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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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研究

机关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研究

第 70 页档案保密2024/3 (下) 总第431期机关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研究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张昱涉密档案的解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和档案安全,也是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控和合理利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国家保密局2020年6月28日印发)实施以来,是否破解了密级高挂和密级终身制的问题,能否解决涉密档案重保轻用和利用不足的问题,解密工作还有何难点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涉密文书档案的管理需求,开展了涉密档案解密工作的研究,分析了涉密档案管理和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提高档案保密的时效性,充分发挥涉密档案的生机和活力,做好机关档案解密工作意义重大。

一、档案解密工作沿革涉密档案在保管和利用中,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需要而变化和调整的,或变更或解除[1]。

国家秘密的解除和开放,也有其历史发展进程。

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修订,提出保守国家秘密既要确保安全,也应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工作规则。

国家秘密的密级并非“一定终生”,解密工作是顺应时代发展、实现动态管理的必然要求[2]。

要统筹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做到该保密的保密,该公开的公开。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以1991年1月1日为分水岭,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在此之前形成的已保存的涉密档案负责解密工作,在此之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工作。

此项规定划定了解密主体,对解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1991年12月,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一般档案满30年、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档案满50年)的,应开展鉴定是否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

该办法对档案解密工作提出了鉴定要求,达到解密条件的档案也不可一放了之。

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较详细地规范了解密工作[3]。

执 法 主 体

执 法 主 体

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综览二〇〇六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 (1)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1)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2)执法主体 (2)执法依据 (3)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 (4)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 (5)行政强制 (9)行政征收 (10)其他行政行为 (1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16)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23)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25)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周云副组长:郭虹成员:祁蔚高凤琴胡明珊焦建磊肖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监督指导科。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秦淮区档案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九条4、《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五、六、条5、《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七、九、十一条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三、七条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共2项)一、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法律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探究

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探究

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探究*王巧玲 刘胜男(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北京,100191)摘 要:文章聚焦档案延期开放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在对现行法规性文件中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进行梳理后,将其分为六大类:(1)仍属于国家秘密的;(2)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的;(3)涉及知识产权的;(4)涉及个人信息的;(5)档案捐赠者要求延期开放或是不开放的;(6)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延期开放的,并重点就第(2)(3)(4)类情形的延期时限问题展开了详细讨论。

文章最后指出,基于避免出现永久性豁免开放情形的考虑,应设置在常规封闭时限到期后定期滚动再审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档案开放;审核;延期开放;档案法;时限分类号:G273.5Research on the Judgment Basis and Time Limit of Delayed Opening of ArchivesWang Qiaoling, Liu Shengnan(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and Sciences,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riteria and time limit for judging the delayed opening of archives. It sorts out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delayed opening of archives in current regulatory documents and divides them into six categories: (1) those that still belong to state secrets; (2) information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that may bring potential risk;(3)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4) involv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5) the archive donor requests delayed opening orclosure; (6) other situations that delayed opening are requir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regulations, which are discussed in detail, with a focus on the issue of extension time limits for situations in categories(2), (3), and (4). At the end of the paper, it is pointed out that in order to avoid the permanent exemption of opening, a systemarrangement of regular rolling retrial should be established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regular closure period.Keywords:Archives Opening ; Delayed Opening; Extension; Archives Law; Time Limit“走向开放”是档案事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

我国档案开放立法的缺陷及其修改建议

我国档案开放立法的缺陷及其修改建议

清 历 史 档 案 ) 自 民 ,
本 办法 实 施 之 日起 向社 会 开 放 ; ( ) 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成 立 以来 形 成 的档 案 , 自形 成 之 日起 满 3 0年 向社 会 开 放 ; ( ) 济 、 学 、 术 、 化等类 档案 , 以随时 向 三 经 科 技 文 可
的 档 案 开 放 的对 象 范 围是 : 国 家 档 案 馆 保 管 的档 案 ” “ ,
强 调 了 “ 管 ” 一 行 为 ; 放 的 一 般 期 限 是 “自形 成 之 保 这 开 日起 满 3 0年 ” 以 满 3 , 0年 为 基 本 期 限 ; 放 是 原 则 , 开 不 开 放 的是 例 外 。 3 满 0年 开 放 是 原 则 , 5 满 0年 的是 例 外 。
映 。在 建 设 和谐 社 会 的进 程 中 , 家及 时有 序 地 依 法 向 国 社 会 开 放 档 案 , 仅 有 利 于 社 会 的进 步 , 时 也 有 利 于 不 同 公 民 权利 的保 护 , 公 民 依 照宪 法 的规 定 参 与 管 理 国 鼓励 家 事 务 。但 是 , 国 法律 关 于 国家 档 案 开 放 的 规 定 以 及 我 实 际 开 放 的事 实 ,远 远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对 档 案 信 息 的 需 求 , 信 息 公 开 和 满 足公 民 实 现知 情 权 带 来 不 可 逾越 的 给 障碍。
大 利 益 以及 其 他 到期 不 宜 开 放 的 档 案 向社 会 开 放 的 期 限 , 以多 于 3 可 0年 , 体 期 限 由 国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具
制 定 , 国 务 院 批 准施 行 。 ” 报
“ 案 馆应 当定 期 公 布 开 放 档 案 目录 , 为 档 案 的 档 并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层次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美国CUI 项目对我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启示

