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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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四部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等有关⽂件精神,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单位及其职⼯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专)⽤为主、公⽤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本省范围内形成以⽤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场站配建的专⽤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在住宅⼩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充电设施。

(⼆)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管线预埋和电⼒容量预留)的车位⽐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少建设⼀座公共充电站。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
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以及其他充电设备。

第三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

第四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统一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五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完
善的技术管理体系,确保充电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六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质量。

第七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安全。

第八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现在,大家都知道电动汽车越来越流行,哎,不说了,路上到处都是。

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提,那就是电动汽车的“加油站”,也就是充电桩的建设。

你想,电动汽车开得越来越多,充电桩的数量不跟上,司机们是不是就得像“找针似的找桩”?不瞒你说,这种情况,真是让人头疼!但你别急,这篇指南就告诉你如何搞定这些问题,打造一个高效又靠谱的充电设施,让电动汽车“充电”不再是个麻烦事。

选地方可得讲究点。

充电桩不是随便摆放就行的,得考虑很多因素。

你想,建在大马路边上,车流量大,方便人们停车充电,那是再好不过的选择了。

可如果你把它建在一个偏远的小路上,连个行人都看不见,那谁来用呢?所以,选址必须要考虑交通便利性。

别小看这一步,选错地方,充电桩就像是个“孤儿”,没人理睬。

不过,位置选好了,问题还没完,充电桩的数量可得跟上。

你看,现在有很多城市的充电桩数量跟不上电动汽车的发展速度,结果就是车主们得排队充电,着急不?就像是在超市排队买东西,明明只想买个瓶饮料,却排到让人心烦。

所以,充电桩的建设,得有个合适的规划,不仅要够多,还得合理布局,让大家都能有地方充电。

就是怎么管理这些充电桩了。

充电桩管理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就像你家里有了很多电器,得有个专人管理,防止它们“罢工”或者“出毛病”。

充电桩的维护、检查工作,不能掉以轻心。

因为充电桩一旦坏了,车主就没法充电,那可不得了!想象一下,如果一个车主开着电动汽车,车子快没电了,却发现充电桩坏了,那不是急死人嘛!所以,定期检查、维护充电桩,保证它们“随叫随到”是绝对必要的。

再说了,收费问题也是车主们最关心的事。

咱们都知道,电动汽车是环保又省钱,但如果充电桩收费过高,车主可就不乐意了。

电价和充电费用这东西,得有个合理的标准。

你别指望车主愿意为充电付个天价,这可不是谁都能接受的。

适当的收费,既能保障充电站的正常运营,又不会让车主觉得“被坑”,这才是双赢。

然后,充电桩的智能化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

电动汽车以其零排放、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逐渐在交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1、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充电,还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2、多样化的充电方式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积极推广多样化的充电方式。

包括快充、慢充、无线充电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还支持多车共享充电桩的充电方式。

3、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广东省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对充电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安全评估。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充电安全,还加强了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1、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

包括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同时,还建立了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

2、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鼓励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除了传统的充电服务费外,还通过与商业地产合作、广告投放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如大数据分析、车辆调度等。

3、强化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免费停车等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对可持续能源的追求,电动汽车在现代交通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而电动汽车充电站作为电动汽车运行的重要支撑设施,其运营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电动汽车的使用体验和推广普及。

一、充电站设施要求1、充电设备充电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充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充电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准确的计量功能和可靠的安全保护机制。

同时,要定期对充电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电力供应充电站的电力供应应稳定可靠,具备足够的容量以满足同时充电的需求。

电力接入应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并配备相应的变电设备和保护装置。

3、场地布局充电站的场地布局应合理,要考虑车辆进出的便利性、充电位的分布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等。

充电位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以方便车辆停放和充电操作。

4、安全设施充电站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监控设备、防雷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

同时,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用户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人员管理1、操作人员充电站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充电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具备一定的电力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作业。

2、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准确的充电信息和周到的服务。

对于用户的咨询和投诉,要及时、耐心地进行解答和处理。

3、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设备维护、安全管理、服务监督等。

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充电站的运营有序进行。

三、运营流程管理1、充电服务流程用户到达充电站后,服务人员应引导用户停车,并协助用户进行充电操作。

用户可以通过刷卡、扫码或其他支付方式进行充电费用的支付。

充电过程中,要实时监控充电状态,确保充电安全。

充电完成后,要及时通知用户,并为用户提供发票等相关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电动汽车的市场份额逐年递增。

电动汽车充电站作为电动汽车的“加油站”,其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套完善的运营管理规范不仅能够保障充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充电服务质量,还能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充电站设施与设备管理1、充电设备的选型与安装充电站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类型和规格的充电设备,如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等。

在安装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安装牢固、接地良好,并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漏电、短路等安全事故。

2、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检测为保障充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洁、保养和维修。

重点检查设备的电气连接、充电接口、控制模块等关键部位,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故障隐患。

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检测,确保其充电效率和输出稳定性符合要求。

3、设施的更新与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用户需求的变化,充电站的设施和设备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升级。

例如,更换老化的充电设备、引入更高效的充电技术、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等,以提高充电站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充电服务流程管理1、充电预约与引导为了提高用户的充电体验,充电站应提供充电预约服务,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网站等渠道提前预约充电时间和充电桩。

在充电站入口处,应设置清晰的引导标识,引导用户快速找到空闲的充电桩。

2、充电操作与监控用户在进行充电操作时,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正确操作。

充电过程中,充电设备应实时监控充电状态,包括电压、电流、充电时间等参数,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用户。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过压、过流、温度过高等,应立即停止充电并发出警报。

