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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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
石云亮
(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公司重庆401147)
尾矿库分类划归非煤矿山
内容提要: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误区重重。本文用驳论剖析辨识误区,用立论探讨辨识方法。驳论提出两个论点,即:1.用矿山的炸药库存量来辨识非煤矿山
重大危险源,标准不正确。2. 将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套用到非煤矿山辨识
重大危险源,方法不正确。立论探讨露天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提出三条辨识标准。
即采高、岩层倾角、受限空间危险性辨识系数k。
主题词: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方法;安全;标准
一、问题
非煤矿山数量多、分布广。重大危险源辨识,误区重重。业界长期以来,误用辨识标准,误辨重大危险源,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安全监管,误导了监管的注意点。
以重庆为例,多年来安评报告辨识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一直用矿山炸药存量来作尺度:炸药库的民爆物品存量、生产现场的民爆物品暂存量。即:炸药库的核准库存量在50吨及以上或雷管存量在1吨及以上的,矿山就存在重大危险源;矿山生产场所(开采现场)的炸药存量在5吨及以上或雷管存量在0.1吨以上的,矿山就存在重大危险源。反之,矿山就不存在重大危险源。
这样的辨识是错误的,从来也没有这样的辨识依据。
重庆的辨识,是查矿山民爆物品使用证的核准存量,不查炸药库的致害半径,不查炸药库的建筑结构。对于矿山状况,露天矿山纵然在100m高差的边坡直壁开采,硐采矿山纵然冒顶危险显现,安评报告也只辨识炸药库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依据
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先后颁布过两个标准:
1、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2000年颁布并实施。以下简称“国标2000”。
2、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009年3月31日颁布,2009年1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国标2009”。
下面引述相关章节。
国标2000:
国标2000,明确表述“不适用于‘采掘业’”。排除得直接,排除得不留余地。
国标2009,在国标2000基础上再次明确适用范围,直接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强调避免歧义。对国标2000“不适用于‘采掘业’”的限定词,修改为“不适用于‘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这个“除外”是前瞻未来采矿工艺、采矿方法的可能变化,在条文外延上预留空间。
我们知道,采矿工艺如今已不限于过去的炮采、水采、机采,还有了化学采,正在试验细菌采。采矿方法也由过去露采、硐采、抽采的截然分开,转向交融通汇的发展趋势,汽化开采法、溶解开采法等抽采方法正在有条件地替代硐采。瓦斯抽
采技术(抽放变抽采),地下限氧燃烧技术(水煤气汽化),地下燃烧技术(热电)等,在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的大背景下应用渐多。在更多的新技术中,有物理方法,有化学方法。在化学方法中一部分工艺是借助于酸、碱、有机溶剂等危险化学品来实现的。因此,国标2009将适用范围修改为:“不适用于‘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是针对这一块。矿山是直接使用炸药、雷管,不存在“加工工艺”环节,也不伴随相应的配制、存储行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炸药是没有理由被包含进适用范围来。GB 18218-2009,逻辑是严密的。
GB 18218-2009生效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总局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两个总局令再次划界,排除民爆物品。
解读GB 18218这两个时间跨度十年的版本以及总局40号令、55号令,已经证明:用炸药库存量作尺度来辨识非煤矿山的重大危险源,是安评机构对法规、标准的误读误解误判,从来都没有依据。重庆多年来的辨识是错误的。
剖析错误,再剖析为什么会错误。将有利于避免今后类似地犯错误。
笔者分析了重庆多年的安评报告若干份,初步推断:用炸药存量来辨识重大危险源,其根源是早期安评工作起步,报告缺乏模版借鉴,套用了教科书或培训教材中危化品的辨识案例作方法,2000年颁布GB 18218-2000后,安评报告又模仿危化品的辨识方法对炸药库存量和生产现场暂存量做区分,并套用有爆炸特性的化学品的临界值。2009年颁布GB 18218-2009,国标取消了生产场所和存储区之间的临界量的区别。于是有的安评机构放弃了作区分;有的安评机构则继续套用过去的版本作区分。由此就出现了有区分的辨识和不区分的辨识,并一直延续至今。
笔者做过了解,不少安评机构甚至于至今都不知道国家没有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这件事。不避讳地讲,对标准理解不深,是主观原因;缺失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是客观原因。顺便提及一句,煤矿迄今也缺失重大危险源的辨
识标准,在煤矿的安评报告中误辨误判也是普遍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也用危化品案例来讲授重大危险源辨识,但没有指出这种辨识方法有局限——不适用于非煤矿山。真理逾越一步是谬误。安评机构的错误就是源自误套方法而出现误辨误判,前车之鉴,值得注意。
以上分析说明:用矿山的炸药库存量来辨识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标准不正确。将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套用到非煤矿山辨识重大危险源,方法不正确。
三、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
那么,非煤矿山究竟有无重大危险源?如果有,又该如何判定?
2005年和2012年,总局针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提出过两个征求意见稿:
1、《关于征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安监总协调函字〔2005〕3号,2005年6月22日)。以下简称“总局2005函”。
2、《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征求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等四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应指综协调函〔2012〕4号,2012年7月20日)。以下简称“总局2012函”
下面引述相关章节。
总局2005函,这样描述: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工开采),满足下列六个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危险源。
(1)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在6t以上的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淹井危险的矿井;
(3)瓦斯矿井或存在有害有毒气体大量涌出可能的矿井。
(4)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5)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深埋硬岩矿床的矿井。
(6)其他应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危险源。
(1)全库容1000万m3以上或坝高60m以上的尾矿库,即一、二、三等尾矿库。
(2)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可能造成下游居民死亡50人以上的尾矿库;
(3)一旦发生失事,将会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及其他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危害,或有毒有害物质会大面积扩散的尾矿库。
总局2012函,这样描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矿井,即为重大危险源。
(1)水文地质复杂,采掘工程和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