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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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第一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各苏木乡镇(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我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城乡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我市城镇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嘎查村庄用地分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现就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和完善规划,有序调整房地产开发节奏和规模(一)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全面摸清并掌握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运行各项基础数据,重点对设区市主城区、盟所在地市(镇)、设市城市的商品房供需情况、预期发展情况及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制定出台近期房地产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科学掌握房地产开发节奏,合理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

(二)科学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综合考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并据此编制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

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供应的时间、方式以及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例等具体内容。

通过规划和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促进房地产合理开发。

各盟市要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20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用地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山地住宅小区开发的规划建设

山地住宅小区开发的规划建设

山地住宅小区开发的规划建设关键信息项:1、开发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开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开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规划建设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总投资预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建筑类型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绿化面积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配套设施规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背景为了推进山地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实现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居民生活品质等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11 项目概述1111 开发项目的具体位置和范围,明确其四至边界及相关地理特征。

1112 对山地地形、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详细描述,以及可能对开发建设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12 规划原则与目标1121 遵循生态优先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山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1122 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便利性。

1123 注重小区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保障居民的居住品质。

12 建设内容121 住宅建筑1211 明确各类住宅的户型、面积、层数等设计要求。

1212 建筑风格和外观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122 公共设施1221 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等的规模和标准。

1222 公共活动场所,如公园、广场、健身设施等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内建物〔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物〔2022〕53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职责。

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精神,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居住社区治理短板,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把各项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条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监管工作,及时清理、修正与《条例》相违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强制性条文汇编(共17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强制性条文汇编(共17条)
评估结果
保留
3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标准编号DBJ03-52-2013
备案号J12481-2013
第4.3.3.2条: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评估结果
保留
第5.2.1条: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略】
评估结果
表3.2.2.1严寒地区A区和B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表略)
评估结果
保留
2
标准名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标准编号DBJ03-51-2013
备案号J12419-2013
第13.2.3条4款:
软包墙壁面不应安装开关、插座。可燃墙面上安装的开关插座应有良好的防火隔离措施。严禁可燃材料进入开关、插座盒内。
评估结果
保留
3
标准名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标准编号DBJ03-52-2013
备案号J12481-2013
第4.1.3条: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评估结果
保留
第4.3.3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评估结果
保留
第4.3.3.1条: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保留
第5.16条:
住宅应设置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设置在单元门厅第二道门,第一道门应设置自由门。
评估结果
保留
第5.17条:
住宅空调机位应结合建筑功能与立面造型统一设计,不得将机组和冷凝水管裸露在室外,影响建筑造型及街景美观。

内蒙古发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成品住房装修技术两项地方标准

内蒙古发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成品住房装修技术两项地方标准
工程 、 防水 工程 、 给排 水设 备及 管 道安 装 、 暖通 空调
电气 工程 、 智 能化 工 程 等各 单 项 工 程 《 导则 》 规定 , 住 宅建 筑应 避免 大 量使 用玻 璃幕 及 通 风 工 程 、 墙 和金 属 构件 .以提 高住 宅节 能水 平 和安 全保 障。 做 了一 般 规定 . 确 定 了相 应 的技 术 标 准 . 明确 了施 为丰 富城 市街 景 , 《 导则 》 明确 。 占地 面积 超过 1 0公 工和 质量要 求 顷 以上 或 建 筑规 模 l 0万平 方 米 及 以上 的居 住 区 。 需进 行色 彩分 区规 划 . 各 分 区之 间 的色彩 应有 区别 且协 调 。建筑 色彩 搭配 可根 据北 京地 区气 候 、 植 被 特点 、 各新 城规划 特色 等确定 。
内蒙古发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 成品住房施 《 住 宅小 区开 发 建 设 标
准》 和《 成 品住房 装修标 准》 等 两项地 方标 准 。 《 住宅 小 区开发建设标 准》 本着 “ 绿色低碳 ” 、 “ 多 标准 . 以达 到宜居 和节能环保 的基本要求 该 标准从
、 “ 公用 配套设施 ” 、 “ 住 宅景 观与绿 化设 预 留洞 1 : 3 等形式 , 设置与户 内联通 的平 台或晒台。在 共 服务设施 ”
屋顶不允许采用直插式太 阳能热水 器 . 防止屋顶设施 计 ” 、 “ 道路 ” 和“ 开发建设 等级 与标示 ” 等 方面 明确 了 对相关条 文进行 了详细说 明。 凌乱影 响整体外观 在立面构件上 . 高层 住宅建筑不 各项技术 指标 . 得设 置开 敞式 阳 台 . 住 宅首层应 采用贴 窗护栏 , 不宜 《 成 品住 房装 修标 准 》适 用 于新建 成 品住 房装 设置外 凸式 窗护栏 窗护栏颜 色需 与建筑整体 、 玻璃 修 的设计 、 施工、 监理 和验 收 。 标 准对 成品住 房装修 色彩相协调 。 不宜采用过大 、 过于复杂 的装饰构架。 古 墙 面 工 程 、 天棚 工程 、 楼地面工程 、 门窗 工程 、 细 部 典 主义风格住宅尤其要避 免过于繁复 的立面装饰。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深度评估与探讨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多样,因此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进行深度评估与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多样的地区,冬季严寒而夏季炎热,建筑节能问题一直是该地区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

