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兰州市政府[2001]9号令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兰州市政府[2001]9号令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11月9日兰州市政府[2001]9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工商、文化、城建、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火灾时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在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三)对火场指挥员调动企业消防、交通运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的命令抗拒不执行的;(四)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或者破拆毗连建筑物、构筑物时,阻挠、妨碍拆除或者破拆工作的;(五)因火灾扑救急需利用临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时,阻拦、拒绝利用的;(六)其他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妨碍扑救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的;(三)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堵塞消防通道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21•【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分级负责实施,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林业、畜牧、城建、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列入工作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燃气、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

城建、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修,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公共消防栓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一、消防栓设置规定消防栓应设置于显眼且易于接近的位置,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范。

消防栓应安装在室内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并保持畅通无阻。

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取用。

二、日常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外观整洁。

检查消防栓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损坏的管道、泄漏的水流等。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开关是否灵活,水带、水枪等附件是否齐全。

三、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持久稳定。

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清洗,去除锈迹和污垢。

对损坏或老化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四、管理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对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

建立消防栓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

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五、安全意识培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员工对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操作熟练程度。

六、改进完善措施定期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促进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

七、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故意损坏消防栓或阻挠消防栓安全管理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与解释本办法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旨在确保消防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

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4 月23 日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九年五月八日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提倡和引导城市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履行社会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消防栓管理制度

消防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栓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栓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消防栓的安装与配置第四条消防栓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施安装标准,确保消防栓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消防栓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消防栓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不得设置在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位置;(二)消防栓的数量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三)消防栓的出水压力应满足灭火需要。

第六条消防栓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消防设施安装标准进行施工。

第三章消防栓的使用与维护第七条消防栓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非消防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开启消防栓;(二)消防栓的出水口不得堵塞,确保消防用水畅通;(三)消防栓的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不得关闭;(四)消防栓的出水压力应定期检查,确保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每月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损坏、锈蚀等情况应及时修复;(二)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清理堵塞物,检查阀门是否灵活;(三)每年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出水压力、阀门灵活性等,确保消防栓正常使用。

第四章消防栓的检查与验收第九条消防栓的检查应由消防部门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栓完好、有效;(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消防栓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消防栓的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消防栓安装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并报消防部门备案;(三)消防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栓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栓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区、单位对消防栓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消防栓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及其周边地区供消防车辆取水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为重”的原则,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消防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消防栓设施的完好性、可操作性和可靠性,提高消防救援效率,减少火灾扩散风险。

第六条消防栓的设置、维护及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八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意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确保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消防栓的设置第十条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栓应便于消防车辆驶入,并能够提供足够的操作空间。

(二)消防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周边地区,离建筑物不得超过30米。

(三)消防栓的设置应保证消防车辆顺利取水,供水压力应符合规定标准。

(四)消防栓的设置数量和布局应满足消防需要,保证全面覆盖。

(五)消防栓的设置应明确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设有防护措施防止被破坏。

第十一条消防栓的设施应保持完好,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设施损坏或者失效。

第十二条消防栓设施建设应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章消防栓的维护第十三条消防栓的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确保消防栓设施完好可用。

第十五条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清洁、防冻保温、防腐蚀、灰尘清除等。

第十六条定期保养工作包括润滑、紧固、更换损坏零部件等。

第十七条消防栓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建立台账,记录维护日期、维护人员和维护内容等。

第四章消防栓的使用第十八条消防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消防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存放杂物。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兰政办发[2012]374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2011-2015)消防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编制和实施《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对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兰州消防事业发展,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能力,大力推进消防社会化工作进程,努力提高全市城乡防御火灾的能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立足兰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为依据,结合《甘肃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主要阐述了“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是指导全市未来五年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为2011-2015年,展望到2020年。

一、发展现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兰州市消防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绩,特别是消防队(站)和消防队伍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目前,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总编制844人,其中干部214人,战士630人。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4〕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建勋
2024年3月1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9号)
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三、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6号)
四、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五、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5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正文:----------------------------------------------------------------------------------------------------------------------------------------------------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区、商业区等地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消火栓管理的主体为消防部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和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消火栓设施管理第六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火栓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消火栓的覆盖范围。

第八条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其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的办法,做到细致、周详。

第十一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管理消火栓设施。

第十二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消火栓设施周围环境清洁整洁,确保消火栓设施的畅通。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消火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消火栓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火栓的自检,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逃生和扑救的能力。

第十六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逃生和扑救措施。

第十八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九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火栓设施的工作正常。

第二十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在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报警,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消防栓作为防火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消防安全的保障之一。

为了保证消防栓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各地不断出台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消防栓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消防栓的位置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栓应当安装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的周围,并且不得被任何障碍物所遮挡。

消防栓应该位于容易被发现且易于接近的位置,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启用。

二、消防栓的保养和检修规定消防栓的保养和检修工作是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关键。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每年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同时要每季度进行一次例行维护保养。

这些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保证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三、消防栓的使用规定在发生火灾时,正确使用消防栓可以起到有效扑灭火灾的作用。

