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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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1.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所有驻外职员。

2.0驻外和临时借调职员定义

2.1驻外职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或分公司批准,派往原工作城市以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职员。驻外职员分为分公司责任人、其他管理职员(非分公司责任人管理职员)和作业层职员三种。

2.2临时借调职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或分公司批准,派往原工作城市以外连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职员。

3.0驻外职员管理

3.1分公司应当尽量使用本地人才,需要人才支持时,必须按下列顺序优先考虑。

3.1.1在本地或相邻分公司所在城市寻找合适人才,或由公司在相邻分公司进行调配;

3.1.2向公司申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支持工作团队,提供相关技术或服务支持;

3.1.3向公司申请借调临时借调职员;

3.1.4向公司申请外派职员。

3.2 原则上,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职位才考虑外派人员。

3.3派往各分公司的驻外职员,其行政编制归属外驻当地分公司,除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外,接受外驻当地分公司的统一管理。

3.4其他管理职员,在外派之前,应当按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物业咨询师系列或物管助理系列等级评定。

3.5驻外职员的其他管理职员薪酬福利,根据其在物业咨询师系列或物管助理系列评定等级的相应职等确定。驻外职员薪酬福利标准原则上不随其在外驻当地分公司所聘用职务的调整而调整。

3.6驻外职员在驻外期间应当致力培养自己岗位的当地接班人员,驻外

职员在完成驻外任务,或驻外职员岗位有合适的当地接班人员或驻外的聘用期满,公司(分公司)原则上应当召回驻外职员并安排适当的职位。

3.7驻外职员可以向公司提出本地化要求,本地化要求被批准后,其薪酬福利待遇等均按外驻当地分公司有关要求管理。

4.0驻外职员待遇

驻外职员待遇由正常薪酬福利、驻外津贴、驻外租房补贴及驻外探亲假四部分组成。

4.1正常薪酬福利

4.1.1分公司责任人,无论在何地派出,其薪酬福利标准参照北京区域的相关文件执行,其中,A级分公司责任人参照职等4,B级分公司责任人参照职等5,C级分公司责任人参照职等6相应的标准执行;其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股份分配参照原单位相应职等的标准执行。4.1.2其他管理职员,经物业咨询师系列或物管助理系列等级评定后,其薪酬福利管理参照原单位相应职等的标准执行。

4.1.3作业层职员薪酬福利管理,保持其外派前的标准不变。

4.2驻外津贴

4.2.1已婚的驻外职员,享受全额驻外津贴。

4.2.2未婚驻外职员,享受相应驻外津贴的50%。

4.2.3驻外津贴标准:驻外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内的,按驻外职员年度薪酬标准8%计算其年度驻外津贴;驻外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的,按驻外职员年度薪酬标准12%计算其年度驻外津贴。4.2.4驻外津贴可以分摊至月,并以月为支付周期。

4.2.5驻外职员的婚姻状况及其配偶的居住情况,驻外职员本人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核实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3驻外租房补贴

4.3.1驻外职员住房:驻外职员的住房,原则上由公司(或分公司)

统一租房解决。公司为驻外职员租房时,公司按驻外职员相应租房补贴标准承担租金,其余租金由驻外职员个人承担;确实需要驻外职员个人租房解决住房时,公司按驻外职员相应的租房补贴标准支付租房补贴。4.3.2外派咨询项目的驻外职员,若咨询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住宿条件的(并已经提供的),不享受驻外租房补贴,否则,享受驻外租房补贴。

4.3.3派往北京、上海、天津驻外租房补贴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月)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职务类别

分公司责任人2000

其他管理职员1500

作业层职员500

4.3.4派往其他地区的驻外租房补贴标准按派往北京、上海、天津驻外租房补贴标准的80%计算。

4.4驻外探亲假

4.4.1派往省(直辖市)外(并满足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条件)且属两地分居的已婚驻外职员,可享受驻外探亲假。

4.4.2驻外探亲假标准:驻外职员配偶在职员原工作城市的,每四个月一次,每次一周;其他已婚驻外职员,每年一次,每次十天。4.4.3 驻外职员可报销往返家属居住地与外驻城市的机票或火车票,其他费用由职员个人承担。

5.0临时借调职员待遇

临时借调职员的正常薪酬福利仍按派出前的标准不变;年度驻外津贴按临时借调职员年度薪酬标准的10%计算;租房补贴按本作业指导书的

4.3条款办理;不享受驻外探亲假。

6.0其他

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后另行决定。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7.0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标准

标准类别

严重一般轻微

1在外派之前,应当进行物业咨询师系

列或物管助理系列等级评定。

8.0文件使用

8.1掌握职位:人力资源部门责任人、薪酬绩效专员。

8.2熟悉职位:分公司责任人。

8.3了解职位:公司业务总监。

说明:各分公司接到此方案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9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行政人事部;

总助以上人员接到此方案后认真研究并提出自己的意见,9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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