3、费用结算与支付充电站应明确收费标准,并采用透明、公正的计费方式。

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便用户结算充电费用。

同时,要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可靠,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助推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不高于7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40千瓦。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

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

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

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晋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主体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规范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六 )将 运营充 电设施接入全省统 一充 电智能服务平 台,确
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 互通。
(七 )建 立信 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息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模式。

5—
(一 )对 于公 用充 电设施 ,应 当由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
理 ,并 提供充 电设施 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一 )将 独 立 占地 的集 中式充换 电站用地纳入 公 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按 照加油 (气 )站 用地供应模 式 ,根 据可实施供应的 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优 先安排 土地 供应 。
(二 )新 建项 目用地 需配建充 电基础设施 的,可 将 配建要求纳
入土地 供应条件 ,允 许土地 使用权取得 人 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投 资建设运营充 电基础设施。
(二 )在 办公场所、公 交及 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 自

2—
(专 )用 充 电设施。 (三 )在 商业、公 共服务设施 、公 共停车场 、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加油 (气 )站 以及具备停车条件 的道路 旁建设 以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的公 用充 电设施。 第 七条 城 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 工程规划许
第 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 三条 财政支持。
(一 )省 级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对充 电基础设施建
设予以支持 。
(二 )各 地级 以上市应制订相应 的财政支持政策 ,对 符合条
件 的充 电设施建设项 目给予适 当补贴 。
(三
)对 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的充 电设施 ,按 属地管理 原则
,
各地级 以上市供 电部 门组织相关专 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 ,确 认 工 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 内容、充 电服务能力 ,验 收结果通报 同级 发 展 改革 、财政 、公安、住 房城 乡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 产监管等部 门。 第十 四条 价格支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3)1.1.1 规划原则 (3)1.1.2 布局规划内容 (3)1.1.3 建设规模确定原则 (4)1.1.4 建设规模确定内容 (4)第三章:充电设施设计规范 (4)1.1.5 设计原则 (4)1.1.6 设计标准 (5)1.1.7 设计流程 (5)1.1.8 审查内容 (6)第四章: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6)1.1.9 项目立项 (6)1.1.10 选址与规划 (6)1.1.11 编制实施方案 (6)1.1.12 工程招投标 (7)1.1.13 施工管理 (7)1.1.14 工程验收 (7)第五章:充电设施设备选型与配置 (7)1.1.15 安全性原则 (7)1.1.16 可靠性原则 (7)1.1.17 兼容性原则 (8)1.1.18 智能化原则 (8)1.1.19 经济性原则 (8)1.1.20 充电桩 (8)1.1.21 充电机 (8)1.1.22 监控系统 (8)1.1.23 辅助设备 (8)第六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9)1.1.24 组织架构设立 (9)1.1.25 各部门职责划分 (9)1.1.26 运营管理制度 (9)1.1.27 运营管理流程 (10)第七章: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0)1.1.28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确立 (10)1.1.29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10)1.1.30 安全管理措施 (11)1.1.31 应急预案 (11)第八章:充电设施服务与维护 (11)1.1.32 服务标准制定 (11)1.1.33 质量保障措施 (11)1.1.34 维护保养 (12)1.1.35 故障处理 (12)第九章:充电设施信息管理 (12)1.1.36 信息采集 (12)1.1.37 信息处理 (13)1.1.38 信息共享 (13)1.1.39 信息发布 (14)第十章:充电设施政策与法规 (14)1.1.40 政策背景与目标 (14)1.1.41 政策支持与优惠措施 (14)1.1.42 法律法规遵守 (15)1.1.43 法律法规监督 (15)第一章:总则1.1 编制依据与目的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家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7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及我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按照不同的应用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

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统称公共充电设施。

具体如下:(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单位、居住区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接入省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数据,面向政府、协会、企业、公众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测、行业报告与政策查询、技术与科普宣传、车网互动支撑等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特制定以下运营管理规范。

一、设施设备管理1、充电设备充电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充电设备,包括直流快充桩和交流慢充桩,以满足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定期对充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外观、连接线路、充电接口、显示屏、读卡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立充电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时间、维修保养情况、故障处理记录等。

2、电力供应确保充电站的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具备足够的容量满足充电需求。

与供电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电力供应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安装电力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充电电量,便于费用结算和能耗分析。

3、场地设施充电站场地应平整、清洁,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牌,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配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照明设施等,确保场地安全。

建设雨棚或遮阳设施,为充电车辆和用户提供舒适的环境。

二、人员管理1、岗位职责明确充电站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维人员、客服人员等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管理人员负责充电站的整体运营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协调各部门工作。

技术人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技术支持和故障排除,运维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客服人员负责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2、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安全知识、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晋升等挂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

3、服务规范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面貌。

对待用户热情、礼貌、耐心,解答用户疑问,提供优质的服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安全管理1、电气安全充电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确保接地良好,防止漏电和触电事故。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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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维护、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运营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 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电服务,确保用
户及设施安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三) 与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
签订协议,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四) 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更新及相关责任。充电基础设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 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 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未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通过签 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基础 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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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以及我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 号文件加快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 号)、《关于贯 彻国办发〔2015〕73 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 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 市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 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 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 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公共机构、企业以及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专属停 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 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

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州)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六条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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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

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第八条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山西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条设区的市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
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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