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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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典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

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

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本文针对自

首的构成要件、外在表现形式、准自首、特殊条件下的特殊自首形式、我国

刑法对自首的量刑处罚等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以期正确理解自首制度,预防犯罪。

关键词:自首自动投案准自首量刑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并接受审查和裁判, 是自首.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

和司法适用源远流长, 有关于此的理论研究也历久而弥新. 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

一、自首含义的确定

(一)自首的本质自首的本质,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它

能准确地体现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实质。即设立自首制度的基本指向、基本

目的应当在本质中得到体现;第二,它贯穿于自首行为的始终,同时普遍适用于自首的各种情形,普遍适用于各类自首;第三,它是自首本身的特质,能将自首与其他现象或制度区别开来。

2、自首的本质是“如实供述” 。

(1)如实供述能准确体现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实质。国家设立自首制度就是为了正确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以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只有犯罪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才能使国家设立自首制度的意义得以充分实现。

(2)如实供述贯穿于自首行为的始终,同时普遍适用于自首的各 种情

况。自首制度都是一种发展变化的制度,这种变化,主要包括自 首范围的变

化、成立要件的变化等等。但是无论自首制度如何变化, 能适用于自首制度

的通则性内容就是如实供述。不管是一般自首,还 是准自首和特别身首,唯

一不变的要件就是如实供述。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1、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 件:

(1 )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者犯罪 分子虽

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之

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分子主动向 公安、检查、司法审

判机关投案,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等待进一 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

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如果犯罪分子就近 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机关或其他

有关人员投案,也可认为是自动投 案,但其主观上必须出于自愿、主动。1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 实施并

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2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 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代所知的共同犯罪 的事实,如果是主犯

必须交代、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构不成自 首。如果犯罪人交代的是自

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则是检举揭发, 应为立功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

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代了一种罪行, 对其所供述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如

果数罪中的一种罪行已被发觉, 犯罪人在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

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

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主动供述出来,对其交代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3犯 罪分子如果只交代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 真实罪

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岀版社,第 2王艳,《论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当代法学岀版社, 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版,第205页

75页 2003年3月版,第145页一148页

综上所述,以上条件是我国当今刑法对自首所规定的自首必需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了才可以认定是自首。

二、实践中准自首的认定

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4它是新刑法增加的内容,扩大了自首的范围,对进一步了解自首做了必要的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及早破案、审判。认定准自首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准自首的对象有三种:准自首的人必须是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正在被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缓刑的已决犯),这是准自首成立的主体要件。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包括对特有刑事案件享有侦察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强制性方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对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权的人,也应当作为准自首的主体看待。5

2 、如实供述的内容:一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则不能作准自首对待;二是所供述的其他罪行,既包括同种类罪行,也包括他种类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3 款规定中的“还未掌握”是认定准自首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所谓“还未掌握” 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足以合理的,有客观根据的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实施有其他罪行的线索、证据。“还未掌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判刑,是因为他们

4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岀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5

杨文杰,《论准自首》,宁夏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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