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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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它涵盖了很多方面。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建立了一个清楚的框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保护,并为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方式来处理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来负责。

这个机构会通过立法进行法律的创建,通过司法系统来审判和裁决案件,以及通过執法来确保法律的遵守。

这样,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还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对任何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经过公正的程序。

法律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在刑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民法方面,法律则处理了合同、财产权和人身伤害等问题。

在行政法方面,法律规范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根据国家政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的人民和组织。

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近年来,法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领域的犯罪和纠纷也在增加,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适应。

同时,全球化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

总而言之,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的概念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涵盖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并且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无论如何,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显而易见。

承认规则

承认规则

由承认规则展开一、哈特的“承认规则”(一)法律承认规则的含义法律的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规则说的一个核心内容,由于“承认规则”的引入,法体系便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标准。

当我们说某一法律规则是有效的,那么就是承认了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所以,哈特认为,承认规则会指出某个或某些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众人就会决定性的把这些特征当作正面指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由该社会压力加以支持①。

承认规则为其他的规则提供了效力标准,可以说它是一个终极规则。

(二)承认规则地位及授权规则的联系哈特认为规则是法律的要素,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在证明其观点的过程中,哈特列举了强盗命令不是法律的例子,批驳斥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这种观点,认为命令的事实不一定是法律。

哈特将法体系的中心地位赋予给法律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初级规则就是法律的义务规则,所涉及的是个人必须去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情,而次级规则则不同,它是授权规则,规定了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被决定性的确认的最终方式。

很多学者在论述法律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时候,总是认为初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而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甚至有些书本在翻译时都将其翻译成“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意味着义务规则是主要的规则,是处于中心地位的规则;而次要规则是第二性的规则,相对义务规则其地位是次要的。

这种说话是对原文的一个误解,Primaryrules和Secondaryrules是哈特原文的内容,对于前者最合适的翻译应当是初级规则,因为哈特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指出Primaryrules是存在于原初的没有立法机构、法院和任何种类之官职的社会,仅有一些惯习规则的社会结构之中。

由于其相当原始、幼稚,所以存在很多缺陷,诸如不确定性,分散的、效率不高等,所以需要有另一种补救的办法——Secondaryrules。

由此来看,Secondaryrules是关于初级规则本身的规则,如果让其居于第二性,只是副属性的地位,就无法规则初级规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伦理学》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A.个人B.家庭C.村落D.城邦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A.理性B.义务C.权利D.正义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A.人法B.神法C.人为法D.神定法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A.马基雅维里B.奥古斯丁C.阿奎那D.布丹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A.洛克B.霍布斯C.杰弗逊D.汉密尔顿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A.契约B.主权C.公意D.共意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康德B.黑格尔C.克饶斯D.萨维尼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这个分类的是( )A.内在的义务B.外在的义务C.联合的义务D.集体的义务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A.团体B.集体C.市民社会D.理想社会12.不属于...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市民法B.国家法C.国际法D.世界历史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A.哈特B.边沁C.奥斯丁D.凯尔逊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梅特兰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A.雅典法B.日尔曼法C.印度法D.罗马法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中世纪罗马法史》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C.《现代罗马法体系》D.《占有法》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庞德著作的是(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C.《法律史解释》D.《古代法》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A.制度B.职业C.事业D.规则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C.国家武力的制裁D.法律的道德基础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A.印度法B.德国法C.中国法D.教会法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A.静态方案理论B.动态方案理论C.实然方案理论D.应然方案理论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A.规则B.事业C.职业D.制度23.波斯纳将经济分析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认为( )A.隐私具有终极价值B.隐私是个人的唯一性的价值C.穷人的隐私比富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D.富人的隐私比穷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24.波斯纳在1989年苏珊诉亚当斯案中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法律问题是( )A.汉德公式B.比较过失C.成本—效益D.资源—效益25.波斯纳认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是( )A.犯罪成本B.犯罪收益C.准备犯罪的金钱支出D.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对“承认规则”的一些思考

对“承认规则”的一些思考

对“承认规则”的一些思考作者:朱伟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是哈特所描述的法律的基石。

“承认规则”包含了规则和事实两个面向,但其本质是实践,由此,“承认规则”便具有了开放性,且不存在效力问题。

哈特不承认德沃金的批评,认为“承认规则”同样可以识别原则,同时又划清了“承认规则”和凯尔森“基础规范”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承认规则基础规范法律体系作者简介:朱伟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05-03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中,哈特(H.L.A.Hart)构建了一种描述性(descriptive)和一般性(general)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这种法律理论将法律(Law)或者说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核心(centre)领域描述为是由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相结合而成的规则体系。

