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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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深圳“妓女示众”案件一、事件概述(一)事件回放深圳警方连日大扫黄中被捕的167人29日被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
警方在数千人围观下公开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十五天。
警察透露,扫黄行动将持续进行。
深圳警方在过去三星期,在“红灯区”的上下沙村、沙嘴村及水围村等地发动连串扫黄行动,搜查了六百多间娱乐场所,包括卡拉OK、的士高、酒吧、桑拿浴室及发廊等地方,拘捕二百多名妓女和嫖客,其中不乏香港男士。
这场大规模扫黄中被捕的人包括操纵、容留、强逼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
由于被捕人数太多,警方将之分散押往福田拘留所和深圳市看守所,部分被捕男子并当场剃去头发。
福田区公安分局派出百名特警于下午3时到达上、下沙村交界,将现场最繁盛的地方封锁,挂上写有“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用布条围成一个正方形广场。
数千村民将会场围得水泄不通。
因围观者太多,警察不得不临时缩小会场,以腾出更多空间让观众站立。
卖淫女子被押入会场时,现场人群一阵骚动,纷纷猜测是否有相识者。
有人更登上附近茶楼二楼露台观看。
无法挤到前排的人则带来长梯,情况一度混乱。
当局出动大批警察、三十多名防暴警察及多只警犬到现场维持秩序。
一百名涉案疑犯被公开示众,其中男子六十人,女子四十人,多数涉及卖淫嫖娼。
他们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
一名被捕港人更用双手将眼遮挡,担心被人认出。
深圳福田区的上沙、下沙和沙嘴等合称三沙,又有“深圳芭提雅”(泰国色情胜地)之称,一直是不少香港人北上寻欢主要地点。
但由于当地治安近年变坏,不少香港人被色诱诈骗、抢劫、袭击等恶性案件频生,令警方极为头痛。
警方称,福田公安局早于上月底即部署今次扫黄行动,重点扫荡发廊、美容美发厅、理发店、小型足浴、出租屋。
11月24日开始,在区内发动为期六十天的大扫黄,将沙头、福田、南园、默林、景田区城中村作为重点,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同时也扫荡路边、公园等场所。
5个短的真实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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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短的真实宪法案例十大宪法事例1、三鹿毒奶粉事件2、北京机动车限行令3、广东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4、重庆等地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5、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6、电影《苹果》遭禁7、《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8、律师依据《律师法》会见当事人遭拒9、贵州瓮安县群体性突发事件10、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2007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山西黑砖窑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一个涉及到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
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职责上的缺席和失职。
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我们正式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对人权保障承担尊重和保障的现实责任。
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案件: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包括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
该案件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缺乏与立法法的衔接。
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以及,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等事件: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这一基本的权利。
但如何解决劳动责任规避现象,以及政府在此中的管理职责需要人们的思考。
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城乡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对现行选举法的突破,有利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与厦门PX项目事件此二事件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应当得到保障。
上海市人大否决上海市政府医保议案事件:人大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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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宪法典型案例
宪法典型案例是指在宪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以下是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扭转了美国种族隔离,宣布种族隔离违宪,对于推动美国种族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德国《外国居民法案》案:该案界定了德国宪法保护外国人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德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英国《拉科茨案》:该案确定了英国司法控制领导行政行为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自由和限制领导权力有重要作用。
4. 日本《戦争反対ノのタメノ申立事件》:该案确认了日本宪法第9条的和平原则,对于限制日本自卫队的使用和维护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5. 法国《拆除法案》案:该案界定了法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有重要作用。
6. 澳大利亚《强制绝育法案》案:该案宣布澳大利亚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并限制领导对弱势群体施加强制措施。
7. 印度《印度国教法案》案:该案确认了印度宪法中宗教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对于保护印度宪法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8. 加拿大《医疗保健权利案》:该案确定了加拿大宪法中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并对领导提供公平和合理的医疗保健有重要影响。
9. 南非《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正义案件》:该案界定了南非宪法中“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概念,以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并促进和解。
10. 中国《孙易玲诉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案》:该案确认了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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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权利保障、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重要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宪法的解释和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美国vs.柯利法案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44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对日裔美国人实施的强制集中居住政策违反了宪法的保护权利。
这一判决在宪法背景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宪法权利保护的经典案例。
2. 《布朗vs.教育委员会案》:这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学校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这一判决为种族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罗马尼亚宪法解释案》:这是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于2016年做出的一项判决,宣布前总统伊莱斯库在1989年的审判是非法的。
这一判决对罗马尼亚历史的回顾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 《加拿大vs.成人影片协会案》: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2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政府对色情内容的限制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加拿大的言论自由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南非vs.选民注册案》: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8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未注册的选民也有权利参加选举。
