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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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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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案例林权纠纷相关案例(共8例)案例一、刘木荣、吴克明等与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键词】承包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民终字第888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裁判日期: 2015-11-10合议庭:姜陈康张廷贵方涛审理程序:二审上诉人:刘木荣吴克明黄和亮刘国泉刘小平韩建峰张建华陈益华刘国兴黄德旺黄德兴魏盛贵郑明付刘付刘明灿宋加长刘木旺刘国华刘建清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蔡建新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木荣,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克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和亮,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泉,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平,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峰,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兴,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盛贵,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付,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农村____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____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____,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____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____土地办“____”,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____号码。

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

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____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____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____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____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____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____土地所有权的农民____经济____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贷款

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贷款

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贷款篇一:林地合作贷款合同林地合作贷款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的,林权证山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交由乙方办理融资贷款业务,双方就林权合作贷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将,共计亩,林权证号为交给乙方办理贷款业务。

时间为个月。

2、甲方必须保证此林地的真实、有效、无争议。

3、甲乙双方到林地考查确认后签订合同,甲方将林权证和所有相关手续交由乙方,并协助乙方做融资贷款上工作。

4、乙方通过自有的多渠道金融部门的关系,可拿林权办理多方融资贷款,甲方必须配合签贷手续。

得款后,按项目所需资金统筹使用。

谁管理使用的资金还款及利息由谁负责。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贷款的经费、手续费(大额例外,费用由双方商议确定)由双方按使用比例承担。

5、融资贷款到位,先扣除银行的费用后,剩余款甲方用款,乙方用款。

6、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毁约。

如有一方违约,则要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万元。

7、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

如有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工作的原则予以解决。

8、本协议签订后,并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合同壹式贰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篇二: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林业政策,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承包流转,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林业。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范围及面积甲方将山林承包给乙方,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甲方将林权证经当地林业局变更至乙方。

此后,该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属乙方所有。

该林地四至如下:山林实际面积以原办证上面的四至面积为准。

二、承包年限公元二零一三年元月至二零四三年十二月止,共计三十三年。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确认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权证的概述、法律规定、登记与发放、权利义务、流转与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的概述1. 定义林权证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2. 分类(1)林地使用权证:确认林权人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的凭证。

(2)林木所有权证:确认林权人对林木享有所有权的凭证。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证:确认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凭证。

三、林权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根本大法,对林权证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

(1)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制,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第三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林权证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

(1)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制,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

”(2)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林权人对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证的登记、发放、权利义务、流转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

”(2)第二十一条规定:“林权证应当载明林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林地面积、林木种类、权属来源等。

”(3)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权人享有下列权利:①依法使用林地;②依法经营、采伐林木;③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林木和林地使用权;④依法获得林业补偿。

”四、林权证的登记与发放1. 登记(1)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林权

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集体所有的,包括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

因此个别地方农民以土改证、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概念分析一种权利的概念,应反映权利的本质,并符合概念界定与运用的目的和规则要求。

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林权相关书籍对林权的界定应当明确表明权利调整的对象以及设立林权的规范目的。

(一)关于林权概念中的“林”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资源。

厘清这几个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是界定林权概念的基础。

1.森林。

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

例如:《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

”《联邦德国林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

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它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

”中国台湾地区《森林法》规定,“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

”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

我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相比之下,中国《森林法》对森林涵义的解释较为狭义并更关注于“林”。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拥有林权类不动产,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乙方具备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问答:一、登记办理范围1.1 甲方拥有的林权类不动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林木、林产品等。

1.2 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手续,确保甲方合法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二、登记办理程序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林权类不动产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材料。

2.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甲方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2.4 乙方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三、登记办理时间及费用3.1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手续。

3.2 乙方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登记办理手续后支付约定费用。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____年。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1. 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明2. 土地使用权证3. 林权证4. 其他相关材料一、附件列表:1. 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明2. 土地使用权证3. 林权证4. 权属证明材料5. 登记申请表6. 登记费用支付凭证7. 登记办理进度查询凭证8. 登记证书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登记办理手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鄂政办发[2002]61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61号2002年8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省林业局2002年7月9日)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规范和强化林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范围和原则这次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的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为了防止一地两证,对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证》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换发《林权证》。

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农户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树木,不在此次登记换证范围。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总的原则是,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平稳过渡,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引起边界土地权属纠纷;过去已有《林权证》的办理换证手续;对林权已发生变化以及原未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林权证》的,依法进行林权确认登记,并颁发新的《林权证》。

具体原则是:(一)坚持稳定山林权属的原则这次林权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权,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

