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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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和休假规定要求。需要休假人员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二)事假通常情况下从严控制,因事确需本人亲自处理可请事假。员工请事假前填报纸质或电子申请,3日以内由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3日以上7日以内由部门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7日以上半月以内由部门、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半月以上由部门、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员工请事假均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并备案。

(三)员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预防保健或相关科室审批,出具病假通知单本院已开设临床科目的,疾病证明一律由本院专业科室出具,院外或跨科开设的假条无效员工病假在15日以上,须出具病情已愈或已稳定的相关医疗证明,经预防保健或相关科室审核确认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或科室后方可返回岗位上班。员工请病假均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四)临床医疗、医技、行政、后勤等人员值班后,班可调休半天。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部门或科室掌握和安排。因工作需要积累的值班假,一般应在当月内完成补休;因工作需要经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推迟,但最迟须在一个季度内完成补休。

(五)员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放射假、

年休假等,由部门或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并签字批准,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并备案。

(六)员工在医院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部门或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所属人员年休假,期间医院一般不临时补充人员。

(七)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等,须持有有关文件由部门或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八)中层领导请假、休假,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备案。医院副职领导请假、休假,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医院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由人力资源部门报理事长(董事长)或上级单位批准并备案。

(九)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须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报告,上班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按旷工处理

(十)请假、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十一)如休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十二)请假、休假后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到所在部门、科室及有关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十三)各种假期(除年休假外)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十四)医院工会依法维护员工休假权利。员工如因休假与医院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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