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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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范风险,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各支行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柜员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支行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支行应具备的条件:支行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的要求,柜员之间应有适当的隔断设施,并配有全工作日“一对一”探头的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的监测、录制每个柜员业务操作及桌面情况,同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有相应的监控和录像系统;录像存储介质的保存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pc机(或终端)、点(验)钞机、密码键盘、打印机(含存折打印机)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窗口设置的要求:营业时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口对外营业,对外窗口均能受理本机构开办的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及中间业务等相关业务。
规定需要专人办理的业务,可以设置专门的窗口办理。
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验钞、点钞等辅助设备以及相关的咨询、查询业务。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综合柜员所具备的素质: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3、熟练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能够独立办理各项日常业务。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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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
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
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
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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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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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综合柜员的工作行为和运营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职责和权限2.1 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负责完成银行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和账户服务等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包括:- 办理存款和取款业务;- 验证票据的真伪和有效性;- 受理贷款还款和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处理账户开户和销户手续;- 提供账户余额查询和资金调拨服务等。
2.2 综合柜员权限综合柜员拥有以下权限:- 对客户资料的查询和验证;- 审核和授权交易;- 执行各类纸质和电子交易操作;- 参与柜台现金盘点和交接。
3. 工作流程和要求3.1 工作流程综合柜员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接待客户,确认业务需求;2. 核实客户身份和资料;3. 完成所需的业务操作;4. 提供凭证和相关文件给客户;5. 做好业务记录和归档。
3.2 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作质量和客户利益,综合柜员需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能力;- 熟悉银行各类业务规程和相关政策;- 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和安全;- 严格遵守银行的机密和保密规定。
4. 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综合柜员应时刻关注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具体要求包括:- 遵守银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小心保管和使用各类银行工具和设备;- 当场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 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
5. 处罚和纠正措施对于违反综合柜员制度的行为,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职务调整;- 薪资降级;- 绩效考核不合格;- 辞退处罚。
6. 附则本《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上为《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8030cdc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1f.png)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第一条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是指在农商银行网点工作的负责受理客户现金业务以及各类申请、咨询等日常业务的员工。
综合柜员职责包括:1. 受理客户日常存取款业务,确保操作准确。
2.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贷款、信用卡、理财等各类金融产品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3. 接受客户各类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
4. 维护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安全,并积极参与营销活动。
5. 遵守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综合柜员任职资格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金融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2. 具有2年以上银行柜员工作经验。
3. 熟悉银行系统和业务,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4. 具有治理全面风险的能力,负责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三条综合柜员培训与考核1. 综合柜员入职前需要完成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以证明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优良。
2. 固定周期进行综合柜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和银行的业务同步发展。
3. 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四条综合柜员岗位安全1. 银行需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确保综合柜员岗位的安全。
2. 综合柜员需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会使用各种安全设备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3. 综合柜员需密切关注银行安全风险,并加强岗位监管,确保岗位上信息、现金等安全无虞。
第五条综合柜员奖励和评定1. 综合柜员出色的工作业绩和优秀的服务贡献会得到公司的奖励和评定。
2. 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提拔晋升、加薪奖金等。
3. 综合柜员工作不力或出现违规行为将被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综合柜员服务质量1. 综合柜员需严格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2. 综合柜员应时刻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3. 综合柜员应遵守银行工作纪律,如饱学纯业、勤勉尽责。
第七条综合柜员福利待遇1. 综合柜员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为其投保福利保险。
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农银发[1995]139号
![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农银发[1995]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a741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37.png)
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0日农银发〔199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本办法是在总结试点行的基础上,修改原《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后制定的。
请各行及早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加快出纳工作改革进程,达到优化劳动组合,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的目的,根据农业银行出纳工作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纳柜员制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处理出纳柜面业务,实行柜员负责的工作制度。