要以林业“三定”和国有山林稳权发证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及在国家勘界期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双方县级人民政府签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已协商一致的林地权属,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

耕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

耕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耕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我们国家的土地分两种类型,一种国家所有一种就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实施。

那么关于耕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耕地也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耕地建房所在地区必须是符合规划的。

需要办理农转用的审批。

还必须要有一定的供地批文。

我们国家的土地分两种类型,一种国家所有一种就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实施。

那么关于耕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耕地也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耕地建房所在地区必须是符合规划的。

需要办理农转用的审批。

还必须要有一定的供地批文。

一、耕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农村的耕地也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要有一定的条件1、耕地建房所在地必须是符合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区,需规划部分办理规划许可证。

2、需办理农转用审批。

3、必须有合法的供地批文。

知识延伸:第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二: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四:农村宅基地证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第二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

第五:房屋所有权证第六:不动产权证农村许多“不动产”的证件,比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都不再颁发,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关于土地问题,大家会有各种各样的疑问。

而土地相关证明的办理会让很多人感到焦头烂额,在某些时候,明白证件的重要性很重要。

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样子

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样子

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样子不动产登记簿证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不动产权证书》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证是指生活当中的汽车房产这样的财产。

不过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办理,除了一些基本的房产证以外,还包括不动产证。

这些证件对于我国公民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此在生活当中,大家一定要及时的进行办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样子?一、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样子?1、内页: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2、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不动产证的外页是红色的,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落款“国土资源部”,全国统一编号。

3、印章:纸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4、两个版本:不动产权证书一共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簿的主要信息。

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5、费用: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房产证淘汰流程:具体淘汰流程:居民持有统一的簿册证————持有纳税人识别号————换发不动产权利登记证————全民不动产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林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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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相关案例(共8例)案例一、刘木荣、吴克明等与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键词】承包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民终字第888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裁判日期: 2015-11-10合议庭:姜陈康张廷贵方涛审理程序:二审上诉人:刘木荣吴克明黄和亮刘国泉刘小平韩建峰张建华陈益华刘国兴黄德旺黄德兴魏盛贵郑明付刘付刘明灿宋加长刘木旺刘国华刘建清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建瓯市顺阳乡江墩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蔡建新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木荣,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克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和亮,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泉,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平,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峰,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兴,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盛贵,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付,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对村民因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村民因涉及征地行为及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了规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涉及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没有合同的暂不受理。

对于当事人要求确认承包地四至纠纷,要求确认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承包方案无效纠纷以及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

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浅析行政林权证撤销纠纷法律适用

浅析行政林权证撤销纠纷法律适用

浅析行政林权证撤销纠纷法律适用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的价值不断升值,农村争夺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农村的土地存在颁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四至界限不清晰、面积都是估计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同时,在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及时耕管的情况下,有些造成多年荒废,被他人耕管,栽种林木,到后来他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并获得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出现更多的颁证纠纷,如不及时纠正,会给以后管理及真正的权利人带来后患,因此必须给予解决。

标签:行政撤销;存在问题;法律适用案情:1984年8月,王某作为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村民,承包某县某乡某组土地一片(面积3.5亩)的土地,并与某县某乡某组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某县某乡乡人民政府对此给予签章认可,经某县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三人张某系同县同乡同村不同组白人,然后到某乡街上购买土地建房,由于第三人张某并不是该组人员,无法承包该村组土地,也无土地耕种。

由于街上组与王某平寨组土地相连,2001年,第三人张某找王某商量,请求王某把自己的土地给他耕种,因王某的孩子都在外面工作,无力耕管土地,因此,王某同意把自己的土地给张某耕种,双方口头约定:张某在土地上种茶叶归第三人张某所有,种的杉木树长大后归王某所有。

2009年,第三人隐瞒申请办理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属王某以及种植的林木归王某所有的事实真相,向林业主管部门及县政府申请办理林权证,并获得批准。

该林权证办理流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林权证是否应撤销?该林权人的办理人员是否系有权办理人员?作为行政机关是自行纠正错位还是司法纠错?首先,该林权证办理程序违法,应当给予撤销。

所谓领权证撤销权是指林权证在办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办理流程,依法应给予撤销的行为。

被告办理程序严重违法,某县政府及林业局存在先发证,后办理的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林权证

林权证

林权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日期:1990-1-20 执行日期:1990-1-20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1990年6月9日(90)皖土(籍函)字第01号《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规定,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的管理工作。

