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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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报告2017模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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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6月30日杭州银行发放的300,000元(人民币)其他贷款,2017年7月已结清。
为他人担保信息
1.2016年6月3日,为董纪念(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1688)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
保贷款合同金额250,000,担保金额250,000。截至2017年8月3日,担保贷款余额241,389。
72015年12月15日
82015年11月28日
编号查询日期
12017年7月12日
22017年1月11日
32016年2月5日
查询操作员
查询原因
广发银行/9999*9*999
信用卡审批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d*nx*07
担保资格审查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dua*jx
贷后管理
广州银行/g*ta*gxiaoyan
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人
本人查询(互联网个
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说明
1.除查询记录外,本报告中的信息是依据截至报告时间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信息生成,征信中心不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
第2页共3页
3.您有权对本报告中的内容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联系数据提供单位,也可到当地信用报告查询网点提出异议申请。
信用卡
发生过逾期的贷记卡账户明细如下:
1.2013年11月5日交通银行发放的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截至2016年7月已销户。最近5年内有1个月处于逾期状态,没有发生过90天以上逾期。
从未逾期过的贷记卡及透支未超过60天的准贷记卡账户明细如下:
2.2016年5月16日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发放的贷记卡(美元账户)。截至2017年8月,信用额度折合人民币21,642,已使用额度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0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0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0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7日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以及创建第二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快淮北转型崛起提供支撑。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一)弘扬诚信文化。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把公民诚信纳入公民公约、村民民约和行业规范等。

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

建好用好“好人馆”,大力宣传淮北好人、道德模范,选树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使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和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项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用联合奖惩,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第六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模板】

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模板】

XX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郑政文〔2018〕1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建立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计算模型,对本市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不同项目进行加减分,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评级,从而为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依据。

第三条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XX市常住人口。

第五条 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市信用中心负责数据归集、模型设计、分值计算、查询应用等工作,个人信用信息由有权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决定的部门(纪检、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负责提供,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生成的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信息分类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

个人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

市信用中心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标准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标准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规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业机构,并为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5069-2010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 31186.2-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第2部分:名称GB/T 31186.3-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第3部分:识别标识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JR/T 0068-2020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JR/T 0071 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JR/T 0092-2019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JR/T 0149-2016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支付标记化技术规JR/T 0167-2018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 25069-2010,GB/T 3527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融业机构financial industry institutions本标准中的金融业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相关机构。

3.2个人金融信息personal financial information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注1:本标准中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福州市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公民诚信意识,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福建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111号)以及《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已办理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福州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是依据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积分规则,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四条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估和应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的制定,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发布、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五条个人信用积分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归集第六条福州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编制我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保存期限、信息披露程度等要素。

第七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年龄、婚姻、学历、常住地址、居住时间等)、个人工作情况(单位性质、职位、职称名称、工作年限、社保缴纳等)等反映个体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二)个人社会信用:包括个人在社会事业领域的不良以及良好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个人不良社会信用信息包括拖欠公共事业费、破坏公共设施、家庭暴力等,个人良好社会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志愿服务等方面获得荣誉奖励的良好信用记录;(三)个人职业信用:包括个人在职业中受到的奖励和不良信息,其中个人良好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个人不良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贿受贿、以不当手段获取职业或执业资格等;(四)个人经济信用:主要包括骗取骗贷公积金、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拖欠工资、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五)个人行政信用:包括个人在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行政审批、税收征缴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六)个人司法信用:包括个人在法院、检察院记录的不良信息等,其中个人法院不良记录包括未履行生效裁判,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法规定的各项刑罚,伪造公文印章等不良记录,个人检察院不良记录包括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详见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15元和1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计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计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

各地征信查询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对每年3次及以上的查询,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两年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DB13_T2509-2017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

DB13_T2509-2017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

ICS35.240.01L 7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509—2017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Coding rules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source catalog2017-03-29发布2017-06-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 2509—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玉霞、薛毅、范天珍、张田源、冯磊、江洲、周莉、路源、李向华、赵燕、孟翠竹、贾迎新。

IDB13/T 2509—2017II 引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通过规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编码规则,可以确保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的唯一性,便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分发和应用。

本标准充分考虑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管理、查询和监督,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多方面需求,规定了我省各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编码方法,并对编码进行可扩展性和兼容性设计,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专用标准规范。

DB13/T 2509—2017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术语和定义、编码规则和编码的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及信息的共享交换,各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信用信息编码适用于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DB13/T 2507-2017 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20000.1 和GB/T 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征信考试试题题库2017

