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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度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度解析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度解读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希望通过对该法重点内容的解读,能够对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一、明确界定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实践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难以界定用工主体和责任等情形,都面临确认劳动关系的实际问题,本次立法首次明确确认之诉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是立法的一大亮点。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适用《劳动合同法》全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辞退有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两种情形。
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不够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胜任情况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形,依据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
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动提出辞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离职主要是指自动离职情形,即劳动者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用人单位的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一)一、六种情形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四、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留了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同时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终局,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为使劳动者不丧失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的诉讼救济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 ,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 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
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条例: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仲裁时效因当事 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 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 或者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35. 什么情形 下劳动争议 申请仲 裁的时效中止?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与劳动争议案件 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可以 申请参加仲裁活 动或者由劳 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通 知其参加仲 裁活动 �
28. 当事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 参加 仲裁活动吗?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 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
22. 当事 人 申请 调解 后, 还 可以 申请仲裁吗?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 支付劳动报 酬, 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 , 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 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依法处理 �
15. 事业单位实 行聘用制的 工作 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的, 是否 适用本法?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负 责管辖本区域 内发生的劳 动争议 � 劳动争议 由劳动合同 履行地 或者用 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 � 双方当事人分别 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 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 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17.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何时 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行 政部门会同工会 和企业方面 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 研究解决劳动争 议的重大问 题�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调解渠道拓宽,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 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为拓宽调解渠道,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 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 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方便当事人提起仲裁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 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实践中,经 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同,用人单位 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 等情形,当这些“地域的不同”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就涉及到管辖问题,有 时还出现“争案”、“推案”现象,常使劳动者在这些不同地域奔波,大大增加 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五、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以免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 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解释为“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尽快 解决劳动争议,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 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很多劳动者因错过仲裁时效,被拖欠的劳动 报酬也只能眼看着被“打水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合同解除、工作时间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为了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1. 调解的原则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调解的原则和方式。
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解可以采取口头调解或书面调解的方式,调解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调解的程序和效果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双方意见,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1. 仲裁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仲裁,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2. 仲裁的效力和义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可以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平、均衡的解决。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今后,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解决,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应用,努力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公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缺乏、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开展的需要。
为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在坚持劳动法根本原那么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开展要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
它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有针对性地作出六大突破性制度设计答: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标准:一是规定局部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本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局部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解读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此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数额由几十元到几百元。 为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新法将此费用全部免除。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 郭伟俊律师
解读:一些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对于这部分案件,新法开绿灯,允许先予执行,及时给劳动者挽回损失。
7、 案件不能一拖再拖 两类争议一裁终局
两类争议可以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解读: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一调一裁二审”的程序,这是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繁琐的程序让劳动者维权不堪重负,如处理一件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可以针对有无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服可以起诉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加上工伤认定也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有时一个案子要拖2、3年,给劳动者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及精神负担。因此,新法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案件一裁终局。
5、 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若掌管证据 不能推脱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新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在没有离开该单位前,往往不敢申请仲裁。针对此情况,新法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解读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
解读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要维权,就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不仅周期长,而且程序繁琐,不少人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
且看新法有何妙招应对。
亮点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相关条款:“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该规定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实施新规后,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亮点二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
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
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亮点三仲裁时效期延长相关条款:“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仲裁时效也是一个明显变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 庭五日 前, 将开 庭日期 , 地点书面 通知双方当事人 .
50, 当事人是否有权利请求延期开 庭?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 . 当事 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
0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5
解读 � � � � � 编 辑吕国 玲 �
为撤回仲裁申请 .
52,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 退庭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47, 当事人 提出回 避申 请的,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
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
46, 什么情形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 , 应当回 避, 当事人也有权 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提出回避申 请: ( 1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 与 本案当事人 , 代理人有 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 ) 私自会见当事人 ,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 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57,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对 自己陈述的记录是否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对 回避申请应当 及时作出决 定, 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 事人.
48, 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将仲裁员解聘?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书 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 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大亮点解读亮点一: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关联条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也意味着围绕“什么是用工”将有大量的争议产生,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亮点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关联条款:“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及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及解答推荐文章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热度:2017惠州劳动法对底薪的规定热度:有关农村教育问题的论文热度:农村改革问题研究的毛概论文热度: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热度:劳动法是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
那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及答复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些问题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题解答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哪些人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争议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何规定?答: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4、关于委托代理有何规定?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答: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6、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答: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7、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如何计算?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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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8、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什么是诉讼?第五条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0、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口头申请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6、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何调解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琉导。
帮助其达成协议。
1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8、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还可以申请仲裁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凋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9、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1.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2.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3、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5、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26、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7、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2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0、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3、申请人申请仲裁是否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4、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事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6、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什么救济渠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0、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1、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