关于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的思考——以青海省为例

关于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的思考——以青海省为例

2019年8月华东森林经理Aug.2019 第33卷第3期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V o1.33 No.3关于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的思考——以青海省为例王义贵1 王维家2(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陕西西安 710000;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针对我国西北地区林草资源及林牧业交织分布的区域不同程度存在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严重影响林草资源保护利用及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以青海省为例,采用调查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揭示“一地两证”问题的本质与危害,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做好国家层面政策设计、建立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公正合理维护原住民群众利益、对历史问题施以宽容态度、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323.2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743(2019)03-0033-041“一地两证”问题的提出林地、草原都是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

按照我国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林地、草原等各类土地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以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等法定权利证书确认土地属性、权利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但由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等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同一土地多次登记,林权证、草原证、土地证等多种权利证书并存的情形,在管理实践中,称之为“一地多证”。

“一地多证”中,比较普遍和典型的是林权证、草原证并存的“一地两证”问题。

2017年7月,中央关于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及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明确要求,抓紧解决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

根据调查,“一地两证”问题在我国西北林草资源及林牧业交织分布地区具有一定的 普遍性,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尤为突出。

土地证相关法律规定(3篇)

土地证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证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证明文件。

在我国,土地证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土地证的定义、性质、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权利义务、法律保护等方面对土地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证的定义和性质1. 定义土地证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证明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证书。

2. 性质土地证具有以下性质:(1)证明性质: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法定凭证。

(2)法律性质:土地证是土地权利人行使土地权利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3)权利性质:土地证所载明的土地权利属于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相关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是土地登记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土地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等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利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利登记办法》是土地权利登记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土地证的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

四、土地证的办理程序1. 申请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 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颁发土地证。

4. 颁发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颁发给土地权利人。

五、土地证的权利义务1. 权利(1)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权利;(3)申请土地权利变更、注销等手续。

2. 义务(1)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2)依法缴纳土地税费;(3)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土地证的法律保护1. 法律责任土地权利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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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案情如下:某村村委会与该村第四村民小组因面积约2000多亩的沙荒地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在处理过程中,第四村民小组拿出了1982年县政府颁发给四组几个村民的林权证,以此证明1982年政府已将这些林地确权给了他们。

该林权证仅写明“权利人王某,林木9棵;权利人李某,林木17棵”等内容。

在处理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

理由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新中国成立之初土改中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村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该宗地应为集体土地。

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吗?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必须确定面积与四至方位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仅有面积,而无土地四至方位,这样的处理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在土改时,争议土地没有被分给农民的话,认定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

但如果这些没有确权给农民的国有土地,在1962年9月颁布《六十条》之前已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其归属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确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可见,争议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判断的关键在于1962年9月前是否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

林权证和土地证是有区别的。

本案中的林权证颁发于1982年。

当时,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

根据国务院1981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因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

而林地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1989〕14号文件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因此,林地证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的。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在《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根据该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确定土地权属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

可见,本案中的林权证,仅记载了林木权属信息,不宜直接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必须以四至方位为基础。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因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行对争议土地的四至方位作明确界定,而后根据界定的无争议的四至方位确定土地面积。

只有这样,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才有实际意义,才能进行土地登记,否则,仍要回到地籍调查的阶段来重新处理【点评案例】甲、乙两村相邻。

两村交界处有一块林地,1982年根据“林业三定”精神,县政府将该林地权属确定给甲村,并颁发山林所有权证。

但因当时发证程序并不规范,双方并未进行指界。

在1992年的土地详查过程中,经双方负责人和指界员共同指界认定,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将原林地权属划归乙村。

2004年,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面登记发证工作中,县政府依据《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确定的界线,将原林地权属确定给乙村,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

2009年3月,两村因砍伐林木发生争执,又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

【作者观点】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甲村。

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林地,山林所有权证是依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是依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山林所有权证确定林地所有权。

因此,争议的林地归甲村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乙村。

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与《森林法》第十七条对处理土地权属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两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同一争议案件,在不同的处理阶段,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同,可能产生相互对立的处理结果,但从法律来讲,两种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

当新的争议产生后,原来历次处理结果又成为处理新争议的重要证据,这就涉及证据的采用问题。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依据以上法规和规章规定,山林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认定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都是确定土地权属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但是,按照“由近而远”采用证据的原则,应当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

因此,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黑政明传1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第五条二款中“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凡以颁发林权证的地方不得再重复颁发土地证、草原证等权属凭证,已颁发的一律作废”)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为依据),根据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请问1984年对一块土地颁发了土地证后,1986年又对该土地颁发了林权证,是土地证有效还是林权证有效。

1、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

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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