(精)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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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河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河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河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人社字〔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75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落实2024年国务院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大力弘扬用人单位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单位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干部职工爱岗爱单位的和谐文化底蕴,团结动员广大用人单位和干部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现就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大意义2021年3月,“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举措。

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能够使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有效手段。

由于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性和自然消长规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至关重要。

带薪休假在时间上更加灵活且连续,可以帮助职工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更有利于职工充分休息、恢复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更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标题: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女性劳动力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地方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地方政府规章。

一、工作时间规定1.1 工作时间安排:规定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1.2 加班规定:禁止强迫女职工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必须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1.3 孕期工作时间: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规定,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二、休息休假规定2.1 年休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2.2 婚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保障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2.3 病假:对女职工病假的规定进行明确,保障她们在生病时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

三、职业健康保护规定3.1 工作环境:规定雇主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2 职业病防护:规定雇主必须为女职工购买职业病保险,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

3.3 心理健康:重视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支持。

四、工资福利保障规定4.1 工资支付:规定女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禁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4.2 福利待遇:规定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4.3 奖励制度:建立女职工奖励制度,激励她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

五、违法处罚规定5.1 处罚标准:规定违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5.2 举报机制:建立女职工违法举报机制,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3 审查监督: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带薪公休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带薪公休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带薪公休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带薪休假可谓是每一个员工都希望有的假期,带薪休假更是员工的福利,那带薪的公休假是怎么规定的?规定职工有多少天?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带薪公休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公休假国家规定天数一、年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比如一职工工作5年了,他的年休假为5天,如果他从周一休到周五,就可以把前后两个周末连在一起,休息9天了。

不让休的应支付三倍工资。

二、病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婚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婚假一般为3天,但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增加婚假或者晚婚假的规定。

例如,陕西省职工婚假最多休23天,除法定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1.2 年休假计算方式1.3 年休假起始时间第二条: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2.1 申请条件2.2 申请流程2.3 批准程序第三条: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3.1 年休假安排原则3.2 年休假调休安排3.3 年休假请假流程第四条:年休假的补偿和待遇4.1 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4.2 年休假加班补偿4.3 年休假福利待遇第五条:年休假的特殊规定5.1 职工入职、离职的年休假处理5.2 职工调岗的年休假处理5.3 职工休哺乳假、陪产假等其他特殊假期的年休假处理第六条:年休假的监督和管理6.1 年休假制度的执行监督6.2 年休假情况的记录和报告6.3 年休假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年休假的变更和解除7.1 年休假制度的变更7.2 年休假的解除条件7.3 年休假解除的程序第八条:年休假的争议处理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处理程序8.3 法律途径的提起第九条:年休假的合同终止9.1 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处理9.3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工资支付第十条:年休假的补充规定10.1 适用范围10.2 特殊情况处理10.3 未尽事宜的补充第十一条:年休假的培训和宣传11.1 培训内容11.2 培训方式11.3 宣传途径第十二条:年休假的信息化管理12.1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12.2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维护12.3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故障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的保密规定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泄密处理第十四条:年休假的附则14.1 合同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有效期14.3 合同的修订和废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每人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及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本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要做出表率,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工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各单位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等相连接,相对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2)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2)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份之一,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劳动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章的内容和要点。

一、女职工劳动时间规定1.1 标准工作时间河北省规定女职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1.2 加班规定女职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3 夜班规定女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须保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二、女职工休息休假规定2.1 休息日规定河北省规定女职工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日,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休。

2.2 带薪年假女职工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天数根据工龄长短而定。

2.3 特殊假期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可享受病假、婚假、产假等特殊假期,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1 怀孕保护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时间。

3.2 妇女安全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3 性别歧视禁止公司不得因性别差异对女职工进行歧视,应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四、女职工福利待遇规定4.1 社会保险公司应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4.2 住房公积金公司应为女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服务。

4.3 奖金福利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五、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5.1 投诉渠道女职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投诉渠道或劳动监督部门投诉违法行为。

