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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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2005年12月30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7]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经营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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