它是一种高效、准确、便于操作、核算和管理的新的出纳工作方式,也是对农业银行出纳工作实行集约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三条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出纳柜员制的管理工作。
凡确定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机构,都要成立由领导负责,会计出纳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规划、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等。
各级会计出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出纳柜员制的具体工作,确保柜员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原则和条件:(一)必须坚持符合出纳业务发展需要和提高经济效益原则;(二)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达标升级标准三级以上;(三)优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同业竞争激烈,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机构中实行;(四)柜员必须经过政治、业务素质考核;(五)柜员工作环境必须既能防范不测,又能便于顾客监督,柜员之间必须隔离,防止款项混淆;(六)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收、付款业务,必须全部使用微机处理,配齐出纳微机系统;(七)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对柜面业务操作全过程及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配备先进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以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增强安全性和准确性。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https://img.taocdn.com/s3/m/91093c38866fb84ae45c8da9.png)
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我行《出纳制度》、《基本会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或协作完成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按照业务岗位可划分为主管柜员、综合柜员、对公柜员、对私柜员、库管柜员、出纳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等。
总行、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在柜员号、印章、尾箱、柜员卡、授权管理等方面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同一营业网点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在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模式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营业网点单独设立对私低柜,对私低柜柜员(可由理财经理兼任)可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查询、信用卡等非现金对私金融服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视情况,增加开、销户等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
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建为全封闭办公区;(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身份证鉴别仪、现金和凭证尾箱(如需),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38af9eb5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b.png)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规范支行综合柜员制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综合柜员制是指通过对各岗位职责的综合组合,将支行窗口业务办理能力提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支行综合柜员制应根据支行规模、业务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专业化、标准化业务操作流程,并在操作过程中科学合理规划柜员排班、岗位布局,保障柜台人员情况下,提高支行业务处理能力和操作效率。
第四条支行应全面了解每位综合柜员的资格证书、业务技能、经验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具体业务量的需要,合理安排其相关业务的办理,确保业务处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支行应根据特定的业务情况,对柜台人员的技能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和考核,通过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柜台服务水平与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支行应对综合柜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技巧、安全保密意识等方面,特别是对新入职员工应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支行应确保综合柜员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八条任何柜员都应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禁止泄露客户相关信息,如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重处罚。
第九条支行应建立完善的窗口业务处理流程,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及安全保密意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条支行应定期组织柜员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提高综合柜员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支行综合柜员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支行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安全认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支行领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支行综合柜员制的有效实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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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储蓄柜台工作效率,向储户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适应储蓄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将在有条件的储蓄所(含专柜,下同)积极稳妥地试行单人收付操作责任制(简称“柜员制”)。
第二条储蓄柜员制是指从办理储蓄存款、取款、转帐业务过程中的接柜、记帐、计息、收付现金到日常整理票币、柜台轧帐等业务操作环节,都由一人独立完成并单独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
第三条为使储蓄柜员制运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现按照储蓄业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单人收付操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第四条储蓄所试行柜员制,应由管辖行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五条试行柜员制的储蓄所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自办储蓄所,拥有房产所有权或稳定的使用权;2.储蓄所业务已实现电算化,且点钞机、验钞机、闭路监控器等主要机具齐备;3.储蓄所存款余额高、业务量每天在300笔左右,并设有两个以上对外直接办理储蓄业务的窗口;4.储蓄所内部管理较好,在达标升级考核中被评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临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经过储蓄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储蓄临柜实践经验。
未经培训人员和实习生以及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3.熟悉电脑储蓄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储蓄业务,并掌握储蓄挂失、托收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柜员制的储蓄业务电脑软件必须采用总行统一的版本。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一般应设立所长、综合柜员、柜员、外勤四个岗位,体现柜员制的组织监督、平衡控制、临柜操作和外勤揽储的营运方式。
第九条储蓄人员必须遵实储蓄会计帐务核算、出纳现金管理和电脑储蓄授权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储字[1993]第24号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储字[1993]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09e8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00.png)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工银储字[1993]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中国工商银行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次征求意见,已修改定稿,现予下发实施,请各行遵照执行。
