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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公示信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公示信息
及 清 理 T作 的通 知 》 ,总 局 组织 开 展 了 学术 期 刊认 定 T作 。经 过 各 省 、区 、市 新 闻 版广 电局 ,中 央 期 刊 主管 单 位 初 审 上 报 .总局 组 织 有关 专 家 严
格 审 定 . 确 定 了第 一 批 认 定 学 术 期 刊 名 单 .于
( 摘 自腾 讯 科 技 )
互 转 化 .从 一种类 型 转变 为另 一种 类型 .但 是我 们
D| AN Zl CHANPI N KEK AOXI NG YU HUANJ I NG SHI Y AN
存 在 3种 类 型 .或 者也 被 称 为 “ 味” :它们 可 以相
料 ”结构 .长 度 为 6 0 m。高 度 为 1 5 1 3 1 。南聚 氯 乙 烯 等物 质构 成 .其 内部填 充 了用来探 测 中微子 的液
体 ,如果 中微 子击 中探 测 器 内部 ,就 会 发 f “信 号 科 学 家正在 试 冈 了解 3种类 型 的 中微 子之 间是 如何 相 互作 用 的
2 0 1 4年 l 1 月 1 8 — 2 4 日进 行 公 示 。 本 刊 成 功 地 人 选 .成 为 冈家 新 闻 版 广 电总 局 首 批 认 定 学 术 期
刊 ,特 此公告 。 《 电子 产 品可靠性 与 环境试 验 》编辑 部
2 0 1 4年 1 2月



、 : ・ 一
电 子 产 1 “ 7 1 1 可 靠 性 与 环 境 试 验
V o 1 . 3 2N o , 6De c . ,2 0 1 4
国家新 闻出版广 电总局 第一批认定 学术期刊名单公 示信 息
为严 格 学 术 期 刊 版 资 质 ,优 化 学 术 期 刊 版 环 境 .促 进 学 术 期 刊健 康 发 展 。根据 新 闻 版 广电总局 《 关 于 规 范 学术 期 刊 版秩 序 促 进 学 术 期 刊 健 康 发 展 的通 知 》 《 关 于开 展 学 术 期 刊认 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016年5月31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新广电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医疗资讯、医疗养生类节目,积极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信息需求。

但有的节目利用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唯利是图,危害群众健康。

同时,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屡禁不止,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形象。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的管理。

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对于宣传国家医药卫生政策,传播医学科学知识,引导民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医患和谐,为健康中国创造良好氛围、培育厚田沃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媒体属性和正确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络视听节⽬传播秩序的通知⽂号:新⼴电办发[2018]21号颁布⽇期:2018-03-16执⾏⽇期:2018-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电局:近期,⼀些⽹络视听节⽬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分突出。

有的节⽬歪曲、恶搞、丑化经典⽂艺作品;有的节⽬擅⾃截取拼接经典⽂艺作品、⼴播影视节⽬和⽹络原创视听节⽬的⽚段,或者重新配⾳、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式吸引眼球,产⽣了极坏社会影响。

还有⼀些节⽬以⾮法⽹络视听平台及相关⾮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法视听内容在⽹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步规范⽹络视听节⽬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坚决禁⽌⾮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的⾏为。

所有视听节⽬⽹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艺作品的节⽬;不得擅⾃对经典⽂艺作品、⼴播影视节⽬、⽹络原创视听节⽬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节⽬⽚段拼接成新节⽬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歧义的作品节⽬⽚段。

严格管理包括⽹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版权⽅、⼴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要⽴即做下线处理。

⼆、加强⽹上⽚花、预告⽚等视听节⽬管理。

各视听节⽬⽹站播出的⽚花、预告⽚所对应的节⽬必须是合法的⼴播影视节⽬、⽹络原创视听节⽬。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络原创视听节⽬,以及被⼴播影视⾏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播影视节⽬、⽹络视听节⽬,对应的⽚花、预告⽚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花、预告⽚等节⽬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

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

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三、加强对各类节⽬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

⼴播电视节⽬、⽹络视听节⽬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的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法开展⽹络视听节⽬服务的机构进⾏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络直播、冠名、⼴告或赞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新出厅字[2013]398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有关新闻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库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目标通过调查工作,全面了解项目库入库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获得的主要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一批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实施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清理一批至今尚未启动的、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实现入库项目动态管理,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评价中央和地方组织实施项目库工作的成效。

二、调查主要内容(一)调查范围项目库2010-2013年度入库项目。

(二)入库项目实施情况1.入库项目是否按进度计划实施,是否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情况、项目结项报告等。

对未能按计划启动、实施、结项的,项目单位须说明原因。

已完成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在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项。

2.入库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申报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申报文件内容。

