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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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研究综述

摘要: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测评的制度化形式就是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具有评价、管理、激励与监督的职能,在公务员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本文对一些专家、学者针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的研究进行综述。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职能之一,对于规范公务员行为,激励公务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仍不够完善。本文从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对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进行综述。

1 我国公务员考核现状

1.1 考核内容和指标

邓晓斌(2000年)认为考核内容的设置不够全面、准确和科学。主要表现:一是真假难分,将假绩作为实绩。二是注重短期成绩,忽视长期效益。三是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是公务员考核缺乏明确具体的指标,致使考核结果中“人情分”、“关系分”占较大比重。五是考核内容失之偏颇,存在以偏概全的倾向。

解亚红(2001年)认为考核标准笼统模糊。公务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而现行的考核标准却无视这些差别,笼统地以德能勤绩的标准来要求,其结果只能是千篇一律,使考核难以起到应起的作用。

朱玉知、乐治洲(2004年)也认为考核指标过于笼统。一般来说,考核制度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以便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各方面表现。在实践中,一方面缺乏评价实绩的客观标准,从而使注重实绩这一考核原则变得模糊;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考核仍以定性的居多,而定量的太少,政治性评价的作用仍然很

大,这样就给划分等次带来很大困难。

祝建兵、王春光(2003年)提出,现行公务员考核标准不明确,科学化、实践化程度低。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条件通常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公务员考核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无法判断公务员是否已经完成了本职工作,或是完成到了什么程度,工作质量如何等。德、能、勤、绩缺乏量化从而难以比较,并且这四个方面的比例、权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在实践中片面强调德、能、勤而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

另外周晓玮(2003年)认为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缺乏细化和具体化。张宏伟,陈然然(2009年)认为考核标准模糊,缺乏针对性。

1.2考核方法

解亚红(2001年)认为目前考核方法简单,流于形式。绩效考核方法的简单、流于形式可能造成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考核变成对其人际关系的考核,使人情因素在考核过程中发挥相当大的影响。另外由于体制性因素的影响,考核结果难以兑现,优秀的得不到奖励,不称职的得不到处理,致使考核成了一项为考核而考核的工作。考核手段的单一、陈旧也是目前公务员考核的一大问题。正如周志忍教授指出的:“我国的绩效评估还处在原始的手工业水平上”。

祝建兵、王春光(2003年)认为公务员考核方法简单和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领导考核,轻视群众考核。二是重视年度考核,轻视平时考核。三是重视定性考核、轻视定量考核。张宏伟,陈然然(2009年)认为考核方法不合理。操作中存在重视领导考核,轻视群众考核;重视年度考核,轻视平时考核;重视定性考核,轻视定量考核。

顾茜茜(2008年)认为考核方法不够灵活。平时考核较少、考核时间长、内容繁琐等特点,使得平时考核形同虚设。定量考核较少、体现不同职位特点的分类型、分层次的考核指标较少、动态考核较少、缺少实地跟踪的动态考核,等等的情况使考核者对公务员各方面情况的掌握及最终的评价不够全面、缺乏深度。

2 我国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

2.1考核主体设置不合理

秦立春(2002年)认为,目前公务员考核主体责任不清、失职失误无法追究。以至于在考核实践中,一些考核客体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有严重问题的仍然在考核

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或碍于情面、做好人,或与考核客体有私交,于是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罗章、何家利(2002年)提出,事实上考核人员的素质也会影响到考核结果的质量。如果考核者仍就仅仅是凭借经验、习惯乃至直觉实施考核,其结果就难免为个人好恶所左右,犯下“推己及人”的错误,无法实现考核结果所要的公正、客观,也降低了考核的整体效果。

樊宏、戴良铁(2004年)认为,公共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时,大多数由上级公务员对领导进行评估。这种考核方式由于信息面较窄,难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提出,目前公务员考核在考核对象错位问题。另外,只重视对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忽视对部门绩效的考核,致使公务员各自为政,削弱部门团队合作精神,影响部门工作效率和对外服务质量。樊宏、戴良铁同时提出,目前公务员考核存在考核对象错位问题。另外,只重视对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忽视对部门绩效的考核,致使公务员各自为政,削弱部门团队合作精神,影响部门工作效率和对外服务质量。

韦俊华(2007年)认为考核主体过于单一,应包括上级、下级、同级,但现实中占据主要位置的是直接上级考核。

2.2考核等级评定缺乏层次性

周晓玮(2003年)认为考核等次偏少,仅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给实际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由于考核制度中规定优秀比例不能超过15%,而真正不称职的也只是极个别的公务员,所以大多数公务员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

顾茜茜(2008年)认为由于大多数人的考核等次集中在称职上,不管工作表现表现如何都能享受到相同待遇,使考核结果使激励作用无法发挥。

2.3考核程序流于形式

顾茜茜(2008年)认为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有本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为“图方便”,往往省略这些程序。宋晨(2008年)也认为公务员考核程序流于形式,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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