5.2 维权途径女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劳动仲裁、劳动法院等。

5.3 教育培训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结论: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为提升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和促进社会平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 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国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职工有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因疾病、伤害或非因工活动等原因不能工作,但是职工仍然获得工资报酬的情况下的福利制度。

为了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本文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职工带薪年休假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生病住院,经医生诊断,连续休假三天及以上的。

2.本人所在单位年度内必须有确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职工在单位年度内工作的日历年度内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得累计到下一年度。

3.职工在休假期间,单位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数量计算方法为单位年度内工作日历年度中实际工作日数的1倍。

例如,工作日历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工工作满一年,实际工作日数为260天,即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如下:带薪年休假天数 = 实际工作日数 * 14. 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职工需要在临近带薪年休假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职工提交的材料后,会对该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该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评定,最终决策结果将告知该职工。

同时人力资源部门将在工资发放时结算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5. 禁止解雇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公司不得依据本人因疾病、伤害或者非因工活动等退职,解雇,亦不得减少其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福利待遇,如违反此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补充说明1.带薪年休假应在年度内使用完毕。

2.在职工取得带薪年休假20天以内,单位应当安排职工前往旅游度假,提高职工生活质量。

3.在实际工作日数不足260天时,实际工作日数应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并相应扣减带薪年休假天数。

7.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职工的身心健康。

河北省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全面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权益保障,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我省决定从即日起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定待遇,对于帮助职工调整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加强对职工年休假的管理,为职工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享受到法定的年休假权益。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对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制度,检查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要确保每年度职工实际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达到法定标准,并在单位定期进行公示。

对于违规不给予职工年休假或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安排1.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年满十五周岁的工人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五天。

由于本单位工作环境特殊,为满足工人需求,决定将年满十五周岁的工人带薪年休假天数延长至十天。

2.年休假的安排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时间,确保职工能在假期内充分调整身心,恢复精力。

同时,要尽量避免职工集中请假,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采取轮休、片休等灵活的方式,使职工的年休假得以顺利进行。

3.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各单位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的工资待遇应当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不得降低。

对于在年休假期间需要加班的职工,要按照加班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四、落实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职工对自己的年休假权利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可以通过单位内部通知、员工会议、制度宣讲等方式进行。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最新版《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最新版《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及范围该细则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适用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休假资格和条件该细则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或者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基础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此外,职工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并经单位同意才能享受相应的休假权益。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不同的工作性质,年休假的天数有所不同。

细则中规定,职工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工作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为10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为15天。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作性质,如高温作业、高原作业、地质勘察等,年休假天数会有相应的增加。

四、年休假的使用原则和期限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时,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职工应尽量根据自身的意愿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其次,单位需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休假时间;第三,职工在使用年休假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单位;最后,年休假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年休假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五、年休假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即继续享受其正常的工资、津贴等待遇。

如果职工在年休假期间需要出差、培训等需要单位安排的工作,单位需要额外支付相应的补助。

六、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规定得到执行。

同时,职工也有权利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最新版《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旨在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通过明确资格和条件、计算天数、使用原则和期限、工资待遇以及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更好地规范和落实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平衡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让员工能够更好地调整工作和生活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公司决定实施员工带薪年休假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其职位、工作性质或雇佣形式。

三、年休假资格1. 员工需要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 员工在一年内的请假次数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否则将影响其年休假资格。

四、年休假天数1. 员工的年休假天数将根据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而定,具体如下:- 1-3年:10天- 4-6年:15天- 7-9年:20天- 10年以上:25天2. 员工在入职不满一年时,年休假天数将按照比例计算,每满一个月可获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申请与批准1. 员工需要提前向直属上级提交年休假申请,申请书中需明确休假开始和结束日期。

2. 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以便公司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

3. 公司将在收到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拒绝的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公司将与员工协商解决。

六、年休假工资待遇1.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将继续享受其正常工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2. 年休假期间,员工将按照其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七、年休假的使用期限1. 员工的年休假必须在同一年内使用完毕,否则将无法转入下一年度。

2. 如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同一年内使用完年休假,需要提前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八、年休假的结算1. 员工在离职时,将根据其实际使用的年休假天数进行结算。