柜员制储蓄所是储蓄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尚处在试点阶段,因此,各行必须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城市行选点试行,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有的行在实行前,先搞一段时间的单收复付作为过渡的做法可供各行借鉴。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好的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总行柜员式劳动组织,能增加营业窗口,提高储蓄所的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努力多增存款,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的功效,使储蓄业务操作方法逐步向国际通用作法靠拢,为使其积极稳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概念:柜员制储蓄所指采取由单个储蓄柜员通过操作电子计算机终端等设备,采取单收单付、个人负责的方法,独立对外办理各项储蓄业务劳动组织形式的储蓄所。
三、基本条件:设立柜员制储蓄所必须积极、稳妥,经过管辖行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储蓄所应用集中式管理的电子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
2.储蓄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均日业务量在80笔以上的大中型储蓄所。
3.实行柜员制后能够增加接柜窗口,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人员。
4.配备图像清晰、能看清票面的监控设备和收付款机,假钞鉴别仪,已实行事后监督。
银行柜员管理制度
![银行柜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041d402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0.png)
银行柜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柜员管理行为,维护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柜员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各营业网点的柜员。
第三条银行柜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忠实执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银行柜员管理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柜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柜员管理应强调团队合作、职业培训和持续改进。
第七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制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落实并按时更新。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八条银行柜员应当认真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窗口业务办理、资金清分、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银行柜员应当诚实守信,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不得有意违规操作,不得参与非法交易。
第十条银行柜员应当关注市场动向,提醒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不得向客户隐瞒信息,不得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银行柜员应当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不得擅自回避,不得对客户进行不实承诺。
第十二条银行柜员应当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银行柜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借故擅自休息或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银行柜员应当对工作中产生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银行柜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银行业务信息或内部管理信息。
第三章职业培训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柜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最新的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柜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不得敷衍塞责,不得擅自退出培训。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对柜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作为晋升、调岗、调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对新入职柜员进行带教和培训,提高新员工的工作适应能力。
银行柜面人员规章制度
![银行柜面人员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8a8a67d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4.png)
银行柜面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柜面人员的行为,维护银行形象,保护客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柜面工作的员工,包括现金业务、理财产品销售等各类柜面工作。
第三条银行柜面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银行柜面人员应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秉持诚信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公正、专业、高效。
第五条银行柜面人员必须保守客户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进行合理使用,杜绝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银行柜面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接受或索要客户礼物、款待,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银行柜面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学习提高知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八条银行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现金业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银行柜面人员需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客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条银行柜面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审核程序,杜绝错误操作和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银行柜面人员要严格遵守排队制度,做到有序服务,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行为准则第十二条银行柜面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解答客户疑问,耐心办理各类业务。
第十三条银行柜面人员要端正态度、维护形象,做到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在工作中产生消极情绪。
第十四条银行柜面人员要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流程操作。
第十五条银行柜面人员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共同完成银行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银行柜面人员需时刻保持警惕,注意防范各类风险,提高自身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银行柜面人员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与客户利益相悖的行为,维护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银行柜面人员,银行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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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
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
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
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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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的需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确保银行卡业务健康稳健运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有涉及自动柜员机(ATM)业务单位。
第三条自动柜员机(ATM)具有取款、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服务功能,可为客户提供24小时自助式服务。
