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穗国房字〔2011〕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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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住宅用途土地
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16
•【字号】穗国房字[2008]731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
用费区片价格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8〕731号)
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和《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住宅用途有偿使用费区片划分和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一、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和萝岗区采用网上图幅号查询方式公布。

价格标准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查询,输入房地产证房地座落一栏的图幅号后即可获知。

二、花都、番禺和南沙区采用表格形式公布,具体的
区片划分范围及价格标准详见各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三、新区划分和价格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花都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番禺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南沙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
花都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附件2:
番禺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附件3:
南沙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
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1.07
【实施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

广州市增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011年版)

广州市增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011年版)

增国房字…2010‟10号关于公布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增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覆盖我市全域,即包括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新塘镇、中新镇、石滩镇、派潭镇、正果镇和小楼镇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

1. 商业类:包括批发零售业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 住宅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及别墅、低密度住宅用地。

3. 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穗价[1999]217号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国务院[1993]138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穗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契税
买方:按3%计收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金=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金=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金=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金=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国发[1985]19号
国发[2005]448号

房地产估价实务与案例分析第四章土地估价

房地产估价实务与案例分析第四章土地估价

⑥城镇土地分等成果验收。
⑦成果应用和更新。
2)城镇土地分等工作示例
影响城镇土地因素一般分为7大主要因素和24个因子两 个层次。 7大因素为:城镇区位因素、城镇聚集规模因素、城镇 基础设施因素、城镇用地投入产出水平因素、区域经济发 展水平、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区域土地供应潜力因素。 其中城镇区位因素又分为交通区位、城镇对外辐射能力 两因子
4.4.1 影响工业用地的因素分析
1)一般因素的分析重点
2)区域因素的分析重点
3)个别因素的分析重点
4.4.2 工业用地估价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技术要点
a.工业用地估价方法
成本逼近法 收 益 还 原 法
市 场 法
方法
在特 殊情 况下
基准地价修正法
b.工业用地评估技术要点
①投资利息率、利润率、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土地 还原率的确定,应把握不同工业行业的投资风险、 资金利润率及土地增值的客观差异。
土地估价方法主要有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 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和成本 逼近法等。
4.1 城镇土地的分等定级
土地分等定级:是从价值角度给土地“论资排
辈”,它与土地估价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 地分等定级与土地估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土地分 等定级评定的是土地使用价值,土地估价是评定使 用价值在市场上反映出的价格。对于土地估价来说, 土地分等定级是基础,评出的等级是土地价格稳定 的本质表现。
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常见错误分析
(1)缺少评估思路或叙述不清。说明评估思路是估价计算 的重要步骤,也是进行具体测算的基础,估价人员不容忽视。 (2)剩余法测算中易出现的错误: ①利润计算错误。误将销售利润率当作成本利润率,造成 利润计算基数错误; ②利息计算错误。未计算待估地价利息,或计息期有误。 (3)成本逼近法测算中易出现的错误: ①未统一费用单位或换算错误; ②利息计算错误。未计算征地税费利息,或计息期有误; ③缺少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或修正有误。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粤价[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9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略)附件2: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广东基准地价

广东基准地价

广东基准地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序号行政区域土地用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 广州市区商业7289 6972 6489 5666 4024 2561 1510 886 571 171住宅10152 7552 5651 3491 2203 1312 761 545 ————工业1289 871 528 324 171 ——————————2 从化市区商业3701* 2617* 1357* 758* ————————————住宅389* 339* 264* ——————————————工业447* 347* 220* ——————————————3 增城市区商业1234-3354* 743-1234* 525-743* 422-525* 270-422* ——————————住宅516-731* 413-516* 340-413* 309-340* 232-309* ——————————工业263-487* 173-263* 143-173* 105-143* 81-105* ——————————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序号行政区域土地用途价格范围平均地价1 经济特区商业1357-8160* 2197*住宅820-3500* 1559*工业354-1130* 574*2 宝安区商业770-2822* 1123*住宅572-1780* 798*工业227-441* 286*3 龙岗区商业638-2736* 865*住宅526-1727* 639*工业223-413* 271*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序号行政区域土地用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 香洲区商业2500* 2300* 2100* 1600* ——住宅1500* 1300* 1100* 910* ——工业600* 400* 300* 230* ——2 斗门区商业1500* 1140* 800* 600* 400*住宅600* 450* 330* 200* 130*工业100* 80* 70* 60* 30*3 金湾区商业1800* 1600* 1350* 1100* ——住宅1200* 1000* 800* 700* ——工业100* 80* 60* 40* ——注:标注*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2009年广州基准地价

2009年广州基准地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 2009 年 7 月 1 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 ( 办公 ) 、居住、工业等四类。