初级规则是指科以义务的规则,例如刑法中禁止杀人的规则;次级规则则是指授予权利的规则,例如授予议会修改法律的权利的规则。

次级规则由三种规则组成:承认规则(rules of recognition)、改变规则(rules of changes)和裁判规则(rules of adjudication),分别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三个缺陷:不确定性(uncertainty)、僵化性(static)、社会压力的无效性(inefficiency)。

其中,承认规则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basic norm)”有些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

承认规则因其重要性可以被称为哈特所描述的法律的基石。

接下来,笔者试图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承认规则,以期对其有较为全面的阐释。

一、承认规则的本质承认规则的本质问题实质上是关于承认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作者:张伟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传统理论的批判中,寻找到法律的最一般的特性“义务性”,并以此作为理论的起点,分离并分析了一系列核心的概念,如“习惯”、“规则”、“内在观点”、“外在观点”、“承认规则”、“社会规则”、“法效力”等,逐步建构起精致的社会规则理论(双重规则理论),以对现代法体系提供一个较优越的阐释,澄清人们对法的一般性质的疑惑。

[关键词]哈特;社会规则;双重规则[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6-03一、理论的起点——对原有理论的批判通过对奥斯丁传统命令理论的分析,哈特认为,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理论,固然可以解释刑法的科予义务性和强制性制裁。

但是这一理论模型太过简单,无法阐释现代国家法体系的复杂性,即法律的多样性和法律的连续性、持续性。

哈特在对上述的分析批判中,同时也突显了其新理论的起点:针对命令理论中“制裁”的批判,分析认为法律存在科予义务和授予权力的两种类型的规则,为以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组成的双重规则理论奠定了基础;针对命令理论中“服从习惯”的批评,区分出“习惯”与“规则”之间的差异,初步引出了“内在观点”和“社会规则”的概念。

(一)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命令理论认为:“所谓法律,就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

”[1](P25)即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法律只适用于主权者以外的人们;人们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

命令理论与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多样性相比,差异十分明显。

首先,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内容有科予义务及制裁的刑法,还有授予人们权力,为人们创设权利和义务提供便利的法律。

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理论虽然与刑法十分类似,却遮蔽了后一种法律的独特类型。

其次,在适用范围上,即使是与胁迫命令理论最为类似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接受命令的广大臣民,还包括下达命令的主权者。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

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

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vs.命令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

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

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

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 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不会招致制裁。

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

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021年整理)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2021年整理)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的全部内容。

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摘要:在批判奥斯丁的基础上,哈特使英美传统分析法学获得了新生。

伴随着大范围的学术争论,哈特强有力地推动了20世纪后半期英美法理学界的发展,从而被公认为是刚刚过去的20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界最有影响的几个人物之一。

本文置哈特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多元流变的背景之下,对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律规则理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学说进行梳理,以期通过对哈特法律思想的解读,发掘其中有助于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因素。

关键词: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的规则理论20世纪50-60年代,西方法律理论界接续19世纪以来长期深层次的多元裂变,各种话语和叙事再次处于为新高度上的全面对垒而激烈的酝酿之中。

在哈特面前,古老的自然法学在经历萨维尼、边沁—奥斯丁等人多方夹击之下的百年消沉之后,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缓慢复苏,已然阵容齐整、有大面积反扑之势;迟来的社会法学虽不足百年光景,却是新说奇论迭出,锐气弥足;分析法学派自1861年奥斯丁出版《法理学的范围》,虽在英美正统百年,但今非昔比,亟待维新自强。

对于哈特而言,一方面,不论是自然法学对“内心道德”的追求,还是社会法学对“社会事实”的推崇,根本上都背离了法学研究真正的问题领域,最终导致对法律本身的取消;另方面,奥斯丁虽然正确指出了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有助于对法律在当代社会统治地位的捍卫,但由于奥斯丁对于法律及其内在制度结构的认识存在重大错误,完全停留在奥斯丁的状态,根本无力完成对当下理论挑战的有力回应。

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

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

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哈特认为能成为法体系基础的社会情景是:承认规则被人们接受,且被用来辨识科以义务的初级规则。

