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恶英
二噁英(Dioxin),又称二氧杂芑(qǐ),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二噁英实际上是二噁英类(Dioxins)一个简称,它指的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而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
二噁英包括210种化合物,这类物质非常稳定,熔点较高,极难溶于水,可以溶于大部分有机溶剂,是无色无味的脂溶性物质,所以非常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危害严重。
其中以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啄英(2,3,7,8 tetra chloro dibenzo-para-dioxin,2,3,7,8~TCDD或TCDD)毒性最强[1]。
毒性二噁英类的毒性因氯原子的取代数量和取代位置不同而有差异,含有1-3个氯原子的被认为无明显毒性;含4-8个氯原子的有毒,其中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2,3,7,8-TCDD)是迄今为止人类已知的毒性最强的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如果不仅2,3,7,8位置上被4个氯原子所取代,其他4个取代位置上也被氯原子取代,那么随着氯原子取代数量的增加,其毒性将会有所减弱。
由于环境二噁英类主要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在对二噁英类的毒性进行评价时,国际上常把各同类物折算成相当于2,3,7,8-TCDD的量来表示,称为毒性当量(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简称TEQ)。
为此引入毒性当量因子(Toxic Equivalency Factor,简称TEF)的概念,即将某PCDDs/PCDFs的毒性与2,3,7,8-TCDD的毒性相比得到的系数。
样品中某PCDDs或PCDFs的质量浓度或质量分数与其毒性当量因子TEF的乘积,即为其毒性当量(TEQ)质量浓度或质量分数。
而样品的毒性大小就等于样品中各同类物TEQ的总和。
对胎儿有毒性,胎儿发育异常,胎儿死亡。
二噁英的生物半衰期较长,2,3,7,8一TCDD在小鼠体内为10~15天,大鼠体内为12~31天,人体内则长达5~10年(平均为7年)。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DB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13.030.10 Z 70备案号:21434—2007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 (3)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4)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5)参考文献 (6)前 言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14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CS 13.030.10Z 68备案号:21433—2007目 次前 言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 (2)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3)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4)参考文献 (5)前 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 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 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501—2017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6 监测要求 (9)7 标准实施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
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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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DB11501-2007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3.1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 process of using organic solvents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剂
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 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 控制指标。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值。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背景及项目建设必要性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背景及项目建设必要性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某县郊区垃圾焚烧发电工程1.1.2、项目建设单位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3项目选址某县郊区1.1.4建设性质新建1.1.5编制单位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项目建设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发生量越来越大,垃圾分成将更加复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工作量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高。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如不加速垃圾处理进程,将成为制约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影响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加快某县垃圾发电项目建设,是某县委、市政府从保护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根据某县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某县区的城市人口规模将达到25万人,预计到时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达到500t/d。
某县现有垃圾处理能力严重滞后和不足,无法满足当前垃圾处理需要,且容易造成污染和资源浪费。
随着某县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发展的需要,垃圾焚烧处理发电由于具有种种优势,应作为一种主要的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垃圾处理问题,同时有助于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符合循环经济发展原则。
垃圾焚烧发电已经成为国际上保护资源、实现环保和资源再生的良性循环产业的重要项目。
根据某县郊区总体规划和环卫部门的要求,建成后的生活垃圾焚烧厂需处置城区和农村收集上来的生活垃圾,目前每天可收集的垃圾产生量为250吨。
1.3编制依据1、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知建城【2000】12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6、《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7、《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8、《生活垃圾焚烧炉》GB/T18750-200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1、《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1993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5、其他国家相关规范、标准16、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资料1.4编制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政治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选择场址和处理工艺,严格控制和防止垃圾对环境产生污染。
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13.030.10 Z 68备案号:XXXXX —2008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6 监测 (2)7 标准实施 (3)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三废”处理方法
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三废”处理方法作者:孙永鑫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4年第06期高安屯垃圾焚烧公司是北京市第一座现代化大型垃圾焚烧厂。
项目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北京市和朝阳区政府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项目配置2台焚烧余热锅炉,每台焚烧炉额定处理量800吨,额定蒸发量73.8吨,2台汽轮发电机组,每台额定功率15MW,设计日入炉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年入炉焚烧处理53.3万吨,发电2.2亿度,是目前运行的亚洲单线处理规模最大的垃圾焚烧炉。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公司一直以来非常重视节能减排的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废水处理情况废水主要为渗沥液、工业废水及生活废水。
