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分配结构需调整“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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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是我国“十二五”三大改革的重要构成内容。虽然难以精确推测新方案及其延伸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包含的具体内容,但“五个关系”的再平衡和优化收入分配的“三个结构”是必须做好的。
收入分配活动共包括三个主体——政府、企业和居民,彼此间的关系形成主体分配结构;包括三项要素——劳动、资本和企业,彼此间的关系形成功能分配结构;包括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从而构成规模分配结构。
收入分配改革及其延伸立法活动的关键就是优化以上“三个结构”:在主体分配结构中提升居民收入的比重,在功能分配结构中提升劳动的比重,在规模分配结构中解决好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升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
为优化上述三个结构,我们必须在改革中解决好生产和分配、劳动和资本、社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以及企业内部劳动者间(高管和职工)的分配关系。
首先是生产和分配的关系。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内的产出在多大程度上可用于国内的分配,也即国民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我国前者是后者的1.01倍,比例较好;二是生产增加值中有多少可以用于增加劳动报酬,即劳动要素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升之间的关系,我国两者间的比例约为0.5:1,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上海等个别城市2000年以来始终保持着劳动要素报酬增速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速的局面。
其次是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二者间的关系是构成初次收入分配的核心内容。解决好这一关系要推进两项工作:一是合理确定企业利润与劳动报酬之间的关系,打破劳动报酬增速要低于企业利润增速的传统认识,支持个别地区和个别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和环境下的劳动报酬增速突破企业利润增速,也努力提升一般环境下企业利润用于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二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升劳动报酬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增强劳动者收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谈判能力。
第三是社会与个人间的关系。核心是解决好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全民福利和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国有资本是全民资本,国有资本的收益除保障国有资本实现可持续的保值增值之外,应在正常上缴国家税金的基础上,再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回报给出资人,即用于全民福利。
我国目前中央企业多数按照5%和10%两档向中央国库缴纳资本收益,并用于社会保障等领域;可考虑进一步提升上缴比例的限度,使其达到或略低于民营上市企业用于股东收益分配的比例,初期可由原来的5%至10%相应提高到10%到20%左右的水平。
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则特别要关注土地出让净收入用于失地农民保障、农田复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情况,努力提升上述领域的比重水平。
第四是收入和财产的关系。收入是要素参与当期经济活动实现的报酬,而财产则依托其存在和专属性,在不参与当期经济活动的条件下所分得的报酬。因此,做好这一关系的着力点看似相互矛盾:既要进一步提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在限制财产性收入的无序膨胀。
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是培养居民的投资能力、拓宽家庭的投资渠道,分享社会资本的增长收益。而限制财产收入的无序膨胀的关系是做好收入主体间的公平,在完善收入税制、限制高收入阶层的同时,推进财产税制的建设和完善,实现生产主体与财产主体的公平。
最后是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即高管与职工的关系。完善的着九点要从国有企业开始,做好“两个限制”,即限制国有企业用于收入分配的工资总额,限制高管群体与普通职工收入间的比例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