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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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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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 号】民政部公告第519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9号
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
中清酒业酿造技艺发展中心
金台文院
现代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和技术服务中心
民政部
2021年12月24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中国现代金融学会
中国伦理学会
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肢残人协会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3A级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初评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公告如下:
全国性社会团体
5A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开明慈善基金会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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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规[2023]5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
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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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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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2日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保障共享和开放安全有序,更好地发挥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是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活动中,为防范公共信息资源遭受攻击、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风险,所采取的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管理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开放数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当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统一开放。
公共机构在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循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并重原则,将安全使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0e450c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6.png)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1.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基金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的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必须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即不能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
但不包括社会团体因其咨询活动、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实体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我省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市、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省性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市、县性社会团体,向所在市、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负责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登记第九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县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进行筹备活动。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4680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e.png)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资产评估资质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1a18a93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3b.png)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促进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社会组织的质量和能力参差不齐,评估社会组织的等级成为重要的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组织的绩效。
二、评估目标1.评估社会组织的综合素质、管控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2.评估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3.评估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匹配度;4.评估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5.评估社会组织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力。
三、评估指标1.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包括领导班子的稳定性、职能部门设置和分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等;2.综合素质评估指标:包括组织的使命和愿景的明确性、战略规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创新能力、协作能力等;3.社会责任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服务质量等;4.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评估指标:包括财务报表的透明度、资金管理的规范性、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等;5.影响力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影响力、社会影响力。
四、评估方法1.问卷调查:设计问卷,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关键人员、会员、服务对象等进行调查,获取多方面的信息;2.实地考察: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营情况等;3.文件资料分析: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文件资料进行分析,了解其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4.案例研究: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进行案例研究,深入了解其运营模式、影响力等。
五、评估结果与使用1.评估结果分级:根据评估指标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划分;2.评估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社会组织,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提供改进建议;3.评估结果利用:评估结果可作为资助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助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社会组织申请项目批准的依据,还可作为社会组织与社会企业、政府合作的依据。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6cc7dc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4.png)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一、背景社会组织是指由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其良性发展,各地都制定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确定社会组织的等级。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申请建立、资金拨付和社会扶持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要素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需要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包括组织的管理、财务状况、业务能力、社会影响力等综合因素。
以下是具体的评估要素:1. 组织机构社会组织是否合法注册,有无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等。
2. 人员组成社会组织的核心人员是否专业,能否胜任相关职务。
3. 经济情况社会组织独立核算的财务报表是否规范,核定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借贷问题。
4. 业务能力社会组织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否明确,专业程度是否达到要求。
5. 社会影响力社会组织对相关群众、社区、行业以及社会影响是否积极,信誉度如何。
三、评估程序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公示、复审和等级评定等环节,下面将具体介绍:1. 申请由社会组织主动向评估机构申请等级评估。
2. 初审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公示评估机构对初审通过的社会组织进行公示,在评估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4. 复审评估机构对通过公示且社会有关部门和公众提出的疑问或意见的社会组织进行复审。
5. 等级评定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要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社会组织的等级。
四、评估结果的意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申请建立、资金拨付和社会扶持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社会组织的知名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结果证明了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2. 拓宽融资渠道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结果能充分展示社会组织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便于吸引社会投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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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挨次为 5A 级(AAAAA)、 4A 级(AAAA)、 3A 级(AAA)、 2A 级(AA)、 1A 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 5 年。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获得 3A 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 2 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 2 年的。
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之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管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359c613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b.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施行日期】1997.12.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
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cd9690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3d.png)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收费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评估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收取评估费用,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和价格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土地价格评估,由省政府价格、土地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评估机构的资格。
国有资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评估,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单独确认评估机构的资格。
第六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跨省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等级认定。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程序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国家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名;土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相应有三名以上取得国家或省政府土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土地、房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土地、房地产估价师。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对在审查认定时尚不完全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但确有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可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价格评估资格报告书;(二)单位法人证明材料;(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五)价格评估实例;第十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发给资格证书或不予发给资格证书的决定.第十一条: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61e54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7a.png)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4〕50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5日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构建青年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氛围,让广大青年在海南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生活有品质,积极投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海南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文明风尚环境,提升青年向心力(一)引导青年立志明德深化提升“青年大学习”系列行动,开展青少年理想信念引领行动(专栏1),强化青年思想教育和引导。
创新开展各类宣讲活动和学习宣传活动。
逐步构建和完善覆盖高校、国企、农村、社会组织等各领域优秀青年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养体系,实现高校班、国企班、农村班、社会组织班、少先队辅导员班各层级的全覆盖,不断提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青年互联网平台建设建设海南共青团网络宣传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全省青年新媒体中心宣传作用,构建全省共青团系统新媒体“联盟矩阵”。
开展网络素养教育,传递网络正能量,主动讲好新时代海南故事,传播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声音。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cb732c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1.png)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d07b09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c.png)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琼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0〕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领域提供物资、资金支持以及从事相关帮扶工作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43fb3d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b5.png)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琼民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12〕9号)各省级社会组织:为了规范我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程序,使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12年12月6日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为做好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简称“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省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依法经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以上的省级社会组织当年年度检查合格者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省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不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第六条海南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设立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省民政厅的授权,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审定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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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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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琼府办[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1〕1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涵建设,使广大居民享受到方便、经济和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更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科学统一考核内容和标准,规范考核工作的程序,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日常监督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绩效优先、奖惩结合。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聘用依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挂钩,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审和绩效工资结合,做到奖优罚劣。
三、考核对象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39c1e2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0b.png)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琼办发[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0〕62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各事业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大局出发,按照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搞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我省的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也越来越显示出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
政事职责不分,财政负担沉重,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和需要相脱节以及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普遍存在。
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管理的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我省党政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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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投票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2009年08月27日 15时55分 35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社会组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民字[2009]66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我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程序,使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名称为“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十八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一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海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为做好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省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由省民政厅参照民政部的规定统一制定。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三)有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省民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省民政厅公告作废。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三)对申报参加评估的省级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结论;
第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凡依法经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以上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省民政厅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三)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省民政厅;
(四)负责将我省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材料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省民政厅聘任。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第六条 省民政厅设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省民政厅的授权,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四)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由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
(七)省民政厅根据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