2019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是以往标准的更新版本,对于促进内蒙古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标准内容评估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囊括了建筑整体设计、建筑物理环境、建筑能源设计、建筑设备系统等多方面内容。

通过对标准的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在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供暖降耗、节能设备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的创新和完善。

4. 标准的优势和不足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在针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上具有明显优势,对于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然而,标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5.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认为,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在整体上是一个积极的改进,它更好地适应了当地的气候特点,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更为严格。

然而,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还有待提高,同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

6.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的深度评估与探讨,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了该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我们也意识到了标准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建筑节能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背景下,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条款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工程地点1.4 工程内容2. 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2.1 合同金额2.2 支付方式2.3 进度款支付2.4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支付3. 工程进度与工期3.1 工程进度计划3.2 工期延误3.3 工期提前4. 工程质量与标准4.1 工程质量要求4.2 质量验收4.3 质量保修5. 施工安全与环保5.1 施工安全要求5.2 安全事故处理5.3 环保要求6. 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7. 违约责任7.1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7.2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诉讼或仲裁地点9.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保密条款11. 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知识产权保护责任12.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3. 合同的转让13.1 合同转让条件13.2 转让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解释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4 法律法规的适用14.5 联系与沟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工程地点1.4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建设等,具体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第二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2.1 合同金额2.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采用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的方式。

2.3 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量清单,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2.4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报告签署后的1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条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条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原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强制性条文提议修改为:内蒙古重要城镇采暖期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限值应符合表3.0.1旳规定。

表内蒙古重要城镇采暖期建筑物耗热量和耗煤量限值注:1 多层住宅旳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直接取表中所列数据;2 低层住宅旳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为表中所列数据旳1.55倍;3 中高层住宅旳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为表中所列数据旳0.95倍;4 高层住宅旳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为表中所列数据旳0.90倍。

提议修改为:建筑物旳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1.2旳规定,若不满足规定值,应按本原则第 4.4节旳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计算,并应符合本原则第3.0.1条旳规定。

表居住建筑体形系数旳限值4.1.5 提议修改为:建筑物旳窗墙面积比均应符合表4.1.5旳限值。

若窗墙面积比超过表中规定旳数值,则应按本原则第4.4节旳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计算,并应符合本原则第3.0.1条旳规定。

表各朝向窗墙面积比限值注:1 表中旳“北向”代表从北偏东不不小于60°至北偏西不不小于60°旳范围;“东向、西向”代表从东或西偏北不不小于等于30°至东或西偏南不不小于60°旳范围;“南向”代表从南偏东不不小于等于30°至南偏西不不小于等于30°旳范围。