1. 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 综合 ( 办公 ) 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10元6元4元 3元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金=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金=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金=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金=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穗价[1999]217号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国务院[1993]138号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营业税
转让收入×5%(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穗地税发[2008]209号财税字[2003]16号国税发[2006]74号
国发[1985]19号
国发[2005]448号
(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7%(外资单位不征收)
穗地税发[1996]174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协议转让:600元(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含从化增城)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含从化增城)
1-5
1.30
6-9
1.04
10-15
0.94
16-20
0.85
21-25
0.80
26-30
0.77
30层以上
0.73
注:1、总体楼层修正是对建设项目整体楼层的修正,而非对某一层的修正。
2、已建成项目宜采用楼层修正。
2、临江修正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沙河、西华海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红线以内50米部分,在原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上调30%。
住宅、综合(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
≤1.0别墅
≤1.0低密度住宅
1<r<7
≥7.0
修正系数
3.0
(2.7/r )1/3
(2.7/r )1/3
0.73
注:1、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
2、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
住宅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
总体楼层
修正系数
形状基本规则、地形地质及环境状况适宜
形状不规则、地形地质及环境状况较差
形状极不规则、地形地质及环境状况差
修正系数
1.10-1.05
1.05-1.0
1.0
1.0-0.95
0.95-0.90
5、使用年限修正
使用计算公式修正
6、开发程度修正(同商业用地)
四、工业用地
1、容积率修正
使用公式:n1/3进行修正(n为估价对象容积率)
2、临江修正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沙河、西华海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红线以内50米部分,在原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上调30%。
3、商业集聚度修正

潮安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潮安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潮安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安区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潮安区基准地价图)。

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区物价、住建、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电、通信)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五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 1 -第六条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

各类用地的具体划分标准为:(一)适用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康乐中心、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园、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

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等用地。

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火车票飞机票售票大厅、港口码头的客(货)运经营点、汽车站、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及设施用地。

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更分析报告

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更分析报告

一、引言广州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和基准地价的制定对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分析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调整,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

二、基准地价的定义和作用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特定规模和条件下的地块,按照国家制定的计价方法,作为买卖、租赁和使用该地块的计量依据和交易标的的价格。

基准地价的调整直接影响土地市场的供求和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对于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三、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调整情况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数据,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在近几年间发生了较大的波动。

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至2024年: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整体上出现上涨趋势,涨幅约为10%至15%。

2.2024年至2024年:基准地价的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在市场需求疲软的情况下,增长率在5%至10%之间。

3.2024年至2024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出现明显下降,降幅约为5%至10%。

四、影响广州市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因素分析1.宏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利率水平、政策导向等因素是基准地价波动的重要原因。

当经济处于上升期,利率较低且政策鼓励房地产市场发展时,基准地价一般呈现上升趋势。

反之,经济下行、高利率和政策收紧等因素会抑制基准地价的上涨。

2.市场供求因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是基准地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供需失衡时,基准地价以供给方的利益为主导;供需相对平衡时,价格相对稳定。

3.政策调控因素:土地政策的调整直接影响基准地价的变动趋势。

当政府出台调控政策,如控制房价、限制土地供应等,基准地价的上涨趋势会受到抑制;反之,政府放松调控时,基准地价可能呈上升趋势。

4.地块位置和规模:地块的位置、规模和用途也是基准地价确定的因素之一、优质地段、大规模用地往往对应更高的基准地价。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02粤ICP备0507787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 , 反映各城市问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穗国房字〔2011〕1318号)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穗国房字〔2011〕1318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1〕1318号发布时间:2011-12-31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程序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程序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市场价格,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9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预防腐败行为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526号)和《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费用按照“公开招标、综合评分”的原则,综合考虑资质、业绩、报价和社会信誉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取具有全国范围或广东省范围内执业资质,实力雄厚、诚信度高的土地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两年为一周期;我市公开出让土地(不含花都区、番禺区的工业用地以及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从该库中选取。

每年的评估费用实行包干制,具体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约定。

二、标的分配机制按照合同约定两年期内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机构工作量相当的原则,由广州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下称:市土地利用中心)在评估机构中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综合考虑拟出让地块位置、规模、用途、供地时序以及评估机构对区域房地产市场熟悉程度等因素设定参与条件,通过摇珠等随机方式来确定,确保分配公正性以及评估机构业务量基本平衡。

三、委托地价评估每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及其预安排公布后,由市土地利用中心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初步测算,以掌握全年的土地收益情况。

具体宗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市土地利用中心负责将详细的规划条件等资料提交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估。

四、组织现场勘察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储备主体、市土地利用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随同参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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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11〕1318号
发布时间:2011-12-31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三)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四)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五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
六、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0%。

七、在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临街商业用地,在标准深度内的部分,其商业地价在网格点价格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商业路线价加价。

八、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加收30%。

九、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十、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全面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2.网格点基准地价(另附)
3.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广州市居住用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广州市工业用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地面面积
附件3
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
单位:米、元/平方米
说明:上述路段宗地在标准深度内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加上路线价加价,超出标准深度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

公式为:宗地首层楼面地价=(路线价加价×标准深度内面积+网格点基准地价×总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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