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情况表(省厅)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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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书等级:乙级证书编号:第152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吉林市龙德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吉林市龙德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核工业二四〇研究所编制日期:二0一九年五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图6 预测结果截图综上,本项目污染源最高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评价,评价范围为边长5km矩形,评价内容仅为对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算,不需要进一步预测与评价。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27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核算表序号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核算排放浓度/(ug/m3)核算排放速率/kg/h核算年排放量/kg/a主要排放口1 1#SO252900 1.27 3210 NOx 42500 1.02 2570 烟尘(颗粒物)4350 0.1 260主要排放口合计SO23210NOx 2570 烟尘(颗粒物)260 有组织排放总计有组织排放总计SO23210NOx 2570 烟尘(颗粒物)260表28 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表序号污染物年排放量/(t/a)1 SO2 3.212 NOx 2.573 烟尘(颗粒物)0.26表29 污染源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表序号污染源非正常污染物非正常排非正常单次持年发生应对表3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表标志名称形状背景颜色图形颜色警告标志三角形边框黄色黑色提示标志正方形边框绿色白色表34 环境保护图形符号一览表序号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符号名称功能1 废气排放口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2 一般固体废物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3 噪声排放源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4 / 危险废物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4)标志牌的设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图形标志牌,并保证环保标志明显。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吉市环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吉市环发﹝2016﹞38号各区、开发区环保局:现将《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1日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领域改革,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部令第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相关规定及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环保部、省环保厅明确要求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环保厅下放至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跨城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3、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建设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吉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评资料清单1.doc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评资料清单1.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资料清单新建工业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基础资料清单1、拟建项目定点规划许可意见书、土地使用批文或规划红线图。

2、拟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计委、经贸委或外经委等)。

3、各级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申办咨询表》。

4、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拟建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示主要车间,公用工程、化学品库等及污染源位置(排气筒、排污口、噪声源、固废贮存场地等)。

6、拟建项目职工人数、年工作日、日工作时间、年生产时数。

7、拟建项目的公用工程及储运工程情况(具体格式见下表)。

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贮运工程给水排水供电公用工程供气运输蒸汽废水废气环保工程废渣噪声绿化8、拟建项目工程情况,具体如下:(1)工艺流程图,标出物料投入点、产出点以及废水、废气、废渣产生点;(2)工艺流程说明(尽可能详细),有化学反应的应给出反应方程式;(3)原辅材料消耗(具体格式见下表);类别名称重要组份、规格单耗(吨/产品)年耗量( t/a )来源及运输原料辅料燃料新鲜水蒸汽电气冷却水(4)生产设备(具体格式见下表)类型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套)产地生产公用贮运(5)物料衡算 (或物料使用定额 )。

(6)给排水平衡(含工艺水、公用工程用水、清洗水、冷却水以及其它生产用水等及相应的排水)。

(7)污染物产生情况:①废气给出废气量(排气风机的风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及浓度,烟囱高度、内径、出口温度;②废水给出废水量、主要污染物浓度;③固废给出产生量、主要成分。

(8)如果该项目拟采取相应的废水、废气、噪声处理工艺,请提供相应的废水、废气、噪声处理工艺流程及工艺说明。

(9)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先进水平。

类别单耗( t/ 产品)名称国内同类本项目主要物耗电(万 kwh)能耗蒸汽用水量废水量 / 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污染物废渣量 / 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废气 / 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9、若有危险废物,还应提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吉环函〔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吉环函〔2018〕160号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吉林省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8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

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一、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情况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前身为吉林哈达湾工业开发区,是吉林省政府开发办于2005年批准成立的省级工业集中区,于2012年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更名为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

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于2009年委托吉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吉林哈达湾工业开发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2009-2020年)》,未获取相关部门批复。

省环保厅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吉林哈达湾工业开发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吉环函〔2012〕23号)。

(一)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

根据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于2012年印发的《关于明确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等13家省级开发区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的通知》(吉经局发〔2012〕6号),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14.9平方公里,位于吉林市西北部城乡结合处,东至哈龙桥,南至炮台山,西至吉长零公里,北至昌邑区农场。

规划年限:2009年-2020年。

此次仅对开发区北区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依据北区控制性详规和原规划环评文件,开发区北区位于和平路,与开发区行政边界围合的北部区域,规划面积9.4796平方公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环办环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吉林省环评单位

吉林省环评单位

2012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编写机构 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化工学院 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公司 吉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所 吉林省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所 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 长春天泽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长春市威宇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长春安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黄金研究院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通化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资质级别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甲 乙 乙 乙 乙 考核结果 79.28 78.34 78.00 76.42 74.73 68.00 73.82 72.16 71.21 71.13 71.12 70.66 69.00 68.80 68.78 67.70 66.00 65.52 65.30 65.00 64.00 64.00 64.00 63.00 60.00 未在省内开展未在省内开展环评业务 未在省内开展环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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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文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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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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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干湖湿
地保护与
恢复工程
松原市前郭县
境内
前郭尔罗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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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正源环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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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四十六水利-
河湖整治
7711
自然生态系统
保护管理
2019年9月20日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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