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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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全文)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全文)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全文)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全文)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发展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行财政、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五)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研究编制绿色建筑标准,开发具有高原地区特色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研究开发成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等政策。

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强化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技术创新,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一次装修到位或者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第三十八条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九条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十条鼓励农村牧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应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建材。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9〕2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9〕2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建筑激励机制,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规模化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116号)《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点区域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管理。

开发区绿色建筑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原则上从城市重点开发片区及新建的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建设项目中遴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申报评选纳入全市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并由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估,取得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的居住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

申报奖励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8日西宁市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市域内其他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各园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的相关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4]32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4]32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4〕326号2014年7月)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设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发挥绿色建筑设计的先导作用工程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决定着工艺技术的应用、工程技术的优化以及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是将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及措施应用在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转化环节,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对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设计,从源头抓起,是绿色建筑实现性能优化的关键环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一)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二)各市、州集中兴建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保障性住房至少要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定的一星级标准。

(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2【实施日期】2010.10.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

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西宁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青政办[2013]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西宁绿色建筑

西宁绿色建筑

西宁绿色建筑2015年上半年,西宁城乡住建厅设立绿色建筑目标,积极推动西宁绿色建筑的发展,推动国家绿色建筑发展改革要求。

具体做到以下几点内容:(一)继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实行节能措施公示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不断提高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工程质量水平。

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和供热计量节能改造。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节能改造,各地要结合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旧城改造工程等对建筑外窗、外墙、屋面、照明系统、供热计量等进行改造。

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环保阻燃型外墙外保温技术,既有建筑改造相关技术,绿色照明技术等。

积极推进沼气、太阳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材。

推进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实施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

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高强度钢筋、钢结构及装配式结构施工技术等。

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建筑施工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力度。

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

以自保温、低能耗、多功能、高强度、系列化、配套化为发展方向,努力在节能、保温、隔热、阻燃、隔音等方面不断取得突破。

大力开发新型墙体推广应用的配套产品和技术。

重点推广以CL体系为代表的各种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

(三)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给排水技术和设备,如节水马桶、龙头、管材、室内污水回收再利用设备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9•【字号】青建科〔2020〕182号•【施行日期】202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青建科〔2020〕18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迫切要求绿色建筑能够解决传统建筑服务水平低、能源资源消耗大的问题,满足居住者对房屋性能、环境和舒适度等多方面的需求。

发展绿色建筑不仅有利于推动相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以及建筑产业更高质量地发展,更有利于降低能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同时,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培育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是住建系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世世代代干下去,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重要论述和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落实“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五个示范省”建设和构建“四种经济形态”,探索建立以“一优两高”为导向的发展新路径,是促进青海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产业绿色转型、生产方式绿色变革、生活方式绿色转变的具体实践。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势在必行、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和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高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将思想统一到“绿色发展”这一总要求上来,推动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毛小兵二○○九年六月九日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6月9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大南山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南山范围内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范围西起阴山堂、东至杨沟湾、南至西宁市区区划线,北部以109国道、解放渠与规划凤凰山路为界,规划总面积10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五)实施退耕还林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南山绿色屏障范围内涉及的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宁政办〔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高效推进建筑工程大气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全面打好蓝天保卫战,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不断巩固和提升“美丽夏都·清洁西宁”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次党代会、省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紧紧围绕贯彻“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大力弘扬“新青海精神”,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幸福西宁成长坐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与大气扬尘污染防控面临的问题短板、管控重点,采取针对性、科学性、精细化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和文明施工水平,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积极推进全市各类建筑工程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轻工程施工对城市环境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通过重构机制、提高标准、严格执法、示范引领,努力实现建筑工程“10个100%”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打造整洁、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宁政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2〕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绿地景观和管理水平,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决定在全市开展园林绿地景观整治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绿地环境,提高绿地景观质量,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环境,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为目标,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精细化标准》要求对全市街道、河道绿地、公园、广场及街头绿地、城市出入口绿地进行景观整治,狠抓养护管理,落实各项养护措施,努力创造优美的绿地景观,使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金九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仁义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福军市园林局局长成员:景海程市园林局副局长刘毅市建委副主任王建国市水利局副局长徐亮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健海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汪玉庆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赵建文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浩祥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甘占荣城东区政府副区长张启彪城中区政府副区长李琦城西区政府副区长安文斌城北区政府副区长李天录大通县政府副县长马吉祥湟中县政府副县长沙东海湟源县政府副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景海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正文:----------------------------------------------------------------------------------------------------------------------------------------------------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已于2020年9月1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年9月1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高原特色公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活动。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绿
化建设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绿化建设
管理的通告
为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属本市范围内有庭院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都必须按照《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绿地,对庭院进行绿化美化。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庭院单位的绿化面积必须严格按《西宁市单位庭院绿化标准》及《西宁市城市居住区绿化标准》中提出的绿化指标进行绿化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缩减绿地指标。

三、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在庭院绿化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效推动庭院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各庭院单位和居住小区,要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谁得产权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庭院绿化资金,努力扩大绿地面积。

同时要建立绿化管护制度,落实
管护人员,按照《西宁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绿地养护。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宁政办〔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6日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附属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地内的种植土方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二)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园路与广场铺装、绿地护栏、花坛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和四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2020年12月1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西宁市人民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政府投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事项、行政裁决事项等方面现行有效的102部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5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4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制定)(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发改、财政、建委、房产、卫生、民政、商务、文化等”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民政、商务、文化旅游广电等”。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

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

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的决议(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治理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地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形成与生态文明新时代相适应的制度机制、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绿色建筑已经成为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青海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绿色建筑的实施对于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对于促进青海省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需要从政策法规层面入手。

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例如,可以通过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筑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同时,也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建筑材料、节能设备等方面进行规范,推动建筑行业向更加环保、节能的方向发展。

其次,在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中,需要重点关注建筑设计和施工环节。

在建筑设计方面,应当注重选用环保材料,合理布局建筑空间,设计合理的采光、通风系统,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施工环节,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垃圾的处理,确保建筑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另外,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水资源利用、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在建筑节能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建筑隔热、保温等措施,减少建筑能耗。

在水资源利用方面,可以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

在园林绿化方面,可以注重选择当地适宜的植被,加强对建筑周边环境的绿化,提升建筑的生态环境。

最后,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对绿色建筑的宣传和推广。

政府可以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大众宣传绿色建筑的重要性,推动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支持。

同时,也可以通过举办绿色建筑知识讲座、展览等活动,提升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和发展。

总之,青海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青海省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建筑行业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为青海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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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8日西宁市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市域内其他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各园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绿色发展考核内容,对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执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评价,按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增强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

第八条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等工作,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建设领域诚信信用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环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重点片区规划时应当结合片区发展确定绿色建筑实施目标,编制区域内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设立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工程选用的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安装、运行费用,纳入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设计要点。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处置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设计要点。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划拨决定书时依据规划条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第三章设计与审查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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