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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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恒安标准爱护航保险产品计划护孩子无忧远航39页

恒安标准爱护航保险产品计划护孩子无忧远航39页

该保险组合计划四大特色
高额保障 高额给付 自带豁免 性价比高
高额保障,守护孩子黄金30年
读书立业,孩子人生最黄金的30 年,100种重疾、52种轻症,18 种特疾,高额保障,急家长所急。
高额给付,一张单照顾两代人
孩子如果健康,30年满期后,确 定领取35万,通过满期金受益人 的设置,既能选择作为孩子的创 业婚嫁金,也能选择作为投保人 的养老补充。
自带豁免,贴心设置更显关爱
自带被保人轻症豁免,万一发生预 定事故,可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 而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性价比高,小支出解决大保障
一份保单,撬动两代人的保障 既可覆盖子女的健康保障 又可完美纳入父母的养老规划
投保示例 (2/3)
恒先生为5岁的儿子恒小宝投保了保险产品计划,详情如下:
产品名称 恒安标准臻爱护航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 50万元
交费期间 10年
保险期间 30年
年交保费 1190元
恒安标准附加远航两全保险 恒安标准附加臻爱护航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
4700元 4695元
10年 9年
30年 10年
3505元 5元
恒安标准恒享康鑫年金保险
3万
首年保费合计
10年
30年
11486 16186元
侧重均衡配置,10年累计投入161855元
计划特点
01 全面护航
152种疾病保障范围广
02 加倍护航
18种特定重大疾病 赔付2倍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03 多次护航
52种轻症最多赔5次
04 关爱护航
轻症豁免保费
臻爱护航
05 成长护航
满期给付150%
计划特点(1/5):全面护航,保障范围广

恒安标准人寿主要销售保险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恒安标准人寿主要销售保险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1、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
幸福金 生终身 寿险
附加幸 福金生 提前给 付
投保资料:1、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7周岁以下《含17周岁》使用户口本复印件,7周岁以下儿童可 使用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3、工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邮政、中行存折(结算帐户)或卡的复印件(限辽宁省内),4、 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证件到期日(无需提供证件)。(被保险人18周岁以下,签名处只需写监护人名字)
1、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公司将给 一次缴费 1.提前领取无退保费 1周岁-64周 付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 累积式分 用2.合同满5年可部分 领创未 保险期满 保费5万元岁投保人: 身故,公司将给付帐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的105% 红产品 来B款 不超过99 100万元 领取3.投资收益全部 18周岁以上 与保费二者之较大者。 周岁 分配给客户
恒安标准人寿主卖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产品简 称 投保年龄 缴费方式 保费、保额 要求 保险责任 备注 产品特点 可加附加险 1、附加保费 豁免2、附加 养育金A款 保费最低 被保险人在18、19、20岁的保单生存对应日按照比 30天-10周 天天向 交至15周 5000元,以 累积式分 1.孩子大学教育需求 例固定返还,21岁返还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合同 岁投保人: 上C款 岁 100元保费 红产品 2.其中大额返钱 终止。(详见公司建议书) 18岁-54岁 递增无上限 累积式分 红产品; 1、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公司将给 保额为基 付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 本保费的 身故,公司将给付保额或当时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 20倍额外 两者的最大值。 保费的5 倍

守护专家终身医疗

守护专家终身医疗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终身医疗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10000元,若该金额因本合同的约定而增加,则以增加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份数确定。

本合同的基本日额津贴为每份人民币10元,该金额不变。

日额津贴由基本日额津贴和投保份数确定。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指定医院的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日额津贴×实际入住指定医院的天数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指定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日额津贴×实际入住指定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时止。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除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额外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保费豁免的责任:1)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2)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期间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4)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犯罪、拒捕、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7)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8)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恒安标准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9)免除保险人责任条

恒安标准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9)免除保险人责任条

机构号: 保单号: 恒安标准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9)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尊敬的客户: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向您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说明如下:等待期等待期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

附加合同等待期为30日(含第30日),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计算,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发生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或特定疾病门诊治疗的,无论该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条款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医院就诊;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前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十二、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七、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十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十九、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

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文件引用有误。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

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

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

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

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

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五)其他问题。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条款编号:CIT2004-0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2004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302004002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一、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一周岁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须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允许。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五年,最长为四十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当日的二十四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当日的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任意整数年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

第四条 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后,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且本公司不承担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给付的责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现金价值。

