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管理条例十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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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监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应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事前风险识别,提前研判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后,采取相应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 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纲要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纲要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纲要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纲要编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京安监管一[2003]39号《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京安办字[2003]27号《关于公布<北京市200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企业(生产、储存、经营)验收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纲要。

本纲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性的基本标准。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文件。

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纲要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种类;在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过程中,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将纲要中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加以细化,充实和完善具体内容。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本纲要对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以确保评价质量。

本纲要是结合目前本市各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基本要求,并未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全部列出。

今后将随着工作的深入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以达到逐步提高经营单位管理水平的目的。

目录一、安全管理制度种类 1二、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 2(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决策层安全生产责任制32 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33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52 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63 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74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75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86 危险化学品养护管理制度97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98 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09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110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1111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办法121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1213 安全检查制度131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315 安全奖惩制度1416 消防(防火)管理制度1517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518 设备管理规定161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720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1721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22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923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924 用电管理制度2025 储油罐区管理制度2026 加油站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制度2127 装卸油安全管理制度22(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2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种类22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23一、安全管理制度种类根据本市经营单位的特点,本纲要按经营范围将安全管理制度分为公共、经营、储存、运输和加油站五类。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治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安全生产治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治理,坚持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治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

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说明或责成施工治理部安全治理室负责说明。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治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治理部安全治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治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假设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形制定安全治理制度和方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打算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缘故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0/11/1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 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 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 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目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奖惩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6)安全检查制度 (10)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14)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跟踪处理制度 (18)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2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新窑煤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确定年度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矿长是实现矿井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对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三、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1、百万吨死亡率、千人负伤率;2、安全培训教育;3、隐患排查整改;4、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使用;5、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6、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7、其他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四、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1、安全目标确定后,需要按照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主体。

每年公司与各基层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基层单位也要层层制定确保完成目标的具体措施,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形式,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班组,并落实到岗位人头。

2、各基层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奖罚分明,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3、各级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目标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职工个人对岗位安全目标负责。

4、公司各种经营承包项目,必须经安监和相关业务部门对其安全内容进行审核认可,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后,承包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5、强化过程管理,要强调过程管理和阶段目标的完成,实行目标自我控制,自我发挥,强化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给予具体指导和协调,确保目标的实现。

五、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北京公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公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公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游客和公园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公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公园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公园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负责公园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整改。

第八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处置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组织处置和调查,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防火、防爆、防汛等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公园内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限制和警示,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练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五种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种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局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保证监督落实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督促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并对干部定期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深入基层,掌握安全动态,支持行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支持安全部门、安监(检)人员和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职权。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矿务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生产建设的首位,抓好安全技术改造,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三条负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第四条主持召开安全办公和安全奖惩等安全会议,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五条支持安全部门、安监(检)人员和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职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第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督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预防处理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措施,督促实施,并严格考核。

第九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局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合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旳,合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旳文化娱乐场合是指依法设立旳营业性电影放映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表演场合、娱乐场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综合治理旳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营业性表演管理条例》、《娱乐场合管理条例》拟定旳职责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旳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她有关安全生产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旳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旳有效实行;(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旳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政发[1985]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政发[1985]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京政发〔1985〕99号文件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局长(总经理)职责:(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受限空间考试题库100道(及答案)

受限空间考试题库100道(及答案)

1、作业单位对其实施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2、上下传递工具时,工具使用安全绳索拴紧系下,不得抛扔工具。

正确答案:正确3、作业前进行气体检测时,每种气体在每个检测点上应连续读取3次,以检测数据的最高值为依据。

正确答案:正确4、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辨识及风险评估,并根据作业风险和作业内容提出具体针对性的作业实施方案。

正确答案:正确5、可以将汽/柴油发电机放入有限空间内使用。

正确答案:错误6、橡胶绝缘手套要选择较暗的阴凉场所进行保管。

正确答案:正确7、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分为正压式和负压式两种。

正确答案:正确8、甲烷既是易燃易爆气体,也是单纯性窒息性气体。

正确答案:正确9、评估检测为1级或2级,且准入检测为2级时,应至少配置1台强制送风设备。

正确答案:正确10、评估检测和准入检测均为3级,必须配置机械送风机。

正确答案:错误11、监护者应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正确答案:正确12、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1套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和1套全身式安全带及安全绳作为应急救援设备。

