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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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模式

——以汶川大地震为例2008年5月12日,我国发生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这次大地震造成84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四川省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1.3%,甘肃省为 5.8%,陕西占2.9%。民房和城市住房损失,占总损失的27.4%。学校、医院和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损失,占20。4%,道路、桥梁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损失,占21.9%。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开始了积极营救。抗震救灾最重要的方面是受灾

地区的基础设施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产和居民的日常生活。在基础设施重建

的过程中,当务之急完成居民的住房重建,实现居者有其屋,一方面是维护群众

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在四川地震灾区,农

民的房屋倒塌情况尤为严重。加强农村受灾地区的住房重建,有利于合理配置农

村土地资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也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农村住房重建的社会意义

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环节

四川汶川大地震对于四川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受灾地区的楼房、厂房、桥梁、隧道、民房、道路等基础设施遭受到严重破坏,其中, 住房的毁损是灾区群众面临的最为现实和严重的经济损失,以至于我们看到遍地的救灾帐篷,临时性安置成为灾后普遍的形式,开展永久性住房建设成为灾区重建中最重要的问题。在四川灾区,地震造成大约445. 4 万户家庭、1000多万人口的住房受损, 即每9个四川群众,中就要一个面临无房可居的情况,住房困难尤为严重。根据联合国“流离失所者”的定义标准: 国内流离失所者是被强迫逃离其家园或习惯住处的个人或集体, 逃离的原因特别是要避免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对人权的侵犯或天灾人祸, 而这种逃离并没有穿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这种情况完全符合这个标准。强大的地震造成房屋毁损,导致了大量受灾群众失去长期居住的家园。

政府和社会各界才付出极大努力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如搭建临时救灾帐篷等方式,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有其屋的问题,对于受灾地区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只能权宜之计,根本任务还是要完成灾区重建,让群众住上安全、舒服的房子, 因此, 从中央到地方都把灾后的恢复重建作为灾区的头等大事, 制订规划, 出台各项政策, 指导和帮助受灾群众进行恢复重建, 特别是永久性安置的住房重建。就我国农村而言,住房问题显得更为严重。在我国农村,普遍实现按户划分宅基地的制度,实行房屋一体,虽然土地无偿使用,但是农民房屋作为农民的财产,农民对其房屋无可争议的享有所有权。由于地震的严重损害,造成房屋毁损,甚至坍塌等严重损害,造成农民直接的财产损失。在有的情况下,农民建设自己的房屋甚至是举债完成,这样的情况势必造成农民重建的难度在逐步加大,势必加重农民的负担。解决农村住房重建的问题,必须需要政府与个人的合力。,国务院在灾后重建中将住房建设放到了重要位置。灾后的住房重建必然要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物资的供应、劳动力的价格、银行信贷的支持,政府财政的投入,地点的选择等各方面问题,对经济发展影响作用很大。在农村住房重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重视和维护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受益而不是丧失利益,要

考虑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一方面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改善民生,让农民从重建中获益。

二、灾区住房重建难题对公平正义的考验

由于汶川地震强度大,波及范围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毁损房屋数量巨大, 仅四川灾区就需要新建农村居民住房191. 17万户、573. 51 万间, 城镇居民住房68. 71万套、5 290. 97 万平方米, 加上大量需要加固维修的受损住宅, 住房重建任务非常艰巨, 由于农村地区房屋建筑分散,缺乏统筹规划,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更是难上加难。农村灾后住房重建必须要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确保实现居住正义,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又要回应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满足农民群众基本住房的需求的同时,又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难题之一在于毁损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对农户划拨宅基地,农户有权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由于灾后农村灾区住房重建,必然涉及宅基地问题的分配。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重建土地由政府统一分配,这就造成不同区域的农民获益不同。虽然能够满足农民基本的住房要求,可是由于地价的不同,实际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定有非常之难度。既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处理,又不能充分照顾农民诉求,这样必然造成财政负担加重,同样不可行。必须要采用有梯度的统一方案,对农民的利益进行合理补偿,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重建过程中,必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使整个重建过程严格按照规则进行,并且还要着眼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难题之二, 毁损房屋面积大小不同、安置处理。受灾农村地区的住房还存在加固维修的状况,不是将土地征收之后统一划拨,这其中也涉及到公平正义。众所周知,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参差不齐,贫富差距不同,针对不同的房屋维修的补偿必然存在差异,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补贴多少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到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在地震灾区重建过程中,住房重建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农民利益受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把加固作为单独一项列入重建规划。作为地震灾害的受损财产, 房屋的加固与维修能不能享受新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必然牵扯到方方面面农民群众实际利益。而房屋的加固,影响到住房质量,从这一方面为影响到农民的可期待的收益,如果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也将会面对很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资源支持受灾群众进行住房重建; 二是如何在住房重建中公平对待受灾群众; 三是如何在最大限度的援建中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其他主体利益。

(三)台湾“9.21”地震灾后住房重建的经验样本

1999年9月21日凌晨1:47分台湾发生了里氏规模达7.3级的大地震,造成罕见的重大损失。在人员伤亡方面,计有2412人死亡,11305人受伤;在房屋方面全倒者有26831栋,半倒者有24495栋。震中位于位于台湾南投县集集镇、车笼埔断层上,处于台湾内部地区。台湾是地震多发区,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抗震救灾体系。, 因此, 地震发生后, 台湾当局颁布了《九二一重建特别条例》并随即出台了《天然灾害求助金核发标准规定》《九二一地震灾民重建家园紧急融资专款之提拨及作业应注意事项》等规章, 在法律层面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作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了房屋慰助金制度、建立了住宅重建紧急融资制度、确定了灾民安置措施。通过强有力的制度进行规范,使我们进行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四)我国唐山大地震灾后住房重建的经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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