2. 如员工未满一年离职,将按照比例计算未使用的年休假天数。

九、违规处理1. 如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未经批准违规工作,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如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将扣除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十、附则1. 公司保留对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河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单位和对象,包括在河北省域内从事劳动者岗位的全体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向职工告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便职工全面了解该制度,享受相应的权益。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与享受第四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基准为以下三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一种:(一)按照年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即每年实际工作天数不满365天的,按照365天计算;(二)按照年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即每年实际工作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三)按照年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即每年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五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5天;连续工作满3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10天;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15天;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20天;连续工作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25天。

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得与其他休假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和合同中不得与年休假相关的权益进行剥夺或降低,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益。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安排与调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开始时间,并与职工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第八条职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工作,也不得以补贴、奖励等形式代替。

第九条职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安排时间进行带薪年休假,应与用人单位商议后制定新的休假安排,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职工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协商后可以延期或补休。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第十一条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年休假而减少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职工的薪资制度和实际工资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的档案资料,记录职工的年休假情况、安排和享受情况等,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查询。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进一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工作效能,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依法管理和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工单位,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年休假的计算方法1. 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年休假的计算周期为一年。

具体起始日期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的起始日期,至次年度的终止日期。

2. 年休假的累计与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累计和计算职工的年休假:(一)新聘用的职工自入职之日起,经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65天),即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每工作一年,年休假累计一年。

但是,职工本人不得要求年休假的累计期限超过二年。

(三)因公出差或者休假的日子,按照出差或者休假期间日工资平均值加倍计算,计算结果按休假天数向上取整,计入年休假天数内。

(四)职工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方法应当采用年度平衡法。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计算周期届满之前,确定职工该周期内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并告知职工。

四、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1. 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职工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履行休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开始休假。

2. 年休假的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以用于休息、旅游、探亲、疗养、学习、处理个人及家庭事务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综合安排。

3. 职工放弃年休假在本公司规定的年休假计算周期内,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放弃年休假的申请。

申请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离职工资加倍结算未休年休假以赔偿职工,但是不得放弃或者取消今年度的年休假。

五、罚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对职工的年休假进行管理和使用,如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或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或处理。

河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工会联合会日前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进一步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该细则逐步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工作事项。

下面是该细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加强职工假期管理,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包括农民工和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年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休假计划,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方式第五条职工的年休假计算为: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加1天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六条年休假的使用方式:(一)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每天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领取带薪休假工资。

(二)职工申请年休假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

第三章年休假的管理和维权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假期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的年休假计算和使用方式,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

第八条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限制和拒绝。

第九条职工申请年休假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带薪休假工资,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

第十条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不得进行加班工作,不得接受工作任务的安排和调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或限制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被用工单位干扰、限制或拒绝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北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出炉

河北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出炉

河北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出炉带薪休假到底怎么休?没享受带薪休假怎么办?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印发各市执行。

什么人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这意味着不管你工作单位属性是什么,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算算你能休几天?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时间计算,既包括在同一单位,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

而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跨年度怎么休?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劳务派遣工怎么休?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河北省带薪年休假规定是多少天

河北省带薪年休假规定是多少天

河北省带薪年休假规定是多少天河北省的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是有带薪年休假的,那带薪年休假规定多少天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河北省带薪年休假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河北省带薪年休假多少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河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一、带薪年休假的含义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二、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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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5-21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不实施企业会面临潜在的劳资关系风险。

下文是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20xx年、满20xx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八条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职工本人平均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当年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第九条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应载明职工年休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按下列程序发放:(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

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也可于退休或亡故的次月发放。

(四)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转士官、退伍士兵,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年休假;若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可以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上述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

因组织原因在原单位未能休年休假且现单位未补足休假的人员,未休假补偿由发放12月份工资的单位综合原单位休假情况,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三)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四)企业等单位新录用职工且符合本细则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当年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六)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七)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八)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的意义满足人们需要,便于其时间安排。

40岁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现出对最方便自己的自由、灵活带薪假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更有利于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积累假期集中休闲方式的喜爱。

而十八九岁初离校门或仍流连在大学的青年人仍然表现出对寒暑假休闲度假的最高喜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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