(1)渗沥液处理垃圾渗沥液是垃圾在堆存过程中有机物降解时水分排出造成的,其产生量主要受垃圾成分、水分和贮存天数的影响。
部分焚烧采用直接焚烧法,将垃圾渗沥液由污水泵从垃圾池底部直接回喷至焚烧炉进料口焚烧,燃烧量约占总量的25%,年均回烧量约为3万吨,剩余的渗沥液约占总产生量的75%,年均产生量约为7万吨。
这部分渗沥液由渗沥液处理项目净化处理,达标后回用。
(2)生产及生活废水的处理第一类工业废水即循环水及射水池排水,其水体属于冷却系统排水,水质较好,通过污水管线排至温榆河。
温榆河属于5类水体,排放指标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相关标准。
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每个月对污水排放指标进行监测。
第二类废水由出渣系统的冷却系统产生,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到捞渣机循环利用不外排。
第三类废水是设备清洗及卸料平台清洗和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送至渗滤液回收池与渗滤液一同外运。
2.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焚烧过程产生的灰渣包括炉渣和飞灰。
灰渣采用灰渣分除的方式处理后,运至高安屯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焚烧炉排渣和余热锅炉飞灰由机械除渣系统排放,布袋除尘器飞灰由气力除灰系统排至灰仓储存。
OK《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宣贯解析
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5. 技术要求
a.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设施内气体应优 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达标排放; c.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 d. 焚烧处理能力(吨/日)<300,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m,≥300,不得低 于60m,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 200 米半 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 3m 以 上。处理能力为厂内处理能力总和。 e. 飞灰(净化系统、烟道、烟囱排出)按危废管理,可自己处置,但转移外委 时一定注意控制很严,必须进行处理才能进入填埋场。炉渣(炉床、过热器 省煤器排出)收集注意,只强调灼减率。 (原标准:焚烧飞灰按危废,尾气净化装置做浸出毒性试验来鉴别是否为飞灰)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2.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下达了《生活垃圾焚烧污 染控制标准》的修订任务,这一修订过程长达六年。近 几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发展很快。根据《城市建设
统计年报(2011年)》,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为109座
,焚烧处理能力规模达到9万吨/日,焚烧能力所占比例达 到23%。比2001年的6520吨/日增加了14倍多。这说明焚 烧技术在中国垃圾处理的份量越来越重。
b.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
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
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原标准未有此部分要求内容)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三年六月项目名称: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人员: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羌宁刘涛,陈檬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孙毅,王向明,孙焱婧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胡颂目录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3)2.1垃圾焚烧处理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3)2.2 国家和本市的行业相关政策和要求 (5)2.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清洁生产和垃圾焚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52.4上海地区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6)3 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8)3.1 指导思想 (8)3.2 编制原则 (8)4 废弃物焚烧工艺与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控制技术分析 (10)4.1 废弃物焚烧工艺简述 (10)4.2 焚烧工艺主要大气污染源及污染物 (10)4.3 焚烧工艺主要气体污染物控制措施 (12)4.4 上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状况 (20)5 国内外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5.1 欧盟2000/76/EC焚烧导则 (23)5.2 美国垃圾焚烧排放标准 (25)5.3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限值 (26)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27)6.1 适用范围与排放控制指标的确定 (27)6.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7)6.3 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要求 (36)6.4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9)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 (41)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43)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
随着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原有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2]。
目录1.1说明2.2正文3.3解读说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1]。
正文1.适用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1]。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1]。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7 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and other electronic products 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II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中: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200 吨/天;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但同时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以限制焚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
本文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氢、重金属等。
这些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其排放进行严格控制至关重要。
其次,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对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一般要求在一定的限值以下;对于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总量,则通常会规定每单位焚烧垃圾量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在确定排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的焚烧技术水平和成本情况,以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可行,并且不会给垃圾处理企业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最后,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并对排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才能有效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因此,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垃圾焚烧排放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排放情况的监管,以实现生活垃圾焚烧的清洁生产,为建设美丽地球贡献力量。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排气筒中每 m3 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 位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值。 3.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 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I