因此,使用消防栓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只有在火灾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扑灭时,才能启用消防栓。

此外,在使用消防栓时,必须确保其周围没有堵塞物,保持畅通。

四、消防栓常见问题的处理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消防栓使用中的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比如,消防栓水压不够、人为损坏等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五、加强公众的消防意识消防栓管理规定还需要加强公众的消防意识,提高民众对火灾的警惕性。

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市民普及如何正确使用消防栓以及其他基本的消防知识,从而提高火灾自救能力和逃生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消防栓管理的责任制对于消防栓的管理,应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制。

消防栓的维修保养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对消防栓管理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加强消防栓的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将消防栓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也是一种趋势。

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对消防栓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消防栓的状态,并能够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

甘肃省消防条例(2021年)

甘肃省消防条例(2021年)

甘肃省消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甘肃省消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水上、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引言消火栓是城市防火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为消防人员提供可靠的灭火水源。

一旦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被非法破坏,可能会严重影响到灭火工作的开展,甚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因此,规范消火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针对消火栓安全管理中存在动态更新困难、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制定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及责任人,以加强管理效能。

1.确定消火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清晰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

2.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与制定管理方案,并及时修订与升级,调整保障方案。

3.对消火栓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性质、等级和区域进行分类标识;按照固定期限,对消火栓进行巡查和检测,并建立巡查检测记录。

4.建立消火栓安全管理档案,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记录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方案。

5.安排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与保险工作,确保消火栓设施长时间运行可靠、稳定。

二、消火栓的使用为确保消火栓的使用效果,不仅需要注意熟练掌握其使用方式,也需要了解其主要的使用注意事项;1.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市场的选型,供货以及检测管理工作。

2.各类商业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规定,配备消火栓,并配合消防部门定期进行巡检、保养。

当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及时依照消防部门告知的应急预案执行。

3.一旦发现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单元门严密封闭无法进入救援,应立即报警求助,并配合消防部门及时处理故障或寻找救援路径。

4.对消火栓附近区域进行合理、科技、有序的规划与建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

三、消火栓的日常检测消火栓的定期检测是确保其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措施防范灾害的重要途径。

1.依据相关标准,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和巡视;包括检查停放位置是否明显、固定是否牢固、表面是否有损伤、管道是否畅通、阀门是否灵活、操作开关是否正常等情况。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消防法及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一)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二)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消防通信设施;(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共用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单位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数字化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并与住房、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消火栓管理办法

消火栓管理办法

消火栓管理办法一、引言消防安全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火栓作为消防系统的重要设备之一,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消火栓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消火栓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介绍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并确保消火栓设备的稳定运行。

二、消火栓管理责任1. 消防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消火栓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更新。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消火栓设备进行巡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消火栓接头清晰可见,防止损坏和故障的发生。

3. 公众应当保护消火栓设备不受破坏,如发现有人恶意破坏消火栓设备,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消火栓设备维护1. 消火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检查消火栓接头密封性能、消防水带是否完好、消火栓周围是否有障碍物等。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对消火栓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火栓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

四、消防培训和演练1. 消防部门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知识水平,特别是对于使用消火栓设备的操作方法进行详细介绍,确保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设备。

2. 定期组织模拟火灾演练,提高公众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特别是消防队员和物业管理人员。

五、消火栓信息管理1. 消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消火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消火栓设备的安装位置、维护记录、每年的巡查情况等信息,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消火栓设备进行编号,并将其位置和编号记录在系统中轻松查找。

3. 定期对消火栓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消火栓设备更新1.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设备的老化,消防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或更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8年1月9日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营房、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物内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栓,系指建造物内指定的消防设施,用于灭火或者消防救援工作,包括立式消防栓和地下消防栓。

第三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建造物内消防设施进行监管,消防栓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消防法规,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

第四条消防栓的管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移或者改变消防栓的使用性质。

消防栓配套使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泵等设备,应当与消防栓配套使用。

第二章消防栓的使用第五条消防栓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改变消防栓的性能和功能;(三)保证消防栓附带的器材完整、无损;(四)发现消防栓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五)严格按照使用时的水压和流量要求操作;(六)遵守消防栓使用时的安全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使用立式消防栓时,应该将消防栓正前方额地面平整,不得有杂物阻塞,严禁燃烧易燃物品在消防栓周围。

使用地下消防栓时,应该将井盖打开,严禁在井盖上堆放杂物,防止阻塞。

第七条消防栓附带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放回原处,不得擅自随意摆放或者带出使用现场。

第三章消防栓的维护与保养第八条消防栓的保养和检测应按照以下规定:(一)定期检测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合适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三)严格按照保养期限保养,不得超期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四)发现消防栓损坏或者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五)严格按照保养记录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保存消防设施维护记录。

第九条消防栓的检测应当由专业的消防检测机构来进行检测。

第十条投入使用的消防栓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包括检测消防栓、消防栓附带器材和消防水源等方面。

验收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四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Lanzhou fire hydrant management measures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援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并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对未交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经费中列支。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对发现有损坏消火栓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十六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

20xx年4月20日颁布的《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号)同时废止。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