这一判决在南非宪法的背景下推动了民主和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发展。
6. 《印度vs.米斯妮案》: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印度宪法保护妇女的权利,规定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印度妇女权利的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7. 《法国vs.维尔法案》:这是法国最高法院于1975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法国宪法保护隐私权,规定公民有权利对抗政府的数据收集。
这一判决对于法国隐私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8. 《韩国vs.判决推翻案》:这是韩国最高法院于1994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以审判结果为基础的司法强制是违反宪法的。
这一判决对于司法权力的限制和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2 第二章宪法_(2.10.1) 2.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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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重庆一处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的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这就是“最牛钉子户”。
房主曾在楼顶挂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
2007年4月2日下午,房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该幢楼房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
房主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引发了对《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关注和争议。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一、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二、我国公民的教育文化权利(一)财产权(二)劳动权(三)劳动者的休息权(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获得国家财产补偿的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
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的模式中,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也是国家的责任。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依法拆迁”的样本,是公民捍卫私有财产的典范。
正像有的网友所说:做“钉子”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这种“钉子精神”,是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一次启蒙。
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选择职业、变更职业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885c73a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86.png)
10大宪法典型案例摘要:1.导语: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重要性和价值2.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3.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3.7 案例7:立法制度案例3.8 案例8:司法独立案例3.9 案例9:选举制度案例3.10 案例10:环境保护案例4.结语:总结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价值和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意义正文:一、导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案例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涵。
本文将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宪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为2018 年修改的版本。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在实际运作中,宪法案例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基本权利保障案例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政府权力制约案例主要关注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这些案例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民主制度建设案例主要涉及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主要关注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民族区域自治案例主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f08af24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3c.png)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分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所规定的条款和原则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基础。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存在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历史性裁决,宣布根据种族对学校实行隔离是违宪的。
这一裁决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对美国的种族平等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印度《总统对安尼罗德案》(Kesavananda Bharati vs. State of Kerala):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做出的裁决,确认了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规定国会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不得影响宪法的基本结构。
这一案例奠定了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 南非《春日亚诉内拉伟案》(S v. Makwanyane and Another):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5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死刑违反宪法。
这一裁决标志着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为人权和法治的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4. 加拿大《军队退休金案》(Reference re Pension Benefits Act):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1991年做出的裁决,确认同性伴侣在军队退休金和其他福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案例为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对同性恋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5. 法国《卢姆案》(Lama v. France):这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法国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拒绝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这一案例推动了法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为欧洲其他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借鉴。
宪法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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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https://img.taocdn.com/s3/m/625ceb0a7cd184254b35354a.png)
21:30-6:30 晚间休息
11:30-12:00 午饭(生活礼仪)
12:00-1:30 午休(静卧、闭目养神)
13:30-14:30 中文读经
14:30-14:45 休息
7、武术:太极
8、艺术:开设书法和歌唱两门公共课,乐器学习及其他艺术门类的学习则因人而异。
9、棋类:开设围棋、中国象棋课。
10、其他:参观博物馆等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教育基地,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附录二、孟母堂第一学期每日课程安排
6:40-7:20 晨跑
