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

合集下载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

——编者按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

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

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济档字[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济档字〔2011〕19号)各县(市)区档案局:为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我市档案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档案局制定了《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档案局联系。

济南市档案局二○一一年九月六日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办案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采取的行政手段。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目的是使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地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惩罚措施,目的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二、责令改正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1)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采集证据;(2)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改正决定;(3)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4)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5)行政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要求:(1)责令改正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要求;(2)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合法、合理、公正,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3)责令改正决定应当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形式,确保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错误;(4)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其遵守法律。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多种种类。

1.警告:行政机关对普通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属于轻微处罚,主要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2.罚款:以罚款的方式处罚违法行为人,数额大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而定。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行政机关有权进行没收,并将其纳入国库。

4.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措施,以限制其继续违法行为。

5.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对于持有相关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彻底阻挠其进行相关违法行为。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两种行政手段,具有以下关系:1.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的首要手段,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希翼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自觉改正错误,恢复合法地位,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裁判,是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违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一种裁判方法。

它既可表现为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行为全部违法,或者整个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与合法并存但二者不可以分离);也可表现为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且二者可以分离);还可以表现为撤销但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相对一方的行为也确实需受处罚)。

由于要求撤销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的讼诉或复议请求;因此,撤销判决和决定是在整个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原告请求最多、适用范围最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最有力的一种方式。

撤销判决是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通用的裁判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行政法院有权撤销无权限、形式上有缺陷、权力滥用和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①;联邦德国的行政诉讼也同样以撤销作为重要的判决形式②。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院不存在明确的“司法变更权”,因而其撤销,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

英国普通法院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程序上越权、实质上越权和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行政决定。

③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复审法院如认定机关行为、裁决、结论具有下列性质,应宣布其为非法,予以撤销:(1)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合法的行为;(2)同宪法规定权力、权利、特权与豁免权相抵触;(3)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和限度,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4)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5)在处理本编第556条、第557条规定的案件,或根据法律要求对机关审讯卷进行复议时,设有可定案证据作依据;(6)没有事实依据,以致要由复审法院对事实重新审理。

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和《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在立法上一方面借鉴了行政诉讼制度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或过于原则、或过于繁琐、或交叉包容的规定,从而较好地归纳了撤销判决和决定适用的5项法定条件,使其既明确具体,又逻辑清晰,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一般几天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一般几天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般⼏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我国对市场经济秩序进⾏监察管理的⾏政机构,对于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处罚,责令改正是处罚的⽅式之⼀,那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般多少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般⼏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违法企业责令改正的,改正的期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中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三条⾏政机关实施⾏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

第三⼗九条⾏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给予⾏政处罚,应当制作⾏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政处罚的履⾏⽅式和期限;(五)不服⾏政处罚决定,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期。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的印章。

⼆、⾏政处罚执⾏⽅式有以下⼏种(⼀)⾏政处罚执⾏⽅式包括⼈⾝⾃由罚⾏政处罚执⾏时,短期剥夺或限制⼈⾝⾃由的处罚。

此类⾏政处罚执⾏主要有⾏政拘留.(⼆)⾏政处罚执⾏⽅式包括⾏为罚(能⼒罚)⾏政处罚执⾏时,限制或剥夺某种⾏为能⼒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停⽌⽣产、停⽌营业。

(三)⾏政处罚执⾏⽅式包括财产罚⾏政处罚执⾏时,⾏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为的⾏政相对⼈⼀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法财产。

(四)⾏政处罚执⾏⽅式包括声誉罚(也叫做申诫罚)⾏政处罚执⾏时,⾏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就可以拒绝配合处罚。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合理的。

一些复杂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影响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准确性。

那么错开罚单怎么补正呢?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呢?下文将给予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对违反法律条款规定的事实未做认定、认定部分或认定指向不明确,均属于认定不清。

如《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违法事实要件中对象为“土地”,行政机关只需认定违法行为人占用土地即达到认定事实清楚的要求;而该法第74条规定的违法事实要件中的对象为“耕地”,则行政机关必须认定违法行为人占用的为耕地,而不可仅认定占用土地,。

事实一般包括“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

对应到违法案件中,就是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主体,以及违法的原因、过程和后果。

时间涉及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行为地点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也是判定占地是否符合规划、采矿是否超层越界的关键因素;而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主体是否遗漏,自然人年龄及精神状况等均涉及处罚情节和责任承担,是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原因、过程等因素不属于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但违法结果则是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

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改正吗

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改正吗

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改正吗当前社会中,作为中国的公民就应该要遵守法律,切不可以做违法的事情,不然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

那么,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改正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改正吗责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有错必纠,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处罚,首先都要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不属于行政处罚。

考虑到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很多都有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规定,为了做好衔接,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才予以单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我们国家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里面最轻的的处罚,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谴责和告诫,让他们知道自己行为带来的严重性,并且希望他们能够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

2、罚款:罚款也是我们常见的处罚类型,这里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强制性收取的金钱,通过这种罚款的方式,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尊敬的(主管部门名称):
本人(姓名)是(单位名称/个人信息),因(罚款/停业整顿/其它行政处罚原因)遭受了(主管部门名称)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本人经过认真思考,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咨询等途径,发现自己并没有违反相关法规,因此向贵部门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