在任何一个接受承认规则的地方,民众和官员就拥初级规则的权威性判准,在现代社会中包括宪法、法案、判例。

在英国法中,成文法优于习惯和判例,这种法律地位的高低不是来自立法权默然的行使,而是来自对承认规则的接受。

在法体系日常运作中,承认规则很少被明确陈述为一项规则,他的存在显示于特定规则被鉴别出来的时候。

鉴别行动可以有法院、官员或者一般人进行,只不过法院的鉴别具有权威性的地位,这也是由规则所赋予的。

下面区分了内外部观点。

在鉴别法体系中的特定规则时,法院和个人都默认使用了承认规则,这是一种内部观点,表明了自己接受承认规则。

持内部观点的人通常会说“法律规定如何”,这叫内部陈述。

这样的语言与持外部观点的人的语言是不同的。

如果一个人从外部记录某个社会群体接受此等规则的,但他自己不接受这项规则,那么他就是持外部观点的人。

他们通常会说“在英国他们认为凡是女王议会所通过的就是法律”。

这叫外部陈述。

哈特认为如果我们能了解内部陈述和外部陈述,以及两者的区别,就能解决很多效力概念的困惑。

效力和实效没有必然的联系,除非该体系的承认规则包含废弃规则的条款。

一个人对法体系内特定规则的效力作出内部陈述,必须建立在这个体系有实效这个外部陈述为真的基础上。

某种理论认为规则的有效就是预测它会被法院执行。

它们忽略了效力概念还有内部陈述的特性,而把它当作具有外部陈述的性质。

法官所说的某项规则是有效的,这是一项内部陈述,这种陈述不是一种语言,而是裁判理由的一部分。

只有普通人所说的一项规则是有效的,这才比较接近预测能衡量法体系内其他规则的承认规则,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是终极规则。

在数个判准之间呈现优越或从属关系时,一定有一个是当中的最高者。

在法律理论中,最高的和不受限制的容易混淆,英国的立法者既是最高的又是不受限制的,但像美国那样没有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者的体系中,仍然有一条终极性的承认规则。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摘要: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的过时了的问题.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奥斯丁法律与道德恶法亦法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福勒德沃金规则抑或原则郝伯特·莱昂内尔·哈特,英国法理学家,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更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

其著述颇丰,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因果联系》。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的,而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1】。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四点:①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②授权性规则很难用命令去概括;③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不适用于命令每个人;④法的命令模式中的主权者概念是不适当的。

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提炼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复现的问题”,用来驾驭既有的法律理论重大争议的现实主义所犯的错误就在他们把于奥斯丁的法律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同。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

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

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

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哈特(H.L.A.Hart)是20世纪英国法学家,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学和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哈特主张法律应该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强调法律规则的内在约束力和法律体系的功能性。

本文将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在哈特看来,法律并非是一种由权威人士创作出来的命令,而是一种由社会演化而来的规则体系。

他提出了“二元法律体系”理论,即法律体系由次级规则和根源规则构成。

次级规则具有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定,而根源规则则是对次级规则的规范性描述,规定了谁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次级规则。

通过这种二元结构,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地约束和管理社会行为。

哈特认为,法律的规则具有内在约束力。

与传统的命令理论不同,他强调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普遍接受性。

法律的内在约束力来源于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认同和遵守,而非简单的外部强制力。

这种内在约束力使得法律能够在人们的行为中发挥作用,塑造社会秩序。

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哈特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有功能的系统。

他将法律视为社会规则的一部分,通过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法律的功能在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保护权利和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和秩序。

因此,法律体系必须具备包容性、灵活性和可变性,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哈特的法律思想为法律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他强调法律的内在约束力和社会功能,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规则而非单纯的命令。

这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哈特的法律思想在法律哲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哈特过于强调法律规则的内在约束力,忽视了权威和外部强制力的作用。

而其他学者认为,哈特对法律体系的功能性描述过于简化,忽视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其他社会领域的关系。

这些争议反映了对哈特法律思想的理解和应用尚待深入研究和探索。

总之,哈特的法律思想对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他通过二元法律体系理论、内在约束力和功能性的描述,开创了法律哲学的新局面。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一、本文概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的法律概念,深入剖析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足性和独立性;而哈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解读。

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理论的梳理和比较,揭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差异与联系,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介绍凯尔森和哈特的基本法律观念,包括他们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对两种理论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它们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本质,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凯尔森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分离。

在凯尔森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命令,如技术命令或道德命令。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它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在特定法律体系内的人。

同时,法律规范还具有强制力,即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一步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在他看来,法律规范是更为基础和抽象的概念,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而法律规则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规范推导出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哈特提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本章分为了三个小标题,分别是:一个新的开端,义务的观念,法律的要素。

这也是我对于本书所做的重点阅读的地方。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将前三章概括为“一个关于失败的记录”,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失败的记录即是指在一些观念中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然而在现实中,法律不仅约束着别人,同样也约束着法律制定者。

如果将这种“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的简单模式视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那么,这种观点并未反映出法律的本质。