恒安标准臻爱护航保险产品特色优势说明28页

恒安标准臻爱护航保险产品特色优势说明28页

6
重症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
严重哮喘
9
严重川崎病
10
瑞氏综合症
11
重症手足口病
12
脊髓灰质炎
13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4
严重脑损伤
15
心肌病
16
严重心肌炎
17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8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计划特色(5/6):满期返
孩子健康成长
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给付 满期保险金
外赔付100%,累 计200%基本保额
满期增值返 还:满期给付
1.5倍的保费
保险责任详情请见条款
计划六大特色
保障全
多次给
满期返
保费低
双倍赔
能豁免
保险责任详情请见条款
计划特色(1/6):保障全
100种
52种
重大疾病保障
轻症疾病保障
涵盖152种疾病,保障覆盖超全!
保险责பைடு நூலகம்详情请见条款
计划特色(2/6):保费低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在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计划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计划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附加远航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附加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如 交费期满后则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60%。(约为累计已交保费的160%)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附加远航两全保险” 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附加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如 交费期满后则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约为累计已交保费)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赔偿的协议B、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协议C、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协议D、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协议2、下列关于保险费率的描述,正确的是:A、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照风险大小和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用B、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用C、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确定的保险费用D、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限确定的保险费用3、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责任?A、保险标的的损失B、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C、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D、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A、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B、保险人同意承保C、保险双方签订书面合同D、保险费已经支付5、在保险合同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A、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金额D、保险利益6、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A、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B、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C、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D、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的7、(单选题)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A.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缴纳保险费时成立B.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时成立C.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给保险人时成立D.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时成立8、(单选题)关于保险利益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 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存在C. 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D. 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给他人9、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A、火灾损失B、盗窃损失C、战争风险损失D、地震损失 10、某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效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称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
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二、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 8.2),由此而导致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见
释义 8.3)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8.4)治疗的,无等待期。
三、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
的伤害;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10)或
三、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60 日时,本附
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加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80周岁。
1.4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为日津贴额,日津贴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等待期
一、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
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

条款编号:PWA2007-1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投保条件 (2)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2.1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2)2.2我们提供的保障 (2)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4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3、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3)3.1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3)3.2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及合同效力中止 (4)3.3合同效力的恢复 (4)3.4行业、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4)3.5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4)3.6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4)3.7解除合同的处理 (4)4、条款的解释 (4)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险合同。

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协议,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及保险单,也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的条款的解释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任何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正常保险单状态、交清保险单状态、分红投资账户、保险单账户、红利分配、保险费分配和费用收取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1.2投保条件您作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您身体健康,并且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不高于15000元,则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并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

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2.1保险期间及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

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

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
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特别是在面临重大疾病风险时提供经济支持。

以下是这种保险的详细内容:
1. 保险范围: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覆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肾脏疾病、肝脏疾病、脑瘫、多发性硬化症等。

具体的疾病范围会根据保险公司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2. 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越高,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

3. 保险期限: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通常有固定的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年、5年、10年或更长时间。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被确诊患有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4. 保险金支付方式:一般来说,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有两种保险金支付方式。

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即在确诊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会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给投保人。

另一种是分期支付,即在确诊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分期支付保险金额给投保人。

5. 保费支付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费或分期支付保费。

分期支付保费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政策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守护健康危疾全护保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的保险条款和细节应该根据所选择的保险公司来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该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编号:OEA2009-1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目 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2)1.2投保条件 (2)1.3保险期间 (2)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我们提供的保障 (3)2.2援助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 (5)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5)3、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3.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6)3.2被保险人的义务 (6)3.3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6)3.4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6)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1保险金受益人 (7)4.2保险事故的通知 (7)4.3保险金的申请 (7)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5.1争议的处理 (7)5.2法律适用 (7)6、条款的解释 (7)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在主险合同订立时,由您申请,经我们同意而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一致,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年龄在1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条款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条款

条款编号: CIB2009-01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 投保条件 (2)1.3. 保险期间 (2)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 犹豫期 (2)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 保险金额 (3)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4. 保险金受益人 (3)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3.1. 保险费的交付 (5)3.2. 宽限期 (5)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5)3.4. 欠款的扣除 (5)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3.6.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5)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6)4.3. 争议处理 (6)5.条款的解释 (6)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恒安标准E家安心背景投保事项保障方案理赔保全服务20页

