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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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泸州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年泸州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泸州市纳溪 政府 3040310 区动物卫生 部门 监督所 泸州市纳溪 政府 3040311 区卫生执法 部门 大队 泸州市纳溪 政府 3040312 区卫生执法 部门 大队 泸州市纳溪 政府 3040313 区卫生执法 部门 大队
畜牧兽医 科员
1
全国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 本科及以上 职、非在职人员
物流
科员
1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本科(学士) 全国 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 及以上 在职、非在职人员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本科(学士) 全国 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 及以上 在职、非在职人员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本科(学士) 全国 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 及以上 在职、非在职人员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 经历的人员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 全国 经历的人员 全国 本科(学士) 及以上 本科(学士) 及以上
综合管理 科员
1
党群 共青团叙永 2040306 部门 县委员会
文秘
科员
1
全国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 本科及以上 职、非在职人员
政府 泸州市卫生 3040001 部门 局 政府 泸州市卫生 3040002 部门 局
卫生管理 科员 卫生管理 科员
1 1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 本科(学士) 经历的人员 及以上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本科(学士) 全国 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 及以上 在职、非在职人员 全国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本科(学士) 全国 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 及以上 在职、非在职人员
海事管理 科员
2
全国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 本科及以上 经历的人员
泸州市航务 政府 3040012 管理局(地方 部门 海事局)
船舶检验 科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比如:“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职能、省财政全额拨款、经中组部、人事部审核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就是本次招考的备注括号了的。

它是事业单位,考上也不是公务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常见问题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具有行政编制的,不是公务员。

二、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事业编制待遇国家怎么规定的?三、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不是。

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棚改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法律依据:《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条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条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条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2月12日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表一:广东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不含公安、法检系统)

表一:广东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不含公安、法检系统)

是否 要求 2年 年 以上 基层 工作 经历 否
其他条件
所属 考区
高明监狱人民警察
199050108
从事监狱执法及组织 体育活动工作
3
应届毕业生 不限 、社会人员
本科以上
学士以上

高明监狱人民警察
199050109
从事监狱执法及组织 体育活动工作
1
应届毕业生 不限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大专以上 本科以上 大专以上 本科以上 大专以上
不限 学士以上 不限 学士以上 不限
否 否 否 否 否
男性,具有篮球国家 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 证书 男性,具有乒乓球或 羽毛球国家二级以上 等级运动员证书 男性 男性,具有篮球国家 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 证书 男性 女性,具有羽毛球或 乒乓球国家二级以上 等级运动员证书 男性,具有篮球二级 以上运动员证书
5 7 3 2 3 3 5 6 2 3 3 4 3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10 3 3 2 3 2 2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 、社会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

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

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

下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仅供参考!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的区别

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的区别

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的区别
不知道在之前的省考报名中,是否会看到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字样,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务员职位,什么又是参公职位呢?很多考生不是很清楚,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看公务员和参公到底有什么不同。

01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的区别
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区别的,公务员是行政编,参公和事业单位是事业编,但公务员与参公待遇是一样的,事业编与前两者在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02公务员属于行政编
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工资收入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由国家财政拨款。

公务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保险福利等也是与《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相挂钩的。

03参公指的是什么?
参公是我国政府各单位政工干部和工作人员比较口语化的一种表述,全称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

是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参公单位人员要具体分析,通过中央、省两级公务员(参公)考试正常考录的工作人员,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公务员,但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04编制的性质
参公整体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但编制上不属于公务员的行政编,属于事业编制。

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区别:参公的事业编和公务员都属于国家财政同一拨款,几乎在薪酬福利上没有差别,然而一般来讲参公单位比党政机关的规格要低,晋升空间可能不如公务员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4月9日印发)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 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 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 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
审批办法
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 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范围对象
范围对象
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 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 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 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和省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 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我国_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事业单位的规范路径_王天崇