正确答案:正确13、1级作业环境不应进行常规作业。

正确答案:正确14、作业者进入2级环境,应佩戴正压式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正确答案:正确15、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履行“先作业后检测”的原则。

正确答案:错误16、作业人员应自配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答案:错误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正确答案:正确18、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者认为作业环境安全,可不与监护者沟通。

正确答案:错误19、进入热力管网作业,应先采取降温措施,再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正确答案:正确20、燃油(气)动力设备应放置在有限空间外。

若特殊条件下必须置于有限空间内运转,应进行机械通风,防止有限空间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并在设备停止工作后继续通风,直至检测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作业者方可进入。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在本市⾏政区域内举办⼤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产、消防、集会游⾏⽰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场所、场地,⾯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艺演出、体育⽐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型活动的安全⼯作,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作全⾯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数⼀千以上的⼤型活动实⾏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型活动安全⼯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对⼤型活动安全⼯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型活动的安全⼯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型活动安全⼯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

第⼆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下列安全职责:(⼀)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作⽅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型活动安全⼯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作⼈员;(四)为⼤型活动的安全⼯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型活动的⼈员进⾏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妨碍⼤型活动秩序的⾏为,发现违法犯罪⾏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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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各负其责、照章办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安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为了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水平,使他们能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保证项目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对新进场的员工、由其他施工现场转入本现场的员工、在本现场工作的因工作需要转换工种的工人(包括联合力量的管理人员及工人),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上岗操作。

3.教育内容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季节性施工的方案、措施。

4.培训时间:公司安全教育为16小时,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为16小时,班组安全教育为20小时。

5.项目经理部对受教育人员考试成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6.凡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合格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我项目安全部门应对特种种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一次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以农民工夜校的形式或召开专题安全会议的形式进行再次培训。

7.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包的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加由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及素质。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项目安全检查应分为专项安全检查及综合安全检查,检查必须设固定周期,由专人负责组织;2.专项安全检查分别有:防护专项安全检查、临电专项安全检查、机械专项安全检查、消防保卫专项安全检查、生活区专项检查、文明施工及CI专项检查、安全内业资料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周最少进行一次,应视工程的进展情况确定重点专项检查,检查完毕应将检查记录存档,对检查存在的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当日整改消项;3.综合安全检查每周由安全部组织,安全部全体员工及施工队安全员参加,对施工现场进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面检查,检查在周三上午9:00进行,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汇报项目经理及各主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分包,对整改落实情况监督到底,确保彻底消除隐患;4.每月1号(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由项目经理牵头带队,项目部全体员工及分包项目经理安全员参加,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设及CI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对长期较难整改的问题重点消项,并对项目的安全文明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将项目的安全文明及标化管理工作达到成都市的各项要求。

5.专项检查及综合检查均应记录在案,对整改及消项跟踪到底,必须确保隐患的消除,以达到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各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3.项目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脚手架、塔吊等大型机械、四口五临边、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分包单位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项目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项目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项目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局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报送。

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6.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7.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8.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运转。

2、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3、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持证上岗,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

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维修工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7、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9、设备或设施经专业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明文件方可使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危险作业包括电气焊作业、高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吊装作业、封闭空间作业等。

2、凡在危险作业前,都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视其危险程度,可直接派人现场监护,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看护。

3、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等,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现场监护人员要严格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是否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先学习本单位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开始作业。

7、封闭空间作业,要先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经检测地沟内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能作业。

8、雷雨、大风天气条件下,禁止高空、吊装、室外焊接等作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司索工等工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两年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否则自动失效,按照无证处理。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杜绝“三违”行为,不心存侥幸,不单纯凭经验干活。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否则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安全部为工程项目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2、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范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电缆、临时供电用配电箱、脚手架扣件、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产品。

3、项目按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集团定点的生产厂家及定点的产品。

5、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要经安全部门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管和发放使用。

6、项目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非集团定点的生产厂家及非定点的重要劳动防护产品。

7、对现场不使用的或工程用过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材料管理部门要及时分类回收管理。

8、对采购不合格的产品,采购部门要及时的与有关单位和厂家联系,办理更换、退货、索赔手续。

坚决不得用在工程上,确保工程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一)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避免公司利益损失作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班组、个人。

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二)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三)惩罚类型1、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留用查看、辞退。

2、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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