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如何预防煤矿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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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煤矿重大事故发生1. 引言煤矿重大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本文将探讨几个重要的预防措施。
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2.1 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安全操作方法和预防措施。
2.2 加强监测和预测系统的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煤矿监测和预测系统,对矿井、瓦斯和煤尘等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人员培训和技术提升3.1 培训矿工和管理人员对矿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定期持续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通过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升煤矿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降低人为操作的风险。
4. 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4.1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煤矿应合理布置和设置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确保矿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顺利地撤离。
4.2 强化防爆和防火设备在煤矿内部设置防爆设备和防火系统,提高对瓦斯、煤尘等可燃、易爆物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5. 加强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5.1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5.2 提高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实力对煤矿救援队伍进行系统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和抢险救援技能。
6. 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执行6.1 加强煤矿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煤矿的巡查和检查频率,对违规操作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厉惩处,从源头上控制事故发生的风险。
6.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环境。
7. 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总结机制7.1 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供依据。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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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
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
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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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9.08•【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太原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1-8月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5.2%和22.4%。
但是,8月份以来连续发生7起重大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8月1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由于抽放时间短,防突措施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8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301采煤工作面因通风系统不合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对拉工作面风量,致使工作面风流不稳、风量不足,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8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岗煤矿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0人(其中盲目施救造成2人死亡)。
该矿在井下靠近煤层自然发火区域违章组织施工通风立眼,巷道顶板跨落,造成火区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矿工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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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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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检查制度各生产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每天班前会上结合当班的生产作业情况,对现场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进行预测,以便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做到有效避险。
2.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1)各项施工必须制定严密细致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从头抓起,保证工程质量达标。
(2)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标准、操作标准执行,不违规作业,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3)加强设备检修维护,保证设备设施、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安全运转( 4)矿领导、职能科室、区队干部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5)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系统分管领导负责,分别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6)安监处负责,每月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p ,分析^p 事故产生的原因,对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事故隐患分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需要局部或全部停产、停工,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详见《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界定,共其部分 62 条重大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消除或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产的隐患。
一般隐患按危害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划分为 A、B、 C、D四级。
( 1)一般事故隐患 A 级:矿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矿行政分管副职牵头治理的隐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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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Article/jishugf/201005/Article_23863_13.html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1 更新时间:2010-5-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煤矿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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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煤矿事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难。
为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煤矿事故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2.加强对矿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加强对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变能力。
二、改善矿井安全环境1.进行地质勘测和工程设计,合理规划矿井的布局和结构,确保矿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加强巷道的支护和瓦斯的抽采,确保巷道的稳定性和通风系统的畅通。
3.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取适当的固化、加固和隔离措施,消除隐患。
三、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1.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测系统,对矿井中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的情况。
2.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的安全排放。
3.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标准,禁止瓦斯聚集和泄漏的行为。
四、加强火灾防范与控制1.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清理可燃物和易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完善的火灾预警系统,实现对潜在火灾的早期预警和报警。
3.加强火灾扑灭装备和应急通道的配备,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和疏散。
4.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矿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五、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及时更新老化设备,采用先进的设备代替老旧设备,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与处理1.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隐患。
2.建立健全的隐患上报和处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消除隐患。
3.对于严重的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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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罚款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罚款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八条规定的,(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和第二款(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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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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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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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的; •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 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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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 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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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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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 •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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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0596077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eb.png)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依托行政许可、自我约束、社会共治、市场监管等手段,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的格局。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危险防范、处罚后果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的方针。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煤矿矿井类型、开展的矿井项目、安全风险等情况,分为高风险煤矿、中风险煤矿、低风险煤矿进行管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两个责任”制度,即“安全生产总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煤矿经营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七条煤矿经营者在开展煤矿业务前,必须取得煤矿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煤矿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条件、期限、异议处理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十三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和权益的约定。
第十四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自查、自评和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煤矿经营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煤矿经营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三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e3de6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1c.png)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能遵守和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2. 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预警和监控系统,确保对矿井内外的安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4.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内气体的浓度和通风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5.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6. 严禁擅自改变矿井的开采布局、采矿工艺和采煤工序,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
7. 加强对危险源的管控,对煤矿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
8. 建立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流程,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和效率。
9. 加强煤矿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10.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是对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规定的概括,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二)《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对该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导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行业之一。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安全权益,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二、管理目标该管理规定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关于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
![(最新)关于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e2013d0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73.png)
芦煤安〔2011〕2号关于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矿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保持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出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把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放在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位臵。
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始终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两项重点,严格责任落实,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装备水平,健全系统管理,强化内涵教育,精细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努力构建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长效机制。
2、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瓦斯、煤尘、自燃发火重大事故;杜绝突水淹面和水害伤亡事故;瓦斯抽采量确保完成3735万m3,力争4200万m3。
二、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保证安全生产所需人、财、物投入;党委书记是安全宣教及问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生产宣教以及安全问责工作;总工程师是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安监处长是安全监察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经营管理部门、党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资金、物资保障、宣传教育工作;科区、班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其他管技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坚持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不断完善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等“18项安全管理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防突和防治水专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分析例会和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项安全生产问题研究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对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2ed6aaf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3.png)
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预防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煤矿技术和设备的安全性评估,严格控制煤矿开采规模,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煤矿企业责任制建设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加大企业安全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规范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推广应用新一代矿山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抽放技术、煤层注水等先进技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加强煤矿通风、供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严禁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
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追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从人员、装备、机构等多个方面加强事故救援能力的建设,提前做好组织、演练等各项准备工作。
完善煤矿事故中的伤员救治和遇险人员搜救工作,提高抢救和搜救的成功率。
六、加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推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培养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引导煤矿企业树立良好的安全形象,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煤矿安全的共识。
七、加强煤矿国际交流与合作总之,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需要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e40cf3cb90d6c85ec3ac65a.png)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0a66b8b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e7.png)
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为了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我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2.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煤矿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4.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数据分析和预警系统。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监测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对煤矿生产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2.加强煤矿地质构造监测,及时发现地质构造异常,避免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3.开展煤矿瓦斯抽放、通风系统监测,确保瓦斯等有害气体及时抽放和通风。
4.增加煤矿火灾监测设备,提高煤矿火灾预警和扑救能力。
三、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和管理1.建立煤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机制和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2.建立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和通报机制,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4.加强煤矿事故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
四、加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1.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2.积极倡导煤矿安全文化,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贯穿于煤矿生产管理全过程。
3.加强煤矿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制度执行。
通过以上工作方案的实施,能有效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预防和减少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应坚决杜绝腐败现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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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38481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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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
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
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
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
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
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
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条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风量进行监测、调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通风。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
所有闭墙、风门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点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供风距离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
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内自行启动通风。
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条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
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装CO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CO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四章预防火灾事故第二十条袁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
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属不易自然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一条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二条开采易自燃煤层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防火门,超过1000m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设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置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
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他措施封堵。
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火焊。
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五条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井下材料库、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预防煤尘事故第二十六条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 m 的地面消防水池。
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及回风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二十八条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
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第六章预防水灾事故第二十九条矿井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区、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
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二条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行治理。
在水害未彻底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井下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
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建立强排系统。
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
第七章预防顶板事故第三十四条根据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工程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掘进巷道锚杆(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观测。
掘进工作面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进行处理。
采面遇地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以及处理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章预防机电运输事故第三十六条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置。
无人值守的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加锁管理。
第三十七条架线终端和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装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三十八条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