征信考试试题题库2017

征信考试试题题库2017一、单选题1. 征信是指:A. 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B. 个人信用评分 C. 企业信用评级 D. 信用报告的生成答案:A2. 下列哪项不是个人征信报告的内容?A. 个人基本信息 B. 个人信用记录 C. 个人收入情况 D. 个人信用评分答案:C3. 个人征信报告的有效期通常是: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答案:C4. 以下哪个机构负责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和管理?A. 中国人民银行B. 国家统计局C. 国家工商总局D. 国家税务总局答案:A5. 企业征信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哪项内容?A. 企业基本信息 B. 企业财务报表 C. 企业信用评级 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二、多选题6. 个人征信报告中可能包含以下哪些信息?A. 个人贷款记录 B. 个人信用卡使用情况 C. 个人担保信息 D. 个人诉讼记录答案:A, B, C, D7. 企业征信报告的主要用途包括:A. 银行贷款审批 B. 企业信用评级 C. 商业合作伙伴选择 D. 投资决策参考答案:A, B, C, D8.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评分?A. 逾期还款 B. 信用卡透支 C. 频繁申请贷款 D. 个人破产答案:A, B, C, D9. 企业征信报告中可能包含以下哪些负面信息?A. 企业违约记录 B. 企业诉讼记录 C. 企业欠税记录 D. 企业环保违规记录答案:A, B, C, D10. 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方式包括:A. 网上查询 B. 电话查询 C. 现场查询 D. 邮件查询答案:A, B, C三、判断题11. 个人征信报告是个人信用状况的全面反映,但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对/错)答案:对12. 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是永久保存的。

(对/错)答案:错13. 企业征信报告只对企业内部人员开放。

(对/错)答案:错14. 个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记录会在逾期发生后的5年内自动清除。

(对/错)答案:对15. 企业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更新频率与企业的信用状况无关。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河府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河府办〔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市行政管理领域中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使用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本意见所指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上述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二)本意见所指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四章信用信息查询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基于Stacking集成学习算法的个人信用评估模型

基于Stacking集成学习算法的个人信用评估模型

Statistics and Application 统计学与应用, 2017, 6(4), 411-417Published Online October 2017 in Hans. /journal/sahttps:///10.12677/sa.2017.64047Personal Credit Assessment Model Based on Stacking Ensemble Learning AlgorithmRunze PengSchool of Mathematics and Systems Science,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Received: Oct. 4th, 2017; accepted: Oct. 19th, 2017; published: Oct. 26th, 2017AbstractThe prediction accuracy of traditional machine learning methods often depends on the specific problems. Ensemble learning achieves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in classification performance by combining several of base classifiers.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basic idea of ensemble learning, discusses advantages of Stacking to the traditional classical ensemble algorithms. Based on the Stacking framework,we build two-layer classification model to evaluate the personal credit using the UCI datasets. The results of the empirical analysis show that, compared with the single machine learning method and simple average ensemble, Stacking with two-layer classifier has a better prediction effect.KeywordsEnsemble Learning, Stacking, Credit Assessment基于Stacking集成学习算法的个人信用评估模型彭润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北京收稿日期:2017年10月4日;录用日期:2017年10月19日;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6日摘要传统机器学习算法的预测精度往往依赖于具体的问题,集成学习通过综合若干基分类器的预测结果,实彭润泽现了分类效果的显著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7〕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7〕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7〕1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多家金融机构相继发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和密码等信息被骗取的案件。

不法分子冒充金融机构总部工作人员,使用虚拟号段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征信业务人员进行联系,以征信系统异常、系统升级、联调测试、加强内部管理等为由,要求其提供本人查询用户和密码等信息,诈骗成功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个人征信信息安全构成较大隐患。

为防范相关风险,保障个人征信信息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要高度重视征信系统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管理人员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内部通讯工具等非正式渠道,以系统升级、联调测试、系统故障等为由,要求下级机构征信业务人员提供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信息等;提示征信系统用户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查询征信系统提供场地、网络、技术等便利。

二、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要认真开展征信系统用户信息泄露风险排查。

已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要认真核查用户信息泄露以来该用户的征信系统查询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排查中发现涉嫌电信骗取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的,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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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人们对相关对象的信用信息状况开始关注。

查验某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必要选择。

因此,如何构建并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如何为需求者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认真研究的课题。

1 我国信用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

而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几乎还大多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所以我国信用信息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1)信息内容的分散性和不全面性。

各部门所拥有的信息,只是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和一些基本信息.是局部的或不完整的。

(2)信息内容要素的不规范性和不统一性。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信息内容要素的确定因部门而异,形成各个机构各唱各的调、同一项内容出现多种描述方法的现象。

如社保号、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号;又如,企业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等,丝毫不见怪。

(3)信息的延迟性和不对称性。

信息是瞬息万变的,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管理不是以市场需要来完善和及时更新的,更多的是以固定周期为时限。

如半年、1年或是更长的时间加以更新,从而会出现信息与现实的差异性、部门之间信息的不一致性。

(4)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验证。

由于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同,要求松紧不一,给予了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很大的自由性、随意性和无责任性。

如上报给行政主管单位与上报给税务机关的数据信息有可能截然不同,等等,造成原始信息数据失真的可能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该机制从本质上要求信用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性和开放性。

但由于相关信用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因,导致上述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信息孤岛”、信息割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作用的发挥。

而且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用于支撑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其各数据库的结构和标准,包括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以及技术支持软件等差别很大。

如果不能统筹考虑,统一规范,既给今后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接口连接留下严重的隐患,同时,对信用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加工、处理与综合利用也会带来严重的障碍。