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列出事实认定错误的具体原因)
具体而言,(列出具体事实和证据:如调取相关资料、人证物证等证据证明所行事实不存在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详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分析认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次处罚过程中,(列出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或程序的行为)。

因此,本人要求(主管部门名称)对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程序及效力重新审查,撤销相关处罚,恢复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理解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但也希望(主管部门名称)在行使职权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为社会和人民立案解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郑宏彬与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宏彬与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宏彬与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宏彬;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郑宏彬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郑宏彬【当事人-公司】彬州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贾杰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贾杰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靳贾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陕西矩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宏彬【被告】彬州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行政命令,目的是让违法行为人自行改正其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为维持法定秩序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责令改正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为维持法定秩序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责令改正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行为。

被上诉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系行政过程性行为,尚未形成行政强制力,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上诉人相关建筑被拆除的法律后果,对上诉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

陈连珍与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连珍与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连珍与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琼01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方孙晓张珂瑜【审理法官】温方孙晓张珂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连珍;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连珍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连珍【当事人-公司】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吴英健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康月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吴英健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康月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明吴英健王立峰康月【代理律所】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连珍【被告】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主要审理的是被上诉人琼山环境局作出的138号处罚决定与琼山区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罚款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审理的是被上诉人琼山环境局作出的138号处罚决定与琼山区政府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经本院审查,陈连珍的石材厂主要进行石料加工业务,占地面积约5亩。

琼山环境局经现场勘察发现建设项目有一台龙门吊架、三台大型石材切割机和一台红外线切割机以及一台手推切割机,并建设有三级沉淀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浅论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

浅论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

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被广泛大量的使用。

很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运用责令改正这一手段也是非常熟练,但对于责令改正法律属性的理解则大相径庭,导致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中遇到很多难题。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责令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责令改正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命令。

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是处罚之前的一种行政手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尊敬的XXX局:我是某某某公司的代表,特向贵局提交一份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慎考虑和公正处理。

一、案情回顾我公司自XXXXXXXX年起从事XXX行业,秉持着合规经营、服务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XXXXXXXX年X月X日,我公司因某某事项被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理由我公司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异议,并提出申请撤销处罚:1. 处罚事实不准确:根据我公司详实的整理,XXX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相关事实的陈述存在错误和不明确之处,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

2. 法律适用错误:我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适用存在错误,违反法定手续和法律程序,应当重新审查。

3. 处罚措施不当:根据我公司所具备的证据和材料,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我公司的处罚措施过于严厉,并未与案件性质和情节相符。

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坚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不公正之处,故提出本申请书,希望能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要求鉴于上述,我公司特向贵局提出以下具体要求:1. 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我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合法经营权益。

2. 要求贵局重新审查我公司的案件,对于案情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调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建议尽快安排相关部门会议,处理我公司的申请并作出相关决定,缩短我公司的合规风险。

四、合作意愿我公司一直秉持着规范运营、合规经营的原则,愿意与贵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同时,我公司也将持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代表某某某公司再次申请贵局撤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真诚希望贵局能够审慎研究本申请书并给予公正的处理。

此致某某某公司代表日期:XX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责令改正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按照本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这一告知救济权利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三年多来,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其依据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相比旧法,本条并未进行修改。

但笔者发现,随着本次修法过程的讨论,不论是学界对“责令改正”的认识还是相关司法判例,对此认识都逐渐趋于一致,为此,有必要将相关观点予以梳理,为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提供一些参考。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时”的理解问题。

笔者编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理解与实务》一书认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是作出处罚决定时,实施行政处罚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时点概念。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释义第100页指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

”该观点也印证了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正确的。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包括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任何一个环节,随时发现违法行为,应该随时要求责令改正。

而不是作出处罚决定后,全部一直等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

就此,当年笔者参与起草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齐千、哈尔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齐千、哈尔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齐千、哈尔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齐千;哈尔滨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当事人】齐千哈尔滨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齐千【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郑丽娜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丽娜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丽娜【代理律所】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齐千【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本院观点】省司法厅撤销市司法局作出的35号答复后,市司法局针对齐千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调查,并作出了35-1号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警告受案范围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市司法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哈司罚决字〔2019〕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二一一鉴定中心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

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司法厅撤销市司法局作出的35号答复后,市司法局针对齐千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调查,并作出了35-1号答复。

在该答复中市司法局指出了二一一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违反《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的情形;同时,针对二一一鉴定中心存在的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情形,决定拟由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二一一鉴定中心进行行政处罚。

市司法局作出35-1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省司法厅作出的1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适用范围(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2)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情况。

2.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列举,包括:①责令停止建设;②责令停止试生产;③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④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⑤责令重新安装使用;⑥责令限期拆除;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⑧责令限期治理;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3.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正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将实施行政处罚作为逾期不改正的后果,表述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实施行政处罚。

”(3)如果当事人行为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表述为:“我厅(局)将在××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厅(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如决定书中环境违法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写明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4.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
深龙环水监[2016]07014号
当事人: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3313492
组织机构代码:73308468-6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六约金泉工业区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2016年3月1日我局以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为由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龙环水改(2016)[横岗]02号),5月10日以相同理由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环水罚[2016]0047号)。

你公司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市人居委向我局反馈了本案初步审查意见,我局综合考虑后认为该案件取证程序有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现决定撤销对你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龙环水改(2016)[横岗]0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环水
罚[2016]004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8月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