自动柜员机(ATM)分为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设立在信用社营业机构的称为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设立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称为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自动柜员机(ATM)布设必须符合银监部门及自治区电子银行部关于自动柜员机(ATM)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自动柜员机(ATM)的管理包括设备的申请、购臵、调试、安装、监控、日常使用维护和故障维修、账务处理、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监督和岗位职责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的管理部门有:电子银行部(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稽核监察部(含安全保卫部)、各营业机构;监督部门有:稽核监察部、科技信息中心。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ATM业务的日常管理,处理与自动柜员机有关的各种功能、操作、吞卡、错账、投诉、服务时间、服务响应、服务连续性等涉及服务质量的问题。
自治区电子银行部是全区自动柜员机(ATM)业务的最高主管部门;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自动柜员机(ATM)技术支持;稽核监察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及自动柜员机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现金押运等。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接受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操作培训和监督部门的稽核监督。
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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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省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以及《ⅩⅩ省辖内农村信用社万通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ATM)具有取款、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服务功能,可为客户提供24小时自助式服务,是一种新型的自助银行终端。
自动柜员机(ATM)分为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设立在信用社营业机构的称为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设立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称为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自动柜员机(ATM)设置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自动柜员机(ATM)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自动柜员机(ATM)的管理包括设备的申请、购置、调试、安装、监控、日常使用维护和故障维修、账务处理、安全保障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ⅩⅩ省辖内农村信用社所有涉及自动柜员机(ATM)业务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监督和岗位职责第五条ⅩⅩ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的管理部门有:银行卡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科技部门、各营业机构;监督部门有:监察稽核部门。
银行卡管理部门是全辖自动柜员机(ATM)的主管部门,并负责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科技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技术支持;保卫部门负责安全防范;监察稽核部门监督内控制度落实。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接受银行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操作培训和监督部门的稽核监督。
第七条银行卡管理部门职责1、根据ⅩⅩ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自动柜员机(ATM)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监督实施。
2、定期对辖内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通报。
3、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ATM)布设规划和设置的审核工作。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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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以及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中拥有一定权限、并能进行各类业务操作的人员,统称为综合业务应用系统柜员。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柜员管理工作,本着“科学分工、逐级授权、授权有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柜员的申请、审批流程,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条设置柜员管理人员。
各信用社、县(区)联社,应设置一名柜员管理人员。
信用社由主办会计担任,县(区)联社由财务会计部(以下统称财会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本机构及辖内机构(网点)的柜员权限审批,上报及保管柜员资料工作,并对柜员及柜员卡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预留印鉴。
网点、信用社柜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各县(市、区)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总部,下同);主办会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省联社各办事处,西安市各联社主办会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预留印鉴保存在省联社。
第二章柜员基本信息第六条柜员号、柜员密码、柜员编号的设置柜员号由四位字符(数字或字母)组成,是系统中柜员身份的标识。
每年年底,各联社应对本年度被删除的柜员号进行统一清理,被删除的柜员号从被删除年度终了起两年内不得更名使用,因此,请各管理部门慎重从事。
柜员名称是指柜员的姓名,一般不超过四个汉字。
柜员密码是由6位数字或大写字母组成。
柜员号和柜员密码是系统验证柜员身份的唯一依据。
柜员编号是由10位数字组成:地市(2位)+县联社(2位)+6顺序号。
由县联社统一编制,柜员编号在全省范围内保持唯一。
第七条柜员类型根据柜员职责的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可分为二类,即:管理柜员:单位领导、系统管理员、周期操作员、网点主管、主出纳、信贷员、稽核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b380a4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e6.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7•【文号】农银发[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农银发[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增强竞争实力,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应用后柜员制的管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柜员制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它对内能够充分挖掘银行内部资源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综合获利能力,对外能够提高银行服务效率、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增强银行核心竞争能力。
柜员制以其全面、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赞誉,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是我行优化、整合营业网点柜台劳动组合的方向。
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实施柜员制工作的领导,县级支行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会计部门具体负责柜员制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稳妥实施柜员制实施柜员制后,基本上为单人临柜。
需配复核员的,复核员的数量配备、复核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突破了“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银行传统会计内控制度。
因此,各行在坚持实行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一)规划方案。
根据各行实际情况设定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三种柜员模式,包括柜员的配置及责任划分,前台;后台的业务范围划分;各项业务流程,内控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制定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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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和《XX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
