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池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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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偶然从《中国贸易报》上看见了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郑颖、杜则煊攥写的《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调研》。说真的,我是被这个标题吸引的,如果是一般的探讨未必能让我们感受新意,但是规范的调研得到的应该是冷静的思考和客观的辨析。

这份调研报告指出,资金池业务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便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资金池目前已成为现金管理领域中集团资金管理有效的解决方案、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国际企业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为避免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危及全球金融体系的恶果,美国、英国、瑞士和德国的10家银行就曾宣布设立一个总额达700亿美元的资金池,展开联合自救行动,旨在“协力实现市场流动性的最大化”。当前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资金池管理模式。为此,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对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以及相关涉税问题展开了调查。

资金池的运营模式

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调研发现,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一般来说,集团的结算中心并非法人机构,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通过集团与银行间就资金池业务达成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对于集团结算中心收取和支付利息的期限以及利率标准,各个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如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对于子公司上拨的存款,按照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于集团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则按照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确定,并按季支付利息。

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通过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

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资金池运作中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探讨

很显然,“子公司在集团结算中心资金池中资金如何定位?是否纳税?”是我们需要重点剖析的地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资金池本身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规定。倒是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博客曾经发布过一篇关于河南省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的内部文件。这部文件的全文如下: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关联企业借款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漯地税直函【2003】3号 2003年7月2日发文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关联企业借款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国税函发【1995】第156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第7号文件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双汇集团各关联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将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结算中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对关联企业支付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此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关联企业收到的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双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利用调剂的资金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企业营业税。

三、双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取得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关联企业使用,资金结算中心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关联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收到的银行利息,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在漯河的这个文件中,对并非属于金融机构而且也不属于独立法人的资金结算中心给予了“类金融机构”或者“准财务公司”的地位。如果将资金结算中心视为“类金融机构”,集团内关联企业在计算结算中心的存款当然可以依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在将资金结算中心视为“准财务公司”的情况下,结算中心出面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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