美国CUI 项目对我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启示
3.1 美国CUI项目的管理流程 NARA鼓励联邦、州、地方政府、私人部门、执法 部门、军事部门、学术部门和公共利益部门开展CUI项 目,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受控非密信息” 的定义、“受控非密信息”类别和子类别、“受控非密信 息”注册登记表、标识以及相关的传播控制和解除控 制的政策和流程。[11] 信 息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ISOO)对“受 控 非 密 信 息”的识别、标记、传播控制、解除传播控制、处理办 法提出要求,同时对自我审核和监管等做出规定。各 部 门 和 机 构 经 培 训 后 首 先 提 交 它 们 最 初 提 议 的“受 控非密信息”的类目和子类目,提交的文件中应为每 个提议的类目和子类目提供定义,并给出确定为保护 或 传 播 控 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府 政 策 基 础。NARA成 立专门的代理小组审查这些提交的文件,合并类似的 类别,消除冗余的类别,在整合类别后与专家小组讨 论制定“受控非密信息”基本管理框架[12],形成CUI 注册登记表。最后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并实时改进 CUI项目实施的效能(工作流程见图 1)。
图 1 美国CUI项目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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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野
“受控非密信息”类目和子类目是在法律法规或 政府政策允许范围内,认定各机构和部门非机密信息 的唯一标识。任何机构需要保护或传播控制的信息, 均需在CUI办公室设立的网上登记处进行登记。随着 CUI项目中的类别不断丰富,培训、监督和报告也随 之更新,CUI项目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从 2013 年开始, CUI报告被纳入ISOO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给总统。
3 美国CUI项目及其特点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正文:----------------------------------------------------------------------------------------------------------------------------------------------------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三十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2.07•【文号】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6]2号•【施行日期】198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废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6]2号1986年2月7日)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6.撤销单位的档案。

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收集制度为不断丰富馆藏,集中保管好全区档案,根据《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专人负责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工作。

二、接收、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定期接收,特殊情况经协商可提前或延后接收;临时机构和撤销单位的档案,单位撤销时及时接收;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随时征集。

四、进馆档案须经过整理、鉴定,达到分类科学、排列系统的要求,编制检索工具和《全宗指南》、《全宗单》,经核对,签定《档案交接文据》,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保管制度一、档案保管要按照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强光、防有害气体、防微生物、防鼠“十防”要求进行,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防火。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

按照电路线的有效使用年限,及时更换电线。

要安装电路短路保护器,保证电源短路时及时断电。

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杂物,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认真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领导。

要保持自动消防系统的绝对有效运行。

2、防盗。

馆库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监控录像要保留半年以上,库房要安装防盗门。

3、防尘、防有害气体。

要保持馆库及库房周围整洁卫生,门窗要密闭,阻挡尘土及有害气体的进入,经常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保持库内空气清新。

每周打扫一次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清洁。

4、防虫、防微生物。

将库房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安装消毒、杀菌设备,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也可放置消毒杀菌药品。

平时注意观察档案害虫和霉菌痕迹,一旦发现,及时消杀。

5、防强光。

库房灯光照度应在50勒可司左右,阅览室灯光照度应在150勒可司左右,严禁档案在强光下长时间曝照(晒)。

6、防鼠。

严禁库内有水及杂物,关闭橱柜,消除老鼠隐藏条件。

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2.07.05•【分类】问答正文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档案局印发实施《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充分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是档案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

国家档案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对规范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提高国家档案馆管理档案的科学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止2020年底,全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共开放了14584.5万卷、件档案,这些开放档案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档案开放的深入推进和依法治档的不断强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指明了方向。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需要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力度。

新修订的档案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对档案开放期限、公布形式、利用方式以及档案开放审核等作出新的规定,档案开放工作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办法》作为配套制度列入修订计划。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着力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对档案开放力度、共享程度、档案利用方式和档案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修订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修订出台了本《办法》,以替代1991年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2号令)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2号令)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1.12.26•【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

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

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作者:李雯雯来源:《卷宗》2012年第01期摘要:档案开放工作从总体上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文从具体的工作实践出发,以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制度为依据,在当前现代信息技术时代来临的情况下,对档案开放范围、领域、时限及形式的制约或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档案开放;因素;影响1 档案开放工作受到档案法律法规的制约各级国家档案馆依法按期开放档案是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责。

