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年;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一条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办理程序(一)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1);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附件2);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附件3);4、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第一执业地点和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料后日起业后712345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的变更和注销(一)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
(二)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三)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四)多点执业医师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应由负责办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五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我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
第三条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为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普通专科培训按临床二级学科进行分类(含全科医学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亚专科培训按临床三级学科进行分类,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是指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拟从事临床专科属于卫生部公布的专科医师培训范围。
全科医学科可招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本科和专科学历均为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报考条件的学历。
第五条专科医师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试点工作。
成立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二)研究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规划;(三)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四)组织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六)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七)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对申请办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八)承担卫生部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
2017-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通知一、考核报名对象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满2年,不同机构转注累计注册满2年),此次参加考核的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
医师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在主执业地点(注册机构)报名。
二、简易程序申请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暂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1)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4)。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详见附件4)。
(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填表说明1、报表内容均为必填项。
2、报考类别:除符合简易程序的人员外,均填一般程序。
3、上一考核周期情况请填写“合格、不合格、未参加或首报。
4、执业类别请按以下分类进行填写:外科(麻醉科、皮肤科)、妇儿(包括妇科、儿科)、医技(放射、影像、检验)、中医。
5、单位性质填写:区(县)管。
6、身份证号码必须按照二代身份号码填写(请各位仔细核对,如填错信息,没有更改机会,就算考试成绩为合格,也视为不合格。
)7、以科室为单位填写表格,统一上报医务科(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7日下班前),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要求上报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同时上交一份资格证的复印件(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8、申报简易程序的人员请于6月8日下班前同时上交相关复印件。
附件:1、中韩医院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2、中韩医院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3、简易程序申请表;4、医师行为记录表(市级以上的四级以上表彰或先进,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5、申请医师考核简易程序有关问题的说明;6、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名单。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更好的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现将长春市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愿意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要求递交申报材料,由市卫生局或各县(市)区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发文认定。
三、经审核批准认定后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非考核机构中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划定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并在市医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由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题库内容统一命题,组织笔试。
五、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各接受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接受考核的医师信息和有关材料报到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管处(ccswsjygc@)。
七、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外出手术管理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外出手术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吉卫医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外出手术管理的若干意见吉卫医函〔2022〕6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开发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中省直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手术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医院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意见如下:一、规范医师外出手术的资质和条件(一)外出手术医师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必须在医师执业范围内。
3.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执业记录良好。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必须在邀请医院经过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7.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二)邀请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其诊疗科目或相应资质。
2.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必须满足为手术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二、严格医师外出手术审批流程(一)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手术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手术、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知情同意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吉林中山医院文件医务科(2011)号关于印发《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院制定了《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至个医疗科室,请结合本科室情况,组织学习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1.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2.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立通知吉林中山医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医师定期考核方案抄送:各科室吉林中山医院2011年9月10日印发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师素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范围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经注册在吉林中山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室中执业的医师。
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组织机构吉林中山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山医院定期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中山医院王雅华院长担任,副组长为苏旭院长,成员由医务科、人事科、党办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医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人员资质审查;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对考核医师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等。
学校红十字会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标准版本(3篇)
学校红十字会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标准版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医院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主要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满两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三、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四: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评定及职业道德评定。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工作量统计以医院信息科统计资料为准。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六: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七: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的____月低以前完成。
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八:监督考核工作接受靖宇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靖宇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吉林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吉林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吉卫联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吉林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23〕5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省医学会秘书处:为加强全省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全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本次考核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且在考核周期内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主要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组织管理(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省医学会秘书处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中省直医疗机构开展考核机构申报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各级考核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时间安排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一)组织考核机构申报(2023年11月23日-12月19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数量的底数。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上报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申报表(附件1),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都应提出考核机构申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吉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精神,为顺利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就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在编制核定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体现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绩效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
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
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靖宇县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主要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满两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三、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四: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评定及职业道德评定。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工作量统计以医院信息科统计资料为准。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一)工作成绩评定1、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本年度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内容)2、由医院信息科出具本年度医师工作量统计报表;3、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测评,测评项目包括:述职报告(10%)、工作量统计测算(40%)、病历质量检查(30%)、处方点评(20%)4、形成评定意见,折算分数,以满分40分计算,24分合格,并统一填写考核表(二)职业道德评定1、被考核医师上交本年度政治理论学习笔记备查;2、由医院投诉办出具本年度医师投诉报告和患者满意度调查报告;3、由考核办进行综合测评,测评项目包括:政治理论学习(10%)、患者满意度测评(50%)、投诉管理(30%)4、形成评定意见,折算分数,以满分20分计算,12分合格,并统一填写考核表六:考核结论形成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的,即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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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水平评价组织,具体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具体考试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题库"中抽取。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
其中业务水平分值占40%、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分值共占60%(注: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测评分值已达到60分的医师,也必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业务水平考试)。
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并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可以制定多个考核测评表,分别由服务对象、同行等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以省为单位,参照国家题库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按照报送数额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五章考核程序第二十六条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考核年10月3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四)省卫生厅于考核年11月31日前组织对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测评;(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在执业注册所机构。
第二十七条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后,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考核年10月1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六章医师执业记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考核结果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三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