于是,我们究其根本原因:我们摒弃习惯、威胁与盲目的服从,而树立“规则的观念”。

在第一节中,作者最后阐明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功能: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由此,作者引出了一个命题: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其实并不必然存在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如想好好了解法律,我们则需要了解第一、二性规则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哈特实际上批判了奥斯汀的说法,他的观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全面的。

第二部分是“义务的观念”,显然作者已经从“第一性规则”着手进行分析了。

诚然,按照作者的话说,法律即强制命令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这就是“义务”的原始来源,将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固然是局限的,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点,法律有一部分是“强迫人们为或不为”,这就是义务。

哈特承认规则理论的批判与发展

哈特承认规则理论的批判与发展

哈特承认规则理论的批判与发展发布时间:2022-02-17T07:04:28.284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6期作者:李铭志[导读] 哈特通过“承认规则”理论,完成了自己的实证法学逻辑体系的构建,通过将承认规则引证为一种社会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凯尔森将法律效力来源理论先验设置于“基础规范”的逻辑矛盾,但依旧有部分矛盾未予以解决。

主要表现为哈特将其定义为惯习命题、无法保证绝对的价值中立、以及内在逻辑的矛盾等,预想解决此问题,引入科尔曼的“可共享的合作活动”理论、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论、以及卢曼的三阶观察的“信息冗余”理论,可以解决其效力来源与内部逻辑问题。

同时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黑龙江大学摘要:哈特通过“承认规则”理论,完成了自己的实证法学逻辑体系的构建,通过将承认规则引证为一种社会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凯尔森将法律效力来源理论先验设置于“基础规范”的逻辑矛盾,但依旧有部分矛盾未予以解决。

主要表现为哈特将其定义为惯习命题、无法保证绝对的价值中立、以及内在逻辑的矛盾等,预想解决此问题,引入科尔曼的“可共享的合作活动”理论、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论、以及卢曼的三阶观察的“信息冗余”理论,可以解决其效力来源与内部逻辑问题。

同时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承认规则;惯习性接受;可共享的合作活动;信息冗余关于本体论的回答是各法学流派进行区分的根本所在,哈特通过“承认规则”“改变规则”“裁判规则”等第二性规则的实证主义视野下的观察,建立起于第一性规则相匹配的法律逻辑体系,从而展示了一种如何从前法律世界向后法律世界过度的可能。

虽然在逻辑体系以及实际作用上看,哈特的“承认规则”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都是为了赋予规则合法性来源的依据,但与凯尔森即坚持分离命题也坚持社会事实命题不同,哈特在坚持分离命题的前提下,认为法律乃是社会事实的一种,是一种可以通过客观外部观察能够描述的外在事实,这也就避免了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在最后的一步上走向了先验逻辑假定法律效力源头的弊端。

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摘要]凯尔森和哈特对法律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而哈特则将规则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分别是他们认识法律的基本概念。

凯尔森通过规范的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奠定了法律科学独立的基础;哈特则通过规则的观念强调了法律同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使法哲学在西方学术界重新恢复了活力。

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对两位分析法学名家的理论可以有进一步的理解。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凯尔森;哈特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对法律的概念“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

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之基本认识决定了其他法学理论问题的内容。

凯尔森和一个体系。

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哈特作为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以各具个性的法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

,,[2]旧这里学理论为法理学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他们的理论成为法他也将法律作为规则来认识,但是,他认为把法律作为规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

本文试图从凯尔森和哈特对法则,仍然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特点。

“如果称法律为'规律概念的定位人手来分析两位法学家理论体系的特点。

则’,那就一定要强调指出法律规则实质上不同于其他规则,尤其不同于那些体现为(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一、规范与法律规范尤其不同于那些体现为(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的规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是为了防止(对法律性质)误解起见,因此在这里两个同义概念[】]。

而凯尔森使用法律规范,哈特使用法最好不用'规则’这一术语,而将法律称为规范。

”[2](附’因律规则来指称法律。

具体地,凯尔森把“规范”作为法律此.在凯尔森的理论词汇中,“规范”就代替了“规则”。

概念,认为“规范”是法律的根本属性;哈特则把“规凯尔森对规则的认识是:“规则的意义是,当某种条则”作为法律的属概念,认为“规则”是法律最重要的特件具备时,某类现象就发生,或应当发生,总会或几乎总点。