我国_参照公务员法管理_事业单位的规范路径_王天崇

2008年 第8期(总第158期)世纪桥ShiJiQiaoNo.8,2008(GeneralNo.158)我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规范路径王天崇1,贺利军2(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110034;2.辽宁省人事厅,辽宁沈阳 110001) 摘要:稳步推进我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的参照管理工作,既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参公”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面临着性质职能界定不清、法律法规授权不明确等困境,因此理性探讨“参公”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规范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分析;规范路径收稿日期:2008-04-27作者简介:王天崇(1982-),女,辽宁阜新人,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贺利军(1978-),男,湖南岳阳人,辽宁省人事厅公务员,主要从公共机构改革研究。

事业单位是我国独特的社会现象,是根据政府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以无偿或有偿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社会组织。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以社会服务为宗旨的特性,因而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部分事业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比照政府机构进行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

按规定“参公”单位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参公”单位的实质是事业单位,只是它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管理职能,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

“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适用与公务员有关的一套譬如工资福利晋升制度,但不是公务员。

它和普通事业单位的另一区别就是无需聘用。

一、部分事业单位“参公”的必要性分析1.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我国事业单位是特殊背景下产生的特殊组织,作为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其规范与健全是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

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

关于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具体包括七大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七大机关。

只有上述单位的正式行政编制且在编的工作人员才能称为公务员。

其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参照试行公务员管理”改为纳入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法颁布后,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一加五”的文件:“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五”就是方案的五个附属文件,即《公务员范围实施办法》、《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配套推动公务员法的实施。

据说还将出台24个配套规定,现在很多事还是没有一定之规。

关于事业单位目前我国“吃财政饭的”存在三种编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编制,后两种的财政支持形式各有不同,有一部份财政是不管的。

实施公务员法之前,做了两项主要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务员登记,参公单位也登记,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事业单位分类。

公务员等级就发现不少问题,很多地方由于进退流转,人员变动,机构调整,连哪些人是公务员不分不清,普遍实行事业编和行政编混岗使用,行政机关把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执行,有很多是没有依据的。

事业单位队伍庞杂,改革难度极大。

中央编办2006年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方案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类。

这个方案对现有利益格局的冲击非常大,估计实施过程会非常复杂和漫长。

文件要求,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转为行政机构或进行其他调整;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其他单位分拆整合。

明确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服务业调查中心 服务业调查中心 普查中心 普查中心 普查中心 商标局 商标局 商标局 商标局 商标局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广州办事处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南宁办事处 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 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 驻内蒙古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 驻黑龙江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 驻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 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 驻云南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
中国海监总队 中国海监总队 极地考察办公室 极地考察办公室 极地考察办公室 极地考察办公室 办公室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认证监管部 注册管理部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国际合作部 国际合作部 农业食品标准部 工业标准二部 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合作指导部 国际合作部 社团管理部 棉麻局 棉麻局 农业生产资料局 农业生产资料局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聊城黄河河务局莘县黄河河务局 济南黄河河务局槐荫黄河河务局 济南黄河河务局天桥黄河河务局 济南黄河河务局历城黄河河务局 济南黄河河务局章丘黄河河务局 济南黄河河务局济阳黄河河务局 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城黄河河务局 滨州黄河河务局惠民黄河河务局 滨州黄河河务局博兴黄河河务局 黄河河口管理局利津黄河河务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 黄河小北干流陕西河务局合阳黄河河务局 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永济黄河河务局 淮委机关 淮委机关 淮委机关 淮委机关 淮委机关 淮委机关 淮委机关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 南四湖上级湖水利管理局 南四湖下级湖水利管理局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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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20)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20)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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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

4、“民族”要写全称。

5、“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6、“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7、“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类教育两类。

“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系级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学历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XX学历”。

8、“现工作单位性质”填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任单位性质”填写“公务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9、“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厅级”、“副厅级”、“正县级”、“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等。

10、“行政、事业编制数”分别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和事业编制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调任时的总人数(不含工勤人员)。

11、“拟调任职务职数”填写经编制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拟任职务职数。

12、“简历”从全日制教育(大学或中专)起填写,应真实反映调任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变化情况,接受在职教育的,在相应时间段注明。

13、“奖惩情况”应填写“何时何处何原因经何单位批准受过何种奖励”,享受待遇的需注明。

14、“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公婆(岳父母)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有关情况。

亲属中现任或曾经担任过有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相关信息要准确填写,称谓的写法要规范。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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