2、礼仪:中华民族素称礼仪之邦,许多人生重要的仪轨均被淡忘,学校将聘请研究《周礼》的专家传
授人生十礼:如开笔礼,弱冠礼(成人礼)等。
日常交往的礼节也十分重要,同学们也学习日常生活交往的礼节及相关的国际礼仪。
3、中文:第一部分:背诵,背诵“读经”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
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
1、我们没有成立什么教育机构
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
2、我们从未进行教育收费
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3、我们共同学习的儿童中,包含学龄前儿童、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儿童和外籍儿童
第二部分:阅读,国学必读书目200种;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阅读;
第三部分:讲座,聘请专家讲经,开设讲座
第四部分:创作
4、英文:第一部分:背诵,背诵“读经”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
第二部分:阅读,阅读西方经典30种,国家课程标准规作品
具有官方背景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明确指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张文说,义务教育必须入学,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张文特别强调了“入学”两个字,她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发扬继承。”张文说,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普及十二年教育,不带强制性。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普及十二年教育,但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是要严格保障的。”针对“孟母堂”的私塾教学方式,张文认为,在如此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是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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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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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十大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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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在法律裁判中以宪法规定为基础的判例案例。
宪法是一国国家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机关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的政治制度、国家公共利益的保障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一、1915年“江苏泰州参议士选举案”:首次明确中华民国宪法的立场,宪法是国家命脉的根本。
二、1947年“直辖市设立案”:构成国家权力机构的中央、地方分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1974年“否决立法院修改宪法案案”:成为台湾地区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志性案例。
四、1982年“广东省海獭保护案”的判决:在宪法规定的保障生态环境权利中为海獭等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争取了成效。
五、1984年“涉港宪法问卷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铺下了宪法基础。
六、1985年《宪法》修正案:具体出台宪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领域的一些权力的确切规定,对法治进程的推进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
七、1993年“对联立法案”:认为宪法规定的语言文字文化权利是国家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八、2001年“北平路案”的判决: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提问、分析和回答。
九、201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订案:规定了政协机构在新时代下的状态、职能和作用。
十、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中相关的“中国特色socialism”主题。
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表示等。
总之,宪法案例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促进人民权益保护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学习、理解与掌握,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能力。
2006年中国九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九大法制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468b33f404a1b0717fd5dd77.png)
起, 曾以装修房 子为名 , 向一家公 司负
l f 1 日, O ]9 有媒体 以《 t 重庆公务员编 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 为题披露了 “ 秦
责人索要贿赂款2 万元人民 币。 O
郝 和 平 一 案 之 所 以 如此 引起 国人 的 中飞诗 案” 举 国舆论 大哗 , 。 引起一场舆
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也涉及此案被调 美国《 海外腐败行为法》 随即 , 。 张恩 照被 查 。紧接着 。 原上海市经 委副主任 、 上海 “ 规 ” 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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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 。原上海 电气集 团财 务公 司董事长徐 伟 ,原华安基金总裁韩方河 几乎都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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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 败 斗 争 中被 清 除 出 的 级 别 最 高 的 党 政
官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原 行 长 张 恩 照 受 贿 案
2 0 年 1 月3 . 京 市 第 一 中级 人 O6 1 日 北
陈 良宇 案 发 于 上 海 社 保 局 下 属 的 “ 业 年 金 发展 中心 ” “ 禧 投 资 ” 其 企 将 福 及 股 东 “ 点 投资 ” 上 法 庭 。 沸 告
魏 雅 华
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朱文锦落入 张恩 照则被列 为第三被告 。 原告指控 。 该 法 网。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凌 金融I 服 务供应商合 同违约 。并向张恩 T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c866705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6.png)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文字的规定,更需要依靠实际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
宪法的具体实施往往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得以体现。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宪法中的十大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案:《柯尔马克诉乌拉圭案》这个案例发生在国际法领域。
柯尔马克是一个瑞士籍的商人,在乌拉圭进行投资时,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侵犯。
在此案中,乌拉圭政府被判定违反了宪法保护投资的相关规定,从而引发了对于宪法对国际投资保护的讨论和解释。
第二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项历史性裁决,判定了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这一案例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开端,也为后来的反种族歧视法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案:《科比精神病院案》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的宪法诉讼案。
案件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对中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解释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个案例为中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重要范本。
第四案:《特利奥利诉瑞士联邦议会案》这个案例发生在瑞士,关键问题是议会的决议是否符合瑞士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