西南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西南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368)《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理想国》2、科斯定理3、永恒法(阿奎那)4、自然法(格老秀斯)5、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6、社会法学二、简答题1、古罗马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2、怎样理解西塞罗的国家观?3、《圣经》中包含了哪些政治法律思想?4、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分类?5、怎样理解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6、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包括哪些内容?7、简述马西利的人民主权理论?8、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9、简述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10、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1、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有哪些内容和特点?1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包括哪些内容?13、富勒是如何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14、杰斐逊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15、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16、简述德沃金的公民权利论?17、新自然法学的特点有哪些?18、狄骥是如何批判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天赋权利说的?19、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主要内容是什么?三、论述题1、斯宾诺莎是如何论述国家和法律起源的?2、试述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立法理论?3、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4、试述洛克的分权理论?5、弗兰克的法律改革内容是什么?(0368)《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理想国》:是柏拉图最重要的政治法律著作,这本书大约于公元前386年写成,后来,柏拉图给它加了副标题“正义论”。

《理想国》中讨论的问题相当广泛,但是其核心是构筑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方案,书中阐发的政治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2、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前提和基本框架,经济分析法学的所有著作都可以看作是科斯定理的具体运用。

科斯定理第一律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

换言之,当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

科斯定理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都同样的发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姓名:学号:班级:引言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本文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和关联以及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

对某些人(作者在指奥斯丁)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

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第7页)”,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能力。

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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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蔡煜法学112版5301111075
摘要
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是西方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分析法学的旗帜,他在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是标志。

在这本著作中,哈特提出“法律规则”的理论,并以此替代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此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地位,成为分析法学的代表。

关键词: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
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于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

”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的“法律规则说”——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作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法律
规则的概念是法理学科学的关键,“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理论的中心。

他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两类法律规则构成的,一类规则被称为“第一性规则”,另一类被称为“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则,第二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的附属,是对第一性规则的修改、废除和弥补。

哈特在这里所讲的第一性和第二性主要是指二者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指第二性规则的地位低于第一性规则。

哈特理论的核心是: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设定义务,而不管被设定者是否愿意。

第二性规则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而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废除、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二性规则的主要功能是授予人们以权力,引入或改变第一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在维持社会秩序之中具有重要作用。

任何社会,不论是原始的还是现代的,其社会结构必须受到第一性义务规则的支持。

反过来讲,在现代社会结构中,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只包含第一性的义务规则,它们必定还要包含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

第一性规则涉及物质运动和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此外还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二、哈特法律体系中第一性规则的不足与补救
为了论证其法律规则理论的适用性,哈特设想出前法律社会,一种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的原始的社会状态,其中,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自己的标准行为模式的一般态度。

这种社会的调整系统具有明显的缺陷:
第一,不确定性,即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接受和遵守的社会有效规则的范围不确定;第二,静态性,指唯一的第一性规则是静态的,难以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第三,无效性,即分散化社会压力的无效性,指在缺乏仲裁机构下,作为唯一维护义务规则的手段的社会压力过于分散而无法维护第一性规则,致使规则失效、无效。

这种最初、最原始的社会调整系统只包含第一性规则,受其唯一支配,所以前法律社会的三大明显缺陷也就是第一性规则的严重缺陷。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这种最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的上述三个主要缺陷的每一缺陷,其补救的办法就在于以不同种类的第二性规则来补充第一性的义务规则。

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社会进入法律社会的一步。

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足以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

”针对三种缺陷所增加的三种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这三种补救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的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一起构成了法律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承认规则通过某种权威方式标明第一性规则的共同特征,从而使社会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够明白该社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改变规则授予群体或个人为使其成员的行为合法而引入新的或废除旧的第一性规则的权力,授权国家机关以立法权力,制定新法、废除旧法;授权私人签订合同、订立遗嘱、转让财产、约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使得静态的第一性义务规则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调整不断进步的社会生产关系。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分散化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审判规则授权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对特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

审判规则是授权规则,它授予权力而不设定义务,授予法官以审判的权力。

审判规则界定了诸如法官、法院、审判权和审判之类的法律概念。

三、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
在上述三种第二性规则中,承认规则具有特殊地位。

正如哈特所言,“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对法律上不受限制的主权者的普遍服从习惯,而在于有一个最终的承认规则,它为该制度的有效规则提供了权威标准。

”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最终规则,构成了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规则的效力取决于对承认规则所设定的检验标准的符合。

“说某一规则是有效力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因而承认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我们的确可以简单地说,某一特定规则是有效力的这种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

”承认规则本身不存在效力问题,承认规则是一种事实,它不需要求助于其他规则的承认,其效力不取决于对其他更高规则的符合。

承认规则的理论有助于克服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的观念,哈特以“承认规则”的概念代替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的概念,使法律的权威由个人的权威变为一种非人格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哈特[英]:《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1;
[3]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08;
[4]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8-05;
[5]冯静: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D].上海师范大学.2009-04;
[6]韩业斌:规则的困惑——评哈特的法律规则说[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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