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合理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标准1.施工单位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支出。
2.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情况合理规划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并编制认真的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3.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依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申请、核准、报销,并依照相关要求记录和报送相关财务料子。
4.企业法务部门定期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符合规定并合理合法。
二、费用核算标准1.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料子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2.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进度及不同工序的安全风险和文明施工要求,合理核算相应的费用,并依照相关规定计提预算。
3.施工单位应与财务部门协商确定相关费用标准和核算方法,以确保费用的准确核算和合理支出。
4.施工单位在申请费用预算时,应供应认真的费用明细,包含费用项目、费用计算依据、费用金额等。
三、费用申请和核准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编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并向企业法务部门递交申请。
2.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未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企业法务部门报备费用的核准和使用情况,包含费用支出、料子购买、设备租赁等。
四、费用报销1.施工单位应依照企业财务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费用报销。
2.费用报销时,施工单位应供应相关的费用核算原始凭证和相关财务料子,包含费用清单、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
3.企业财务部门对施工单位供应的费用报销料子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费用报销后,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布置费用的支出,并记录在相关账簿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成为了工程建设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和环保,施工单位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措施。
为了管理这些费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二、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1.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和环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2.合理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出,在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施工质量。
三、管理办法1.费用预算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方案,并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并批准。
预算方案应包括费用的构成、金额以及费用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2.费用安排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核批准的费用预算方案,按照各项费用的需要进行安排。
费用安排应合理、有效,并且要确保费用的使用符合预算方案的要求。
3.资金保障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资金拨付。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行政部门报销费用,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
4.违规处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预算方案使用费用、滥用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款、追缴费用等。
5.费用监管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费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遵守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四、执行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费用的预算、安排和使用,并保留相关的支出凭证和记录。
2.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并提高管理效能,避免出现费用管理的漏洞。
五、总结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是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文明和环保的重要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施工质量。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登记编号:云府登70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本项目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第三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八、安全教育培训;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十二、消防器材设施;十三、应急救援器材;十四、隧道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十五、隧道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第四条安全措施费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第五条本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已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发现作业队或部门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作业队或部门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作业队或部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部,作业队或部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应对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八条作业队或部门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024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本项目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十二、消防器材设施;十三、应急救援器材;十四、隧道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十五、隧道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已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是重要的施工管理要求,旨在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提升工程形象。
为有效管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建立费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一、建立费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设立费用管理部门,确定负责该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编制、审核、监督和控制等工作。
2.费用管理部门应与项目部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费用管理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费用编制规范1.在工程预算编制时,应划分专门的费用项目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明确各项费用的用途和标准。
2.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建立费用编制的程序和流程,明确涉及的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费用编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审核费用编制1.费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编制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符合规范。
2.审核内容包括费用编制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
3.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制单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编制单位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监督费用使用1.费用管理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确保按照编制的费用标准和使用用途进行支出。
2.每个费用项目应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费用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定期进行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五、控制费用支出1.建立费用支出的流程和程序,确保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凡属费用支出超过预算的事项,需得到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
3.从严控制费用支出,严禁超出预算的费用支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建立费用管理档案1.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档案,包括费用编制、审核、支出等相关资料。
2.费用管理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存储方式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于查阅。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现场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二条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
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费用支出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安全设备购置费、保险费、文明施工奖励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安全检测费等。
第四条费用的支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条费用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采购清单、报销流程进行,确保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费用管理第六条费用管理应符合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预算,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费用预算应根据具体施工工程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经费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费用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遵守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等原则。
第十条费用支出应及时进行申请、报销,不得延误或滞留。
第十一条所有费用支出都必须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凭证,经过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落实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应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监督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费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出的,或由此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管理,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报相关领导和部门备案。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人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人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对《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该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
凡2005年1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计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规定3、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2.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金组成。
3.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1)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十措施费十其他项目费十管理费十利润)×0.2%(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十措施费十其他项目费)×0.2%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6.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计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规定1.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保障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水利施工等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护费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安全防护费用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设定的安全防护费用标准,向建设单位缴纳安全防护费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护工作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防护工作方案的要求,配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与调试。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安全防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文明施工费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文明施工费用专项账户,用于收取和管理文明施工费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设定的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向建设单位缴纳文明施工费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单位缴纳的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制定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各类文明施工设备和器具,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和水平。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66079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 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昆明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昆明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昆明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都有哪些,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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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一、费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文明程度。
2.原则:本办法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在确定费用标准、使用范围、追偿措施等方面,均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收取范围: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费用收取,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用品、文明施工设备、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等费用。
2.收取标准:费用的收取标准应根据施工单位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工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取标准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使用范围: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妥善使用费用。
三、费用的追偿和管理1.施工单位应主动履行费用收取和使用的义务,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妥善管理,严禁挪用、截留和私自占用。
2.费用的追偿: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费用收取和使用义务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追偿,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监督和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费用的使用效果和评估1.费用使用效果的评估: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对费用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和改进管理措施的参考依据。
2.评估结果的公示: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评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用户投诉处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用户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建筑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建筑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登记编号:云府登70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 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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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
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
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
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二条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
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
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
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