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我理想中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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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我理想中的法律人
理想法律人,从宏观角度,是一个全社会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结果。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产生、存在和运行的心理基础,是法治的源动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理想中法律人的社会有待形成,民众的公民意识也在法治化下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人意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凸现,在推动法治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探讨了公民意识形成和发展的条件和规律,探讨了如果成为理想法律人的过程,指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可选择的途径。
谈及法律人,我们通常将之与法律职业群体相联系,认为法律人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经法律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其实,我认为,从宏观角度而言,所为法律人是具备完备公民意识的社会普遍群体。在法治社会下,这种公民意识,集中地体现为法治意识。所以,我理想中的法律人应该是就社会普遍群体而言的,我认为社会公民具备完备公民意识的过程,就是法律人群体实现的过程。
一、理想法律人的内涵
谈及法律人首先要谈公民概念,理想法律人的内容,即时公民法律意识的内容。公民概念是相对于国家概念来讲的,是与国家相对应的。它是一个国家对一个自然人在法律上的确认。当某个人成为某个
国家的公民的时候,他就拥有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且享有这个国家其他的政治待遇、经济福利等等优惠条件。1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们从公民概念进一步发展出了近代法治思想。随着城邦国家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于是,人类社会最终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结构。政治国家所从事的公共领域,而市民社会属于私人领域。公民与国家之间相互制约,公民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的制衡。公共权力是为私人领域服务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和价值的最大化。公民这一概念体现了人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结合。公民是指在政治社会状态下,国家的法律对其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的肯定。具体表现为公民具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等。一方面,公民必须得到国家的保护才能生存和发展,必须受到国家的统治;另一方面公民又是国家的主人,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制度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和服务于这个国家的全体公民。2政治国家产生之后,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公共领域。政治国家的职能是保障私人领域以及私人的自由与权利。卢梭曾经这样阐述政治国家的意义:“首领的产生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想自己被奴役,这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3近代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个体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原点和始基。政治权力必须经个人认可而产生,是个人权利的守护者。政治权利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而成为最高权力。因此,公民是制约与限制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基本力量。而笔者认为,当公民成为了理想法律人的时候,也就是公民1魏建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政治与法律,2004.1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6页.
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权利和国家力量趋于平衡的时候。
保护公民的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和价值追求,也是理想法律人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制定一切法律的原则都应该是充分肯定人具有无上的价值。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特的个性。大家生来平等,人人都有权利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是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需求表达。每个人通过自身拥有的基本权利,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平等。由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存在于法律之外。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在主观上的认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有利于个人自由意志本位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公民权利意识的理论根据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理论。这些思想家们从人类的普遍理性中推导出人类的“自然权利”,并进一步说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没有公共权威,每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大家互相不干涉,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国家产生之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因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只有当人的生命结束时,权利才可能消失,否则,没有任何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利剥夺这些天赋的人权。”`“法律作为国家意志也只是对公民这些既有的“自然权利”的确认。
由于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公民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
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然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意味着公民愿意接受既定法律的约束,服从法律的安排,也表明公民要求公权力必须依法运行,同时也要求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因为,只有在共同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免受侵犯,或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能够以法定的方式寻求保护和公正的裁决。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以及理想法律人目标的实现,会使社会生活趋于有序。
二、公民意识与法治化进程
1、当下中国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我国人民已经在党的领导不翻身解放作了主人。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公民的思想意识却还很落后,还不懂如何成为一个法律人。很多人甚至完全没有权利的概念。以选举权为例,选举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最重要的方式,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可是,有的公民却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对选举抱着应付的消极态度。还有一些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去关心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所以,经常会出现遇到侵权事件时,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去做一个法律人应该做的是。在我国当今社会,一方面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大家对法律感到很陌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义
务状况;另一方面我国依法治国的氛围还不够浓厚,公民还没有形成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习惯。总而言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就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还很薄弱,不能适应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4
西方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生而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等级社会的影响,等级观念在今天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等级观念。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向美国予以学习。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就是一名公民理论的倡导者。早在英帝国统治时期,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关于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就被他翻译后在美国出版发行。洛克、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理论”等思想理对美国人民来说早已是耳熟能详了。后来的《独立宣言》甚至都将这些理论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纵观美国的发展历史,无论是南北战争时期废除南方的黑人奴隶制,还是后来的禁止种族隔离,,以及妇女争取权利的解放运动,都是将自由、民主和平等作为战斗口号,并以此为武器争取自己的权利。“追求幸福应作为政府保障的基本权利”。5在实现理想法律人的路上,西方国家领先了不止一步。
因此,我们强调要增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但是却没有意识到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面对当今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政治参与不足的现状,我们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公民权利教育的重要性,意思到4辛世俊: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南都学坛,2005年第1期.
5高峰:美国人公民意识的演进,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