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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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签订生效:

甲方:北京行所志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金台里17号朝阳区图书馆3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联系人:赵翠刚

电话: 0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

户名:北京行所志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 0125 0141 7000 7776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银行账号:

本合同由北京行所志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博奥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软件开发和/或测试技术服务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后订立。

1.合作目的

为了建立和发展双方在软件开发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开发和测试人员项目技术服务,乙方将指派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提供上述服务。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共同发展的原则,签署本合同。

2.合作期限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3.合作模式

3.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指派甲方认可的、合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到甲方指

定工作地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委托的技术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具备必要的资质且拥有具备足够开发和/或测试能力和经验的技术服务人员,全职承接甲方的项目任务。

3.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必须从管理上保证技术服务人员的稳定,乙方不

得随意更换其指派的技术人员。

3.3为保证双方的合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双方各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双方日

常事务的联络、推动、跟踪、落实和检查具体合作活动的开展、过程、信息交流以及付款手续等,具体安排如下:

甲方合作负责人:赵翠刚

联系电话:

乙方合作负责人:

联系方式:

3.4在合作期限内,各方均应力争不变更合作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一方确

实需要变更合作负责人,则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5进行开发和/或测试工作的地点由甲方决定。

4.合作制度

4.1开发和/或测试团队的人员组成

4.1.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软件开发和/或测试项目要求提供参与甲方软

件开发和/或测试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以及简历,并保证其真实性。

4.1.2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甲方应在

乙方提交简历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对通过审查的人员进行面试。具

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更换合格人员。对于资格审查合格者,乙方应保证合格者与

甲方签署保密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与甲方签署

保密协议的合格者,在甲方工作的前10个工作日为试用期,试用期

间甲方认为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合格

人员。试用期被认为不合格人员的服务费用不予支付。在合作期间,

如甲方需要减少或停止已经开始工作的技术服务人员,应提前一个

月书面通知乙方。技术服务费用按照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

间结算。

4.1.3对于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双方共同确定采用人员名单、等级、采用时

期,连同采用人员简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对于初始资格审查不合

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4.1.4除乙方合作负责人外,在通过甲方资格审查并采用的人员中,乙方

应指定一人为乙方软件开发和/或测试团队负责人,负责在甲方工作

期间的事务性工作的沟通,但对软件开发和/或测试工作无管理职

权。全部参与甲方软件开发和/或测试的工作人员均直接接受甲方项

目管理人员的领导。

4.2日常管理

4.2.1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在甲方办公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合

法的人身权利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乙方技术服务人员

遵守甲方事先告知(包括邮件形式)的各项管理规定,努力完成任

务。如果乙方技术服务人员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技术服务

人员。乙方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服务场地进行与甲方业务委托无关

的任何工作和服务。

4.2.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在甲方办公期间,须遵守甲方的考勤管理制度,

由甲方合作负责人负责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各种请假以及调休事

宜,各种请假以及调休在不影响研发任务的情况下应事前征得甲方

书面同意。对于不遵守甲方考勤制度的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甲方的工作时间为早九点到晚六点。

4.2.3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管理规定

等规章制度。如果乙方技术服务人员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人员。

4.2.4因项目所需的关键器件、开发或测试工具、测试仪器、重要技术资

料等,由甲方购买并提供给乙方使用,其所有权属于甲方,在项目

结束时乙方应交还给甲方。

4.3加班管理

4.3.1加班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或休息日(包括工作日中甲方规

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仍然照常工作的情况。指令性加班

必须经甲方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同意,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有义务进

行配合。

4.3.2非指令性的加班由乙方技术服务人员自行决定。

4.3.3指令性加班产生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三倍)、餐费、交通费等费

用,由乙方支付。

4.4出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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