入库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动与调整的,项目单位须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历史沿革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改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全体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 置的通知》,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2、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开展新闻出版科学研究,促进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新闻出版基础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应用理论研究、新闻出 版经济理论研究、外国新闻出版研究、新闻出版高科技研究、相关专业培训。《出版发行研究》、《出版参考》 和《传媒》等杂志和图书出版。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的人员人员编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 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 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 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 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 立的类似机构。
石宗源:2001年03月—2005年12月 龙新民:2005年12月—2007年04月 柳斌杰:2007年04月—201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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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 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其中: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署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副部级) 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出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修订。

39号令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维护网络文化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三网融合全面推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速,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为促进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目,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对39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近日发布了《规定》。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与原有规章交叉重叠、处罚依据及对新业态管理不足等问题。

二是将三网融合推进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包括对互联网电视等新业态的管理经验等,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广电和电信双向准入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建设,突出强调从业机构的主体责任。

四是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处罚手段,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介作者:吴凤杰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6期牛成选书画艺术作品展及研讨会在京举办6月2日,由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委、北京市顺义区文联、北京市顺义区档案局及20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丹青圆梦——中国北京国际空港城青年美术家牛成选书画艺术作品展及牛成选书画艺术研讨会”在顺义区档案馆隆重举办。

青年艺术家牛成选出生在享有“中国书画艺术之乡”的甘肃省通渭县,师从当代虾王墨痴先生,受陈伯希、白石门下齐秉生、藏焕年等老师教化。

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民俗画家、诗人。

被称为“以朱砂绘鱼为最、写虾见长、画哈密瓜为特,赋有教育意义的民俗动漫为奇”的诗书画印融为一体的青年艺术家。

其作品多次入选重大展览并入编十几部大型书典,被外交部礼宾司作为国礼赠送外国政要。

此次展览共展出120余幅牛成选先生的作品,这些题材广阔,很有生活气息,艺术上也很有追求。

全国人大原常委、总后勤部副部长王太岚中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王耀东,国家农村教育发展与成果转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纯刚,以及各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本次活动,顺义区文委办公室主任陈永祥主持了本次画展开幕式。

《中国档案报》《美术报》《神州诗书画报》、中央电视台书画频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书画交易网等40余家知名媒体记者以及来次全国各地的书画艺术爱好者300余人参观了展览。

参观结束后书画名家和嘉宾共同参加“牛成选作品展研讨会”会议研讨书画展览知识,共同探讨把“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继续做好。

同时把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艺术文化继续弘扬、传承下去。

协调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办事机构和单位的综合部门,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是多方面的,如撰写文稿、电文传递、档案收存、组织会议、处理信息、公务车辆管理、公关接待和督促检查等,担负着日常性的行政事务及繁琐的服务工作,起到承上启下、纵向横向的纽带及中心枢纽作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
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新广电发〔2016〕22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
验收规范》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山东教育电视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503所云岗地球站: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2号)和《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对广播电视地球站及其技术系统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运维工作的新特点,总局对2008年4月发布的《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地球站尽快达到《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各地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广电总局2008年4月颁布的《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2月4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活动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活动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新广出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活动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丰富广大青少年精神文化生活,总局决定在前十次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2014年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阅读,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氛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申报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和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出版单位的积极性,加强对所属、所辖出版单位申报优秀图书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各出版单位报送的图书和材料,并集中报送。

二、申报重点和范围报送图书为2012年、2013年出版,发行量在10000册以上的优秀图书。

非少儿专业出版社报送数量不超过5种,少儿专业出版社报送数量不超过10种。

报送图书要体现科学精神,反映时代风貌,重视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趣味性和教育性相统一,内容生动,题材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青少年阅读特点,有利于加强中国梦宣传教育,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学术期刊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学术期刊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正式公布2014年1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学术期刊名单。

据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对国内学术期刊进行审核认定尚属首次,此举旨在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

学术期刊认定和清理工作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4年4月,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8号),正式启动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

此次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学术期刊进行初步认定,各中央期刊主管部门对所属在京学术期刊进行初步认定。

第二阶段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的学术期刊进行最终认定,并分期分批公布学术期刊名单。

2014年9月10日-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北京召开学术期刊审核认定会。

总局成立了学术期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由47位院士、教授等组成的认定专家组,按学科分组进行了审核认定。

经过严格审定,在上报的6176种期刊中认定了5756种学术期刊,并于11月18日-24日在总局网站公示。

12月10日,总局网站公布了5737种第一批认定的学术期刊名单。

据悉,学术期刊名单正式公布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严格规范非学术期刊出版理论版、学术版及收取论文发表费等行为,对败坏学术期刊声誉、以牟利为目的的所谓“学术期刊”坚决进行清理,规范期刊出版秩序。

附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5737种)(P2----132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公布第二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2017-04-10 来源:新出报刊司〔2017〕196号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32号),总局2016年开展了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现将认定的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正式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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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招聘公告_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简称:规划院)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满足规划院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规划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综合行政管理岗位。

岗位要求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背景。

(二)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和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事务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公文写作和运用各类办公软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者将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将在总局、规划院网站上发布。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报名方式:由应聘人员根据规划院招聘要求,将个人简历发往规划院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邮件主题里请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

五、人员待遇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引进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六、报名纪律
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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