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 青岛政务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青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升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健全规范高效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统一计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配套、统一供应”,发挥土地储备在配置土地资源和调节土地利益分配中的基础性、平台性作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城市功能拓展、产业集聚发展、城市品质提升。
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区联动、收益共享,分类实施、配套优先”的原则开展。
(二)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市级储备土地资金收支预决算,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市级项目的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区级项目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区(市)政府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二、储备和实施范围(一)储备范围。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实施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及原因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原因。
(一)符合《处置办法》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特殊区域城市规划控制,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2.因政府承诺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动工开发的(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行政审批出现意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2072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4b.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立法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全面宣传、认真执行《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主体,理清职责,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加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相关区、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加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鲁02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李俊鹏【当事人-公司】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传贞丛凡力【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俊鹏【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针对涉案区域征收范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北政发〔2018〕25号《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青建办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2月21日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对象为各区(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各区(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市)财政补助政策。
第五条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
各区(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第六条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奖补资金申报、分配及管理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已完成使用登记和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计划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使用登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奖补申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3cc5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66.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二○○七年八月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和参保方案制定工作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征地调查时,应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范围。
征地协议签订当年,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均属于参保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参保总人数,按照所征土地的原土地承包人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各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比例,其中,参保个人和村集体缴费比例之和应不低于12%,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之和应不低于4%。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7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517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崂山区土地21.9754公顷,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滨海大道以西、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世园街道李家上流社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17公顷,其中李家上流社区土地0.0864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于家下河社区土地0.0153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青岛恒星职业学院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9328公顷(农村道路0.0561公顷、未利用地0.8767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青岛恒星职业学院以东、滨海大道以西、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1813公顷(耕地0.1242公顷、农村道路0.0380公顷、设施农用地0.0191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毛杨路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93公顷(耕地0.0178公顷、农村道路0.0115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宾川路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088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青政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
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征地补偿费

崂山区征地补偿费崂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2011年04月13日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统一安排,为全面宣传崂山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今天下午2:00—4:00,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朱国堂同志做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就崂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欢迎网民朋友积极参与。
嘉宾: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够通过青岛政务网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互动。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始终紧紧围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依法办事,热情服务、改善民生的职责要求,切切实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今天,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广大网民交流沟通,就是希望能了解更多的情况,收集更多的问题,为大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同时,借此机会,对各位网友给予我们工作的帮助和理解表示衷心的感谢!occ: 崂山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安置补助费如何支付?嘉宾: 土地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居民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hover: 请问目前崂山区征地费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嘉宾: 为了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长远生计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的规定,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f3af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60.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产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建设和企业发展。
但全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管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形式比较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比例较低,土地隐形交易时有发生,政府尚未完全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等,造成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尽早全面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土地的资产意识、市场意识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识,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
要从实际出发,依法行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一)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强化对土地市场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制度,做到土地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市场化,确保政府应得的土地收益及时足额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4015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90.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等制度,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时,经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市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的家庭,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时的信息核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核对政策,确定报批核对范围,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核对工作的协调联系等。
第五条市核对机构具体承担全市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的核对,出具相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核对单位;承担核对系统的开发、完善、运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青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10号2007年2月26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举措,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原则各区市要按照鲁政办发〔2006〕119号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原则,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稳步推进,分步实施,使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确保2007年底前完成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广泛宣传(2007年3月10日前)。
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培训相关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2011-4-1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要保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关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四)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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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201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同市级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清查内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
