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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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文件

闽电营销〔2011〕 524 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电业局、县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受电工程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受电工程

建设过程中有关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限以及责任,现

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福建电监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

布。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

善有关的管理制度,梳理、规范和完善有关的业务流程,

切实落实“三不指定”的要求。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2—

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受电工程市场监管细则通知

抄送:福建电监办。

本部:安监部,生产部,基建部,经法部(产业部),卫中、敬东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 日印发

–3–

附件: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国家、

地方、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10kV及以上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建设。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用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评价权,杜绝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五条供电企业服务人员在办理受电工程业务过程中,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用户以及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受电工程各参建单位应遵循“诚信、责任”的原则,主动遵守有关规定,规范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用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及咨询服务

第七条受电工程市场各主体应主动在“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按照要求录入并公开相关信息,参与评价活动,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办事公开”的原则,公布统一的业扩报装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

方便用户查询业务办理进程;为用户查询具备资质的受电工程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息以及有关政策提供帮助。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分别于每年1 月 31 日和7月 31 日之前,公开本地区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开闭所的供电容量、专用间隔约束及外部供电条件受限情况信息。

–5–

第十条因供电能力不足或外部供电条件受限造成局部区域用电申请暂缓受理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省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公开相关信息除应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外,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营业厅、 95598 客户服务热线、 95598 客户服务网站(网上营业厅)、受电工程信息系统、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用电宣传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除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时,用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用户申请用电,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用户受电工程建设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第三章供电企业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接到用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提供《用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清单。

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应以《缺件告知书》

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要求用户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应根据《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认定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七条受理用电申请,应审查用户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正式受理后应向用户提供带申请编号的《用电申请书(用户联)》。存在下列情况的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一)用户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

的;

(二)用户存在欠电费及违约金情况的;

(三)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于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等参建单位人员应用户要求参加现场勘测的,应要求用

户提供选定建设单位的书面说明(或委托书)及资质材料。第十九条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合理、经济、运行灵活、

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度。

(二)应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满足用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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