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司资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刍议公司资本原则

刍议公司资本原则

顾颖

【内容提要】公司资本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也是补救市场失灵、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后盾。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了传统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但从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来看,明显向交易安全倾斜,在很大程度上有侵蚀经济效率之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尤其从现代经济快捷、效率的内在要求来看,我国公司资本原则有待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改革

一、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公司以资本为“生钱”的基础,资本既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对债权人的基本担保,又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的基础和表现形式。在现代公司制度里,它已不单纯是投资者自己应当考虑的问题,各国公司法无不对它加以关注。这是因为随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公司资本已是影响公司相对人的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并同时成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

离,因此不存在资本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同时也是补救市场失灵、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后盾。

公司的自身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市场失灵问题,但也衍生出新的市场失灵。这是因为公司的资合性内蕴了公司行为和投资者行为在法律责任界定上不同于特定个体财产与法律责任的联结机制。公司的人合性伴生了所有人和管理人利益目标上的冲突与协调,从而滋生公司对外行为和决策的复杂化。公司的资合性及人合性又促成了规模化趋势,这不但使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有了质的区别,且作为社会利益或公共物品维护者的政府也不得不另眼视之。新的市场失灵不仅丰富地体现于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之中,而且呈现出新特征:1.更大的隐蔽性。2.较为特殊的表现形

式——交易后失灵。3.社会影响大。(1)因此,新的市场失灵需要新的制约来约束这种可能失灵及其负面效应。

此外,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往往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典型的表现有虚报注册资本、公司设立人未实际履行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等。基于公司发展带来的新的市场失灵以及机会主义行为,高度确信政府干预在补救市场失灵、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上的积极作用的立法,将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额、资本三原则等等发展起来。

二、公司资本原则的内容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资本法定原则,具体到实践层面,就是法定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合法的、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实际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资本确定原则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创,其思想渊源是19世纪民商分立的传统。商人、商行为、商事关系被作为一个较为特殊和独立的对象加以调整,

(1)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以此区别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关系。通常而言,商事关系具有营利性、持续性、技术性等特点,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比较大。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法律往往对商人、商行为、商事关系提出较高要求。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公司资本的特殊要求就是民商法律要求不同的体现之一。(2)该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以切实保障公司相对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因此这也是该原则的重要优势所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公司设立难度增加。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全部资本全部发行并由股东全额认购,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发展。2.极易造成资金闲置。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营运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的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公司增资手续繁琐。公司一旦成立,其资本便固定。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则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增加资本来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综上,资本确定原则由于其自身特点,在现代社会已显露出其缺陷,日益受到英美法授权资本制度的挑战。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只需认定并缴

(2)蒋亚东、何俊昆、丁邦开等著:《公司法律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资本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因为未认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并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具有以下优点:1.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极低。2.适时调整资本额度,避免资金闲置。3.公司增资手续简便。英美法系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的“放任”,是可以通过判例加以弥补的。如英美法系通过司法判例确认的“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资本充实”等原则都是对授权资本制的补充。因此,授权资本制并非如一般所认为的缺乏对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是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在事后进行。

在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还产生了一种过渡类型——折衷授权资本制。一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和股份两合公司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规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会最长为期5年的全权,在5年内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1/2的新股。其现行《股份法》则允许股东在认足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缴付应以现金支付的票面金额及其溢价1/4的金额、并缴清全部实物出资后,公司即可成立。日本于1950年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