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主要包括:1.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2.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在建工程)、车辆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3.其他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4.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情况;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情况;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7.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与实施步骤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相结合、自查与专项核查压茬进行的方式。
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分别对资产管理人员、单位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组织专题培训,明确本次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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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达标是义务、超标要赔付、改善获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建立区(市)级横向补偿和市、区(市)纵向补偿相结合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断面水质超标,责任辖区缴纳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以下称“跃升”),责任辖区获奖励补偿金。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6〕27号)中明确的94个市控及以上地表水体断面,包括河流断面及湖库断面,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
地表水体断面按控制级别分为国省控断面、市控断面,其中,列入山东省与青岛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地表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断面为国省控断面;其他非国省控地表河流、湖库断面为市控断面。
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国省控断面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每年由市环保局公布纳入年度生态补偿的具体水体断面和水质目标。
纳入生态补偿的水体范围,先在局部重点水体试行,逐步扩展到所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
水质目标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确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青政办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2003年2月20日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为切实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通过2002年开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土地管理和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就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各类园区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实行政府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组织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集中力量,确保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不走过场各级要认真对照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和重点,全面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全面清查,整体推进。
(一)切实整顿规范好城区土地市场秩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d495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12.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就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把征地补偿安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在前一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补偿资金,必要时应通过银行贷款或财政垫支等措施,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
对新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向上级政府汇报。
对在国家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检查期间出现新的征地补偿费拖欠,以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土地征用报批审查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完善征地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
市区征地要认真执行市政府青政发(2004)25号文件,其他区市也要根据各地实际,酌情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现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在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公众登陆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13年1月25日。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及说明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相关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调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青政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紧急通知(青政办发[200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国家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市个别区市仍然存在着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确保我市一次性通过国家的检查验收,各区市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到位情况和拖欠、截留、挪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扎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顾全大局,通力合作,真正把清欠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顺民心合民意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抓住重点,加大措施,把清欠目标落到实处。
对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用及经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后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费补偿情况,要逐宗清查,逐宗列表登记。
目前仍然拖欠的,必须据实拟定补偿计划,特别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审计提及的拖欠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4月10日前补偿到位。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严禁新的拖欠问题出现。
各区市要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
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挪用征地补偿费,严禁任何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严禁各级政府及部门建设项目用地拖欠征地补偿费。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71号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7521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05.png)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7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实施以来,进一步推动了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异地处置,是指生活垃圾产生区(以下简称导出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将其生活垃圾运往建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区域(现为青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导入区)进行处置。
二、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是指以区一级政府为结算单位,由导出区向导入区及受影响区(包括城阳区、胶州市)缴纳环境补偿资金,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缴纳标准为50元/吨,崂山区、黄岛区缴纳标准为70元/吨。
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跨区自行运入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导出区应予环境补偿的生活垃圾数量。
单独收运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的灰渣、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废弃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三、通过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弥补由于垃圾导入、处置给导入区及受影响区环境、社会发展等造成的负面影响。
导入区及受影响区要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工作。
导出区要做好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足额缴纳环境补偿资金。
四、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上一季度各导出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量、应缴环境补偿资金进行统计核算,并通知各导出区政府予以确认缴纳,同时将核算结果抄送导入区及受影响区政府(管委)以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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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小于5cm/株
株
3-6
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5-8cm/株
株
30-60
胸径8-10cm/株
株
胸径10-15cm/株
株
60-90
胸径15-20cm/株
株
胸径大于20cm成材树
株
70-90
十二
果树
苗木
株
2-6
1.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2.果树必须按农林部门规定的合理密植栽种,超出部分不予计算;3.树归原主。
幼龄树(区分树种)
株
40-80
初果期(区分树种)
株
150-500
盛果期(区分树种)
株
250-770
衰老期(区分树种)
株
100-385
葡萄(区分成长期)
株
10-60
十三
灌木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平方米
350-500
1.表中单位系指建筑面积;
2.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平方米
280-420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平方米
210-300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80-260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平方米
40-100
四
迁坟
工时及材料费
座
500
双棺加300元
五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80-120
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40-80
简易塑料薄膜棚
平方米
10-40
六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短型板桥
平方米
1400-2300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平方米
一年生以内
墩
4-10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6-11
十四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
杆
1200-2310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杆
1200-2310
十五
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
公顷
30000-173250
详见附件2
十六
鱼塘
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公顷
平方米
150-230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平方米
90-160
住宅楼
平方米
600-950
办公营业楼
平方米
700-1150
二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米
120-150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2.5m
米
110-140
乱石基砖墙高1.5-2m
米
80-120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米
60-80
三
畜禽舍
1200-2000
石拱桥
平方米
1800-3300
简易小桥
平方米
700-1000
七
涵洞
简易涵洞
米
350-700
石盖板涵跨径1-2m
米
550-1000
石拱涵跨径1-4m
米
900-3500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米
700-290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米
1100-3500
八
台田石堰
米
50-145
土井:直径1.2m
米
150-220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n
口
口
2500-5800
4000-9240
下管井
米
200-670
机井:深20-50m
深50-100m
深100-250m
深250m以下
米
290-500
380-600
470-680
540-720
十一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九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立方米
20-80
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立方米
60-100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立方米
80-120
十
水井
手压井
米
20-30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80000-28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