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和业务核算操作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第三条依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将会计核算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的权限不同分为业务经办(C级柜员)、业务主办(B级柜员)、业务主管(A级柜员,包括营业经理和总会计)三种。
一、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前台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负责对权限
范围内业务具体处理和对超权限范围业务资料的初审。
二、业务主办是指对超业务经办权限范围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在规定范围内和额度内授权的人员。
负责对C级柜员办理的业务和规定额度内的业务进行审核、划卡授权,负责营业网点重空的领取、保管,并向各柜员进行发放;负责本网点总库钱箱管理和下发分库钱箱到指定柜员。
三、业务主管是指对超业务主办权限的重要业务进行授权处理的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网点负责人、总会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权部门聘任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负责对超过B级柜员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划卡授权。
四、各类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逐级办理。
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业务经办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授权)和二次授权的业务事项,业务经办与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营业网点基本条件:
1、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2、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3、必须安装监控系统;配备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4、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经过综合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临柜实践经验。
未经培训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3、熟悉综合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综合业务,并掌握银联卡、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业务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业务操作管理
第六条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
XX市商业银行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界定操作者、操作依据(如所需单据)、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和录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
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必须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滞后和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核算操作权限授权控制。
二、事中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效性要求、金额大小和应用系统设计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控制方式:
1、业务经办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辅之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
2、对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业务主办或者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
3、业务主管或业务主办必须对业务经办的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核算凭证、业务用章等进行检查核对,共同封箱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滞后复核,对业务经办已办理的超权限业务,业务主办采取录入凭证主要要素、翻看凭证填写内容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进行滞后复核。
四、事后监督,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业务主办必须审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管理部门对营业网点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第八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实行票据交换传递人员与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岗分离;操作与授权以及二次授权分离。
必须严格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办理业务。
所有业务应先由业务经办处理,重要业务由业务主办、业务主管按规定权限进行授权,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不得相互兼职。
特殊情况需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具体办理业务或顶岗替班的,不可为本人经办的业务授权。
第九条加强现金管理。
对业务经办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入库。
业务经办之间不允许直接办理现金调拨业务,业务经办现金的出、入库和调拔,必须经总库管理人员进行操
作,由经办人员授权办理。
营业终了,业务经办应按规定程序轧账、碰库;A级或B级柜员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网点B级柜员负责重空的领取和下发,B级柜员根据本网点重空使用情况,统一从支行重空保管人员处领取重空,然后按柜员下发到临柜人员。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科目凭证附件。
营业终了,业务主管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簿三核对。
第十一条严密人民银行支付业务处理手续。
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的录入、复核、编押、发送均应分人承担。
印、押(机)、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管分用,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印章使用、权限卡和密码管理。
记账凭证作为对柜员业务交易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一律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经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审核或授权的记账凭证还应加盖主管人员名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停用、销毁必须办理严密的登记手续,切实明确经办柜员的责任。
权限卡和密码:权限卡是业务操作人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或拥有一定业务处理范围的磁卡。
权限卡必须与柜员密码配套使用,柜员密码是对持卡人身份的再次验证。
其权限卡和密码的管理、
签发、领用、保管、使用等,按照《XX市商业银行权限卡管理办法》严格办理。
第十三条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
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授权后并作有关登记后方能办理重新签到手续。
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
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有权人员授权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谨慎办理抹账、冲账交易和挂账处理。
柜员必须经由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抹账处理和错账冲正。
抹账或冲账时,应在原凭证上用红字注明抹账或冲账交易的凭证号,经业务主管签字后,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序时登记。
对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必须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挂账金额、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业务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办理权限和授权权限规定如下(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1、现金业务:
储蓄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的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对公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业务。
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2、转账业务
储蓄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的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对公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XX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业务办理权限和业务授权权限。
其他授权事项,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