恒安标准E家安心背景投保事项保障方案理赔保全服务20页
免费在线问诊服务让客户及公众足不出户获得正规、及时的
诊疗建议,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医院暴露,降低接触病毒的风险, 并将公共医疗资源优先给到更紧急的病患,为抗击疫情出一份力
产品背景
3、捐赠100万元 支持抗击疫情
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心系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恒安标准人寿通过
天津红十字会向武汉捐款100万元,款项将用于隔离医院建设、防 护用品及药品的采购、医护人员救助。
02
险责任。
投保人
04
最小年龄:18周岁以上
被保险人 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30天—65周岁)
投保规则与告知:
03
1.1-3类职业,除外高危职业(见附表-随时更
新)
2.符合我公司经营的地区
3.需要每个被保险人健康告知: 投保前是否确
诊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已经
隔离观察。
4.一个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1份。
4、赠送专属保障 关爱客户与员工的安全健康
向老客户及其家属赠送专属保障,0万元,给予人性化的关爱
5、两款重疾责任扩展 服务升级保障全
对《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 (D 款)》两款产品进行责任扩展
该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新冠肺炎重型和危重型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自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该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且达到重型和危重型的,我们给付新冠肺炎重型和危重型住院津贴保险金。 自确诊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 180 日内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住院 天数给付新冠重型和危重型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计算天数以90日为限。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G款)条款目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G款)条款目

条款编号: ACI2007-17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G款)条款目 录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1)1.2. 投保条件 (1)2.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1)2.1. 保险期间 (1)2.2. 保险金额 (1)2.3.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1)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1)2.5.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2)2.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3.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2)3.1. 保险费的交付 (2)3.2. 续期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 (2)3.3. 合同效力恢复 (2)3.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4. 条款的解释 (3)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G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G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合同以及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险合同。

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也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的条款的解释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正常保险单状态、交清保险单状态、分红投资账户、保险单账户、红利分配、保险费分配和费用收取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1.2.投保条件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条件及限制和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版产品特点形态责任13页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版产品特点形态责任13页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续保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如您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则视为您自动申请续保本合同,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 否符合续保条件来确定是否同意您续保。如果我们同意您续保,且您已按照我们的要求交付续保保险费,续 保合同生效;若我们不接受您续保,我们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您。
10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若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等于您交付的当期保险费乘以下面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所对应的比例后的
金额,其中剩余月数为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剩余的整数月,剩余天数不
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保险费比例表
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
(2018)
上市背景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经营困境
无法见面 只能线上沟通 部分机构无法进行双录 缺乏销售复杂产品的能力
产品特点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100万、200万医疗保险 金 突破社保目录
实惠 实用
1万免赔额 费率低廉,最低161元 起
条件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工作单位、社会福
利机构或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等机构以及其他个人获得任何补偿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工作单位、社会福
利机构或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等机构以及其他个人获得任何补偿
赔付比例 100% 70%
产品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关于免责事项您了解多少

关于免责事项您了解多少

关于免责事项,您了解多少在投保时,我们通常都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这部分,比如,这份保障都能赔哪些责任?身故、重疾还是医疗费报销?身故时按照多少保额理赔?重疾都有哪些种类?医疗费报销的比例是多少?等等。

保险责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大家千万不要忘了看看“免除责任”的条款约定。

这部分内容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无法进行理赔,对我们出险后判断是否属于理赔责任至关重要。

免除责任,又叫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部分内容几乎在所有的人身保险条款中都有专门条目约定。

在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约定条目通常紧跟着保障责任的约定后面,并且会以加粗字体的醒目方式展现,以起到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阅读时着重查看的目的。

在恒安标准人寿的保险产品条款中,我们还尽量以通俗的词语来表达免除责任的约定,把“免除责任”一词用“我们不承担的责任”这样的用词代替描述。

各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免除责任有所不同。

但有一些免责情形是目前国内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通用条款。

常见的通用除外责任约定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为上述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下面我分别为大家解析一下:常见免责约定的第一条,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加害,是严重违背保险合同制定的公平性原则的情况,不仅是投保人以加害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的不良道德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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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号: 保单号: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尊敬的客户: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向您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说明如下: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或特定疾病门诊治疗的,则无论该治疗发生在前述30日内或延续至前述30日后,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
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医院就诊;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性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和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前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七、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十九、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投保人声明:
本人确认,销售人员已向本人提示并明确说明以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

投保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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