因此,对信用信息实施标准化管理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下面仅就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化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2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选项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判别,主要依据是该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该记录出具征信报告。

该信用报告被用于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信用卡的申请、个人租赁业务、个人求职等领域。

需要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都记录些什么,哪些信息能记录,哪些信息受法律保护,应该有一个界定或标准。

以下例举4个范例,供相关单位在研究确定个人信用信息标准模版时参考。

2.1美国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在美国征信机构的征信业务中,收集客户信息的主要指标包括:(1)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生日、现住址、以前的住址等通常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号、工作、职务以及雇主信息;(2)讨债记录;(3)公共记录信息,包括个人破产记录、法院诉讼判决记录、税务扣押记录和财产判决记录,以及抵押记录;(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房屋贷款、分期贷款情况,每个信用账户的帐号、开始日期、信用额度和贷款数量、余额、最近更新日期、最少还款额,以及过去7年的贷款偿还情况;(5)查询记录。

包括查询人的名字以及查询目的,包括本人授权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的查询以及自行索取报告、信用卡公司的售前查询等。

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公开宣判的与个人财务有关的信息,但没有税务和公安等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数据过程中,除了考虑到法律上对各种个人数据使用的约束条件以外,还要比较获取数据的成本和价值。

提供信息的来源主要有:银行或贷款机构、保险公司、讨债公司、政府和法庭等。

2.2上海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等;(2)个人的银行贷款记录和信用卡记录;(3)非银行记录,目前主要还是手机和公用事业费的欠费记录,记录连续拖欠费用10个月以上的用户;(4)特别记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名单”记录,有轻微的拖欠银行贷款,手机和公用事业欠费现象并不会立刻被列入黑名单”,只有达到严重拖欠,才会有记录;(5)查询记录和异议记录,记录被查询的具体情况和对有异议记录的款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解释原因的相关信息。

2.3深圳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1)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2)商业信用记录: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3)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4)特别记录: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4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指标的选项不同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有可能不同。

如深圳鹏元资信评估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为其开发的产品——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它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

主要指标包括:(1)个人身份信息,如基本信息、住址信息、职业信息、曾用名提示信息、身份警示信息;(2)银行信用信息,如信用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信用卡明细、最近24个月信用卡月使用记录、贷款明细;(3)社保信息,如参保信息、近36个月历史参保信息;(4)担保信息,为融资与担保服务机构发生的相关业务信息;(5)特别记录,如报告被查询纪录、异议内容等。

3对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选项的考虑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

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

与国外的信用体系相比,我国个人能拿出的信用证明资料明显不全,且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信息十分缺乏。

又如在上面所说的信用系统中,除了深圳的信息系统纳入了社保信息,囊括面相对较大外,其他的征信系统中,多为已在银行贷过款或申请了信用卡的个人,如果一位市民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他就很可能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里没有一席之地”。

以中国人多年来形成的消费观念,很多人可能一辈子不见得贷一次款,多数人的贷款会发生在买房、买车这样的大额消费中,而信(1)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生日、现住址、以前的住址等通常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号、工作、职务以及雇主信息;(2)讨债记录;(3)公共记录信息,包括个人破产记录、法院诉讼判决记录、税务扣押记录和财产判决记录,以及抵押记录;(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房屋贷款、分期贷款情况,每个信用账户的帐号、开始日期、信用额度和贷款数量、余额、最近更新日期、最少还款额,以及过去7年的贷款偿还情况;(5)查询记录。

包括查询人的名字以及查询目的,包括本人授权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的查询以及自行索取报告、信用卡公司的售前查询等。

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公开宣判的与个人财务有关的信息,但没有税务和公安等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数据过程中,除了考虑到法律上对各种个人数据使用的约束条件以外,还要比较获取数据的成本和价值。

提供信息的来源主要有:银行或贷款机构、保险公司、讨债公司、政府和法庭等。

2.2上海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等;(2)个人的银行贷款记录和信用卡记录;(3)非银行记录,目前主要还是手机和公用事业费的欠费记录,记录连续拖欠费用10个月以上的用户;(4)特别记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名单”记录,有轻微的拖欠银行贷款,手机和公用事业欠费现象并不会立刻被列入黑名单”,只有达到严重拖欠,才会有记录;(5)查询记录和异议记录,记录被查询的具体情况和对有异议记录的款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解释原因的相关信息。

2.3深圳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1)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2)商业信用记录: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3)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4)特别记录: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4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指标的选项不同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有可能不同。

如深圳鹏元资信评估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为其开发的产品——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它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

主要指标包括:(1)个人身份信息,如基本信息、住址信息、职业信息、曾用名提示信息、身份警示信息;(2)银行信用信息,如信用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信用卡明细、最近24个月信用卡月使用记录、贷款明细;(3)社保信息,如参保信息、近36个月历史参保信息;(4)担保信息,为融资与担保服务机构发生的相关业务信息;(5)特别记录,如报告被查询纪录、异议内容等。

3对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选项的考虑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

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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