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根据规定归纳档案的开放时限有四种分类。

1.1对于建国前档案即日开放。

我国档案的开放工作首先从历史档案开放做起的。

即日开放是指在1990年11月19日当天开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所有档案,历史时间不限。

1980年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省以上档案馆工作会议,最终颁布《档案法》,就使开放历史档案有了法律依据。

1.2对已经满30年的要案进行开放。

从世界范围看,1968年在马德里召开了第六届国际档案大会,通过并确定了不应超过30年的决议,具体时间是指从文件产生到利用之间的总封闭期限。

我国参照国际标准,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涉及到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宗教等档案和各级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1.3根据档案性质随时进行开放。

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法规在强化这类档案开放的时限性。

与此相应,一些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档案虽未满30年,但可以列入档案的开放范围。

如一些地方档案馆把形成未满30年的档案列入的开放范围,其中包括地名普查、人口普查、山林定权证、户粮等内容。

1.4根据档案性质延期开放。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据要案的性质,对档案延期开放。

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国防、公安、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档案法》修订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档案法》修订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档案法》修订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作者:谭洪杰来源:《档案天地》2020年第1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2020年修订版对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开放利用、档案监督检查等进行了完善,为推动档案工作进一步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角度,如何应对《档案法》修订所带来的挑战,助推档案工作“三化”建设,这是我们所应积极思考和谋划的。

一、《档案法》修订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影响1.工作数量的增加“由于档案天然所具有的政治性、机密性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档案不能一经生成就可以进入社会公共领域被广泛利用”[1],因而有了档案封闭期的概念,即“由法律规定的文件从形成到开放利用的期限”[2]。

1986年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均应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1988年1月实施的《档案法》同样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档案法》历经1996年和2016年两次修正,但对于档案的封闭期限一直维持30年不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于档案的查询利用需求日益扩大。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效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档案文化需求,《档案法》在2020年修订时,将馆藏档案的封闭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

档案封闭期的缩短对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待鉴定档案数量的增加。

以湖北省档案馆为例,按30年封闭期计算,截止2019年末,到期剩余待鉴定档案数量为6.37万卷,若按25年封闭期计算,这一数字将增加到8.51万卷,增幅达33.6%。

其次是档案的提前解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为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引导语:档案管理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的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欢迎参考!一、单选题(20题):1、《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A)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的形式的历史记录。

A、保存B、资政C、育人.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C)档案的义务。

A、保管B、C、保护3、《档案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B)。

A、文化工作规划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科技发展计划4、(A)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A、监察部等三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C、《安徽省档案条例》5、我国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档案是(B)A、金石档案B、甲骨档案C、简牍档案6、档案与图书、文献资料相比,其特有属性是(A)A、原始记录性B、知识性C、信息性7、汉初,建造于未央宫中的(C)是专门收藏档案图籍的机构。

A、天禄阁B、石渠阁C、兰台8、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A)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A、定期B、不定期C、按时9、《安徽省档案条例》规定: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在活动结束之日(B)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A、30日内B、60日内C、100日内10、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C)。

A、调离岗位B、罚款C、行政处分,11、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C),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

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

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2023年档案业务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全答案(一)单选题4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A)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A.1987年9月5日B.1996年7月5日C.1988年1月1日D.1999年6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B)实施。

A、1987年9月5日B、1988年1月1日C、1989年1月1日D、1987年1月1日3、《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A)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A.保存B.观赏C.资政D.参考4、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C)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A.15年B.25年C.30年D.20年5、《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A)。

A.专业知识B.中级以上职称C.中共党员D.大学学历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D)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A.中共党员资格B.无需证明C.经人介绍D.持有合法证明7、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D)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法院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海关8、档案库房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范围内,温度应控制在(D)范围内。

A、10-15℃B、5-10℃C、14-26℃D、14-24℃9、《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2023)规定,归档文件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全部或部分自拟标题,自拟内容外加(A)号。

A、 [] 号B、 () 号C、〔〕号10、档案字迹材料转移固定在纸张上的方式有(C)。

A、结膜B、吸收、粘附C、结膜、吸收、粘附D、结膜、吸收11、档案管理中能够构成档案全宗的某一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即称为(B)。

A、归档单位B、立档单位C、形成单位12、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警告、罚款和(C)。

A、责令限期整改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赔偿损失1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D)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档案法制知识问答

档案法制知识问答

档案法制知识问答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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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第2号令)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

利用中如损坏档案,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

第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

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

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利用
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

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工作,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档案。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或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

公布上级机关文件,需经文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公布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需经按有关规定对该档案有归属管理权的档案馆的同意。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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