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暨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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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暨
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
自查报告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店对于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市监函[2019]38号文件进行了深刻学习后,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的行为。我店投资人及执业西药师均为同一人,绝大部分的时候能够保证执业药师在店销售处方类药品,店内摆放“药师不在岗,禁止销售处方药”标牌。
二、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票据管理混乱;非法回收药品并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及销售;购进销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进行销售;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我店严格掌控药品进购渠道,未非法回收药品及销售,未非法购进医药机构制剂及销售,未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无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无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进行销售,仅对有要求对中药饮片进行打粉加工的顾客进行打粉加工,无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对于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我店未经营。未销售第二类精神类药品。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的行为。我店对于要求贮藏温度低于20℃的药品,未完全按照贮藏要求进行储存,我店准备积极整改,将药品放入药品阴凉柜进行储存。
五、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GSP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我店已安装“药易通”软件管理系统,在药品的经营全过程以及购进过程中按照GSP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XXX大药房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