2 敞开式阳台旳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同一朝向窗面积中。

不一样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构造旳热工性能不应超过表4.2.1规定旳限值。

若不满足规定值,则应按本原则第4.4节旳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计算,并应符合本原则第3.0.1条旳规定。

表内蒙古重要城镇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构造热工性能限值注:表中外墙旳传热系数为包括构造性热桥在内旳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值Km。

提议修改为:外窗旳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标《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措施》GB/T 7107-2023规定旳4级。

内蒙古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内蒙古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内蒙古建筑工程地方标准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规范,同时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结构安全及环境美观等因素。

2.建筑设计的方案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建筑设计应注重绿色环保,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安全,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二、结构设计1.结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方案,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确保结构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3.结构设计应注重绿色环保,采用低能耗、高效率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4.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施工工艺1.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应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2.施工工艺应注重绿色环保,采用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工艺和技术。

3.施工工艺应注重施工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

4.施工工艺应考虑工程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四、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应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2.验收标准应注重工程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性,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

3.验收标准应注重绿色环保,对工程的环保性能和节能效果进行检测和验收。

4.验收标准应考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对工程的外观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五、质量保证1.质量保证应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始终,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

2.对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3.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4.对工程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的质量稳定和使用效果。

六、安全防范1.安全防范应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始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制度。

2.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价费字[1997]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价费字[1997]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价费字(1997)10号1997年2月28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1.3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4.3.3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4.3.3.1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4.3.3.2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称系统,互不干扰。

4.5.4 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4.5.7 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4.5.8 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5 住宅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2 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6 公共服务设施6.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5.1的规定7 公用配套设施7.4.1.2 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说明P56 3)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1、住宅小区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应遵循实施人车分流、有力安全防患原则。

2、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3、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按不得超出50%控制。

4、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6]3号2006年1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自治区中心城市,按超大城市规划建设;赤峰市为自治区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按特大城市规划建设。

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拉善盟所在地为盟市中心城市(区),其中,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按大城市规划建设。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为所在盟市的中心城市之一,要建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口岸城市。

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上述城市(区)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经济建设项目方面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二、各盟市要以盟市所在地为中心,同时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作为重点城镇,适当集中项目和资金促进其优先发展。

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要尽快修编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区域合作和设施共享。

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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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DB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 BJ03—27—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的有关条文,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旨在节约能源、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

1.0.4大力提倡并鼓励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丰富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再生清洁能源。

1.0.5本标准黑体字的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投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投射比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的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的光通量之比。

2.0.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4参照建模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象建筑。

2.0.5建筑物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的面积。

2.0.6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

2.0.7耗电输热比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物业管理体系

物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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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我国的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的是国家指导价<除 高档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等实行市场调节>; (2)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必须要经过物价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私自提高收 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等; (3)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接受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和指导; (4)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物业管理企业未 经允许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
要求; 2.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验收资料齐全; 3.平面和立面以及装饰全部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
4.多余机械和临时工程拆除清运完毕 ,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合理安置完毕; 6. 已落实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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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3 物业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出售商品房前 ,应选聘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 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 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前 ,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负责管理。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管理企业之前 ,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开发与管理 相分离 ”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并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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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消防管理部门(重视度很高 ,后果很严重)
安全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 、人防 、物防和技防三者互相结合。
消防管理方针: 预防为主 、消防结合。
(1)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指导 ,对管理人员 进行岗前培训; (2)物业管理企业对重大和有必要向公安机关上报的事 件必须及时上报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件, 对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3)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落实好自己所应负责的事项和知 晓有关事项的许可和审批权限<例如停车场收费必须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简政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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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1.3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4.3.3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4.3.3.1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4.3.3.2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称系统,互不干扰。

4.5.4 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4.5.7 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4.5.8 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5 住宅
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2 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6 公共服务设施
6.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7 公用配套设施
7.4.1.2 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说明
P56 3)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1、住宅小区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应遵循实施人车分流、有力安全防患原则。

2、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3、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按不得超出50%控制。

4、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5、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6、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7、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9、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大于等于3小时的标准建设规划。

10、侧向间距,两侧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0米。

11、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12、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
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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