这个案例对于如何确保立法机关的决策符合宪法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第五案:《印度积极举证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印度宪法中“积极举证权”的解释和适用。
最终法院判定,这一原则不能违反公平审理的基本原则,从而对印度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六案:《英国议会批准裁决案》这是关于英国宪法中议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问题的案例,对于英国宪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解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七案:《加拿大帕特里奥斯案》这个案例是被誉为加拿大宪法法院审理的“宪法原则之案”,在此案中,关于法律的合理解释和适用成为了争议焦点,为加拿大宪法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范例。
第八案:《日本国会选举案》这是一起针对日本国会选举中选举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案件。
十大经典宪法案例[最新]
![十大经典宪法案例[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069b7f1d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3b.png)
十大经典宪法案例(1)【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1】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宪法案例 曹戎 101100782
![宪法案例 曹戎 101100782](https://img.taocdn.com/s3/m/d259ff0ff12d2af90242e6ac.png)
关于“超级玛丽”案的启示曹戎 101100782 法律硕士(非法学)2006年3月1日下午,“超级玛丽”组合成员罗惊、韩萱的朋友刘然与两人联系未有回音。
晚上十一点多钟,刘到两人的租住房外打电话仍未能联系上,怀疑煤气中毒,于3月2日凌晨报警。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刘提议破门施救,未被允许。
到上午九点多钟,由房东用手中的钥匙把门打开后,罗惊和韩萱已昏迷不醒,遂将二人救离现场。
10月15日,罗惊死亡,韩萱一直神志不清。
4月11日,“超级玛丽”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朝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2006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超级玛丽”家人的诉讼请求。
韩罗两家当庭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如何理解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如何规制警察权等,都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生命权(一)生命权是独立的宪法权利首先,生命权是否为一项宪法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从而在宪法上确认了生命权为一项民事权利。
但这里的生命健康权与宪法上的生命权不同,前者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后者是从公法角度的规定,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强调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目前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
其次,生命权有无独立的价值,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命权是人格权或广义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有人指出:“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其他内容。
”这是把生命权纳入广义人格权的范围里,其蕴意在于生命权没有独立的价值。
生命权与人格权有很大区别,人格权强调的是精神、名誉或非物质上的利益,而生命权更强调的是人的生命的物质存在利益,两者不能混同。
将生命权纳入生存权的范围,即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6a6d9526edb6f1aff001fd1.png)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三、“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
四、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
五、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
六、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
七、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九、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
十、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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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1《监督法》获得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
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
”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
“一部法律要有罚则。
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困难使得农村学生辍学率偏高,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
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评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
“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
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
从西部义务教育免费到中部、东部义务教育免费,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资金支持,这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履行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3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
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严格控制死刑。
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4《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风波从此愈演愈烈,民法学界的诸多知名学者包括曾经参与过《物权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尹田等人纷纷对巩献田的观点予以反驳。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
[入选理由]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
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
《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评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物权法不仅仅是民法问题,而是涉及行政法问题乃至整个法学界。
但他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宪性问题上,并未触及问题本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表示赞同,“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
”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
如,《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5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
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
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
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
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
“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6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入选理由]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
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
“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
”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现在,常见的对烈士、见义勇为人士子女的加分政策则与此不同。
“这些人已经牺牲,或者失去了自食其力的能力,难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
”马岭认为,当社会给他们本人的回馈已无可能时,给其子女适当的照顾是站得住脚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则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