DB11/ 501—2007
前言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 下相应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040J 8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xxx—xxxx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SW inciner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总则 (2)5 工艺运行 (2)5.1 垃圾接收 (2)5.2 垃圾焚烧 (3)5.3 烟气净化 (3)5.4 余热利用 (4)5.5 炉渣处理 (4)5.6 飞灰处置 (4)5.7 污水处理 (4)5.8 臭气控制 (5)5.9 工艺调整 (5)5.10 其它 (5)6 设备车辆 (5)6.1 运行 (5)6.2 维护修理 (5)7 计量信息 (5)7.1 计量 (5)7.2 信息 (6)8 在线监管 (6)9 环境保护 (6)10 安全运行 (7)10.1 生产安全 (7)10.2 消防安全 (7)10.3 交通安全 (7)11 节能减排 (7)12 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温冬、陈芳、王树方、林延超、王坦、王树国、吕志强、周凯音、董卫江、韩琳、刘旭、刘晓宇、张晓旭、杨子迎。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综合处理厂中的焚烧工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DB11 T 1234-201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
ICS13.030.40J 88备案号:47603-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234—201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The norm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incineration treatment of municipalsolid waste2015-09-23发布2016-01-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2)4.1 现有焚烧厂能耗限定值 (2)4.2 新建焚烧厂能耗准入值 (2)4.3 焚烧厂能耗先进值 (3)4.4 影响因素修正系数 (3)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5.1 能耗统计范围 (5)5.2 能耗计算方法 (5)6 节能管理 (6)6.1 节能基础管理 (6)6.2 节能技术管理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孙永鑫、陈芳、杨子迎、王树方、何亮、张晨光、温冬、章夏夏、陈晓峰、张星群、王政、王炳胜、车卫彤、卢炜。
II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垃圾焚烧厂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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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030.10 Z 68
备案号:XXXXX —2008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
6 监测 (2)
7 标准实施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
——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
——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
——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DB11/ 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能力incineration capacity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5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A。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按式(1)计算: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1)3.6
烟气不透光率opacity
DB11/ 502—2008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项目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 烟尘mg/m33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3 烟气不透光率% 10
4 一氧化碳mg/m355
5 氮氧化物mg/m3250
6 二氧化硫mg/m3200
7 氯化氢mg/m360
8 汞mg/m30.2
9 镉mg/m30.1
10 铅mg/m3 1.6
11 二噁英类 ng TEQ/m30.1
4.2 恶臭控制
4.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计、建设焚烧系统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存仓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在停炉检修期间运行。
4.2.2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554中的有关规定。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GB 18485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200吨/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
组合工艺;
d)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
合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300米。
6 监测
6.1 监测工况
6.1.1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运行工况相同。
6.1.2 在对焚烧炉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负荷应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的75%。
6.2 监测方法
DB11/502—2008
6.2.1 焚烧炉烟气黑度的监测按照HJ/T 398的规定执行。
6.2.2 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的监测按DB11/ 237—2004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6.2.3 焚烧炉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按照GB 18485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在线监测
6.3.1 焚烧系统的主要工艺参数和表征焚烧系统运行性能的指标(包括烟气中CO、CO2、NOx、SO2、烟尘、O2、HCl浓度和烟气不透光率)应实施在线监测。
6.3.2 焚烧炉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对外联网的接口和数据传输功能。
6.3.3 焚烧厂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应至少保存3年。
6.3.4 所有在线监测的污染物在任意一个小时的时段内,排放浓度的平均值超过表1中的排放限值则属于超标排放。
6.4 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频次
对于在线监测未包括的项目,烟气中重金属每季度应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类每年应至少监测一次。
7 标准实施
7.1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
项目是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含)后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7.2 现有焚烧设施应于2010年1月1日起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在此之前按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DB11/ 502—200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表 A.1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PCDDs TEF PCDFs TEF 2,3,7,8-TCDD 1.0 2,3,7,8-TCDF 0.1
1,2,3,7,8-P5CDD 0.5 1,2,3,7,8-P5CDF 0.05
2,3,4,7,8-P5CDF 0.5
2,3,7,8-取代H6CDD 0.1 2,3,7,8-取代H6CDF 0.1
1,2,3,4,6,7,8-H7CDD 0.01 2,3,7,8-取代H7CDF 0.01 OCDD 0.001 OCDF 0.001 注1:PCDD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注2: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