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6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2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52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7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6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69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72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8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12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23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3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41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50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5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8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61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型经济国家。
国企是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如果经营方式不符合快速发展的市场,会导致经营不善或者管理方式落后。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综上所述,国企改制管理办法需要七个板块的法律法规支撑,这样国企改制才能做到改制合理、改制合法、改制为民、改制为国。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 ,国资委还承担着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各级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与协作机制
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职责划分
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 监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中央国资委主要负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而地方国资 委则负责监管地方所属企业。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追责问责制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问责,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警示教育,引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增强法纪 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立法背景
核心内容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职责、权利与义务、监管方式、法律 责任等。
重点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 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 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 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 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 流失。
协作机制
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 、联合检查等方式,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监管手段创新及信息化应用
监管手段创新
国资委在监管手段上不断创新,采用了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等 多种方式,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还建立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2016年3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省属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治企是依法治省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水平,结合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要求,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以进一步提升省国资委依法履职和省属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快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依法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分类监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统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土地、矿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绩效导向、风险可控。
全面规范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进行全面规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依法管理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绩效导向是指在管理中,要注重绩效评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风险可控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要控制风险,避免国有资产产生破坏性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组成。
国有资产委员会是国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分别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等,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约。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从而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国企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I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I(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 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 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 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委内各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资监管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近年来,各级国资委统筹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国资监管系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但仍然存在上下级国资委沟通联系不够紧密、指导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全国国资系统合力有待增强等问题。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总体要求各级国资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
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有利于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推进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和党的建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有利于更好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各级国资委要立足全面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健全国资监管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力争用2-3年时间推动实现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法规制度协同一致、行权履职规范统一、改革发展统筹有序、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系统合力明显增强,加快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二、突出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点任务(一)统筹推进全面履行职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鄂国资综合〔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资综合〔2022〕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2022年8月23日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的监管。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着力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三)坚持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深入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四)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0•【文号】国资发监责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监责规〔2021〕14号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342次党委会议、第5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体举措。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约谈,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促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现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资委2021年2月20日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中央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中央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视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京国资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30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3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一)市属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二)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三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含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
下面是一份包含____字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转和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实际收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意愿,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国家依法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具体职责由法律进行规定。
第八条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国企领导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企领导层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的目标和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和审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
国企借出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资金借出行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借入方”)借出资金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企借出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借出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风险可控原则:借出资金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资金安全。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借出资金应充分考虑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企资产保值增值。
(四)公开透明原则:借出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国企借出资金的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二章借出资金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国企借出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借入方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借入方具有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出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定。
(四)借出资金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国企借出资金的程序如下:(一)立项审批。
借出资金前,由财务部门提出借出资金方案,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风险评估。
财务部门对借出资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三)签订合同。
借出资金前,财务部门与借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出资金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四)资金划拨。
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借出资金划拨给借入方。
(五)资金回收。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借入方按时还款,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借出资金的期限与利率第七条国企借出资金的期限根据借入方偿还能力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国企借出资金的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情况、借入方信用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章借出资金的风险管理第九条国企借出资金的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风险:对借入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入方具有偿还能力。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办法等要求。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指根据公司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的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一般由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担任,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为法律合规中心。
第四条合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管理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监督检查、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法律合规中心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规风险控制三道防线机制,业务发起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主体,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明显增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但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新形势下,全面建设法治央企,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迫切需要。
为此,现就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滨国资〔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国资〔2024〕37号各市属企业:《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第二版)

国务院关于印 发《划转部分
1
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
方案》的通知
2
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操作规则
3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
4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工作 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上市
5 公司国有股权
无偿转让暂不 征收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 税有关审批事 项的通知
(二)财务
(一)总体规定
(三)职工安置
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
2
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4 关于审理侵害
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
5 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知识 产权工作的指 导意见
国资委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品牌建设的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国有 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关于扎实推动国有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
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
本书收集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产权监督管理以及与国企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共十四章,包括综合类、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混合所有制与职工持股、国 有资产(股权)监管、“僵尸企业”清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党的建设及责任追究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2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 4 -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8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0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17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22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5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31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34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39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41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4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5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5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62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65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71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76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81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86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89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91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 93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分类施策(一)分类推进改革。
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二)分类促进发展。
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持续推动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
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支持和鼓励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完成特殊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重点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三)分类实施监管。
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在改革发展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