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规定合同(船舶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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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XXX金融租赁股份

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

传真:-XXXXXXXX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传真: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再将该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性质

1.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

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出

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

(1)承租人保证对租赁船舶享有真实的、完全的、无争议的、权属无瑕疵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在租赁船舶上也不存在任何以船舶抵押权和/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担保物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的债务和/或索赔;承租人已完成与租赁船舶转让有关的全部外部和部审批许可手续;

(2)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被司法机关和/或有关当局查封、留滞、扣押;

(3)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第三人使用。

2.3 本合同签署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供查核: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购买合同)、购船发票、船舶完税凭证、交接文件、其他各种批件、许可证明、第

3.9条约定的文件,以及其他出租人要求提供的证明承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以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文件。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在不改变租赁船舶使用权、占有权的条件下,以出售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船舶;出租人基于将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之目的,向

承租人购买该租赁船舶。

3.2 租赁船舶购买价款的确定基础为本合同签订日租赁船舶在承租人账面显示的关于租赁船舶的固定资产净值,但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或者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出租人有权自行对该租赁船舶进行评估、审计,并与承租人协商确定船舶购买价款。经确认,双方一致同意船舶购买价款为元整人民币(小写:)。

3.3 在本合同签署后_15__个工作日,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正式发票,并与出租人共同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注销承租人为船舶有权人的登记,将出租人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并同时办理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光船租赁登记手续,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所必需的其他登记手续。双方对办理上述所有登记手续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应负担所有权变更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和其他所有必要登记的一切税款、费用。

3.4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 3.3 条的约定办理完毕为必要登记手续且获得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出租人为所有权人)、船舶国籍证书以及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之前,下列条件均应全部成就:(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2)承租人已经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担保;

(3)承租人已经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提供第2.3条约定的文件;

(4)承租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为租赁船舶办理完毕以出租人为唯一受益人的足额船舶保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 P&I险)或已经将现有船舶保单的唯一受益人转让给出租人且出租

人被批注为唯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和批单提交出租人。

(5)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已签署《现场交付确认书》, 在交付时租赁船舶价值较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发生减少(该期间发生的关于租赁船舶的自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的除外)

(6)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在付款通知书中明确付款账户、开户行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3.5 在本合同第 3.4 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第3.3条约定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并获得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出租人为所有权人)、船舶国籍证书以及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出租人应当一次性向承租人支付第3.2条约定的租赁船舶全部购买价款。

3.6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7 本合同签署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办理交付手续: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后__5_个工作日,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在租赁船舶当时停泊港口办理租赁船舶的现场交付,填写《现场交付确认书》,并签字盖章。

《现场交付确认书》作为在本合同项下为回租的目的而由出租人交付船舶、承租人接受船舶的凭证;承租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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