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篇: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系(部)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高职《机械制造基础》课程教学要求2005级机电一体化专业(第五学期)使用一、说明1、本课程采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机电类专业规划教材、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由孙学强主编的《机械制造基础》作为教材。
2、本课程包括金属材料及热处理、非金属材料、铸造、锻造、焊接与热切割和金属切削加工等内容,是针对培养生产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而编写的。
这些内容既是机电类专业的重要技术基础,又是可独立应用的技术。
学生在今后工作中,只要参考有关技术手册,就可胜任相关技术工作。
3、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要求教师使用“金工实验多媒体CAI教学软件”进行辅助教学,要做必要的实验、多参观、见习,并教学生用CAI课件(以下简称课件)进行模拟实验、自问自答。
4、教师可参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颜景平主编的《机械制造基础》。
5、本课程学习一学期,90课时,期末省校统考。
6、省校网址:http///zzjy/二、理论教学要求第1章金属材料的力学性能(2学时)1.掌握强度、塑性、硬度、冲击韧度、疲劳强度的含义。
2.掌握弹性极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的符号及含义。
3.熟悉布氏硬度、洛氏硬度、维氏硬度的测量方法。
4.掌握HRS、HBW、HRA、HRB、HRC各代表什么方法测出的硬度。
5.熟悉什么是疲劳现象及冲击试验原理。
6.演示课件中的硬度测定实验。
第2章金属与合金的晶体结构(2学时)1 .掌握下列概念:晶格、晶胞、晶格常数、晶粒、晶界、合金、组元、相、合金系。
置换固溶体、间隙固溶体、金属化合物。
2.掌握什么是晶体、非晶体。
3.掌握体心立方晶格、面心立方晶格、密排六方晶格的晶体结构形式。
4.掌握实际金属有哪些缺陷。
第3章金属与合金的结晶(2学时)1. 掌握下列名词:结晶、过冷现象、过冷度、变质处理、晶核、同素异晶转变、共晶转变。
2.掌握纯金属的结晶过程和结晶时的冷却曲线。
3.掌握晶粒大小对金属力学性能的影响。
生产中有哪些细化晶粒的方法。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工作制定北京电大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注册1.注册条件(1)参加试点的分校(工作站)负责组织学生的报名注册工作。
招生注册人数应不超过市电大批准的指标规模。
(2)开放教育专科试点的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开放教育本科试点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相同或相近专业,法学专业可招收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者)。
(3)已办理报名验证手续者,须参加北京电大统一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
对入学水平测试成绩较差者,分校(工作站)可组织必要的先期文化课补习。
(4)北京电大有关部门对拟录取学生入学水平测试的成绩进行审核,并报市教委终审,合格者需持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相应的分校(工作站)填写“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卡(机读卡)”,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成为电大学员,并发放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2.学籍注册(1)分校(工作站)携带《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注册视听生注册登记表》、《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注册视听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和新生“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卡(机读卡)”,到市电大学籍科办理学籍注册。
(2)市电大按中央电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报名注册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注册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成绩记录表和奖惩记录等项内容。
(3)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管理方式,分别存于北京电大和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在八年内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二、课程注册分校(工作站)每学期应为开放教育学生办理一次课程注册手续,以便安排教学和考试,掌握学生的异动情况。
凡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学期课程未注册生”,而不得参加该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1995年8月14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大学的现代教育手段和教学资源,使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为国家尤其是边远省区、农村和基层单位培养大批质量好、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广播电视大学从1995年秋季开始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的名称和性质广播电视大学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应与现行的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严格区分,进一步完善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制度和管理办法,学生以自学和收听、收看必要的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课为主,不组班教学,接受适当的教学辅导,实行完全学分制。
二、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1.试点专业:财务会计、法律、英语、农学和小学师资教育。
1995年先在财务会计、法律、英语三个专业进行试点。
2.教学计划: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国家高等专科教育的要求拟定,在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主持下,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教委自考办推荐的学科专家进行审定,国家教委批准下达。
3.试点专业的课程教学严格执行统一教学计划。
必修课程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出,它所占的学分不少于该专业课程总学分的70%。
必修课程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提高学生的管理水平,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是指统一管理学生学籍信息,维护学生学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系统,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和更新功能,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维护第七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根据学生的入学条件、准入资格和相关手续,将学生登记入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的维护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保持学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二)学校对学生进行审核核实,验证其入学资格和手续的真实性。
(三)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并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等。
(四)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籍状态、转学情况等。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工作,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相关人员应熟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备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移交与注销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移交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的过程。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的注销是指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或其他原因,学校将其学籍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的过程。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的移交和注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移交或注销学籍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的审核意见等。
(二)学生的转学情况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注明。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方法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方法(l995年4月修订)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规定和广播电视大学远距离教学的特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重新修订《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一、人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由教学班填写《教学班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逐级上报。
县、市电大审核后各留一份,一份由市电大汇总后报省校。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是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入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市校报省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到校报到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市校应将上一学期学生人数变动情况填写“学生变动情况名册”报省校备案.第六条在籍学生由市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奖惩决定》、《学年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
第七条学籍档案应由市校指定专人保管.学生转学时,档案材料应通过组织转至学生的接收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应转至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学籍卡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另二份由省、市校留存,并逐步采用计算机软盘管理。
二、成绩考核第八条凡取得电大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报考其它院校,因特殊原因,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和市电大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干,报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单位的招聘,不再继续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遵守国家法纪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评定。
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成[1995]45号各有关普通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为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并使之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和更加适应在职从业人员学习的要求,我们在综合过去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职工大学和管理干部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几个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制订了《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适应于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的需要。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l.凡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省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
经过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3.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4.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人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于学位等的依据。
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学年品德评语鉴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6.08•【字号】苏教职[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3]31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发,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三年六月八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高职)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高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课程教学要求2002级电子商务专业第五学期用一、说明本教学要求是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于淼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编写的,适用于2002级电子商务专业。
本教学要求是按照教材附录中有关课程内容及考核目标,并根据五年制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编写,凡本教学要求中未涉及的章节内容不作为考试要求,其内容学生可自学。
本教学要求只列出每章节中应掌握的知识点,有关知识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教材及附录中“课程内容”的部分,知识点内容按照“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进行要求。
本课程配有配套的同步练习册及教学辅导书,学生可根据教学内容进行复习与练习,期末考试的试题要求不超出其范围。
本课程为126学时,其中理论教学为72学时,网络实践为54学时,各教学班可根据自身情况作适当调整。
理论部分可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教学,实践课部分可按照教材附录中每章中有关实践内容进行操作。
二、各章理论课时分配(参考)及内容(一)课时分配:第1章计算机基础知识 4学时第2章计算机系统结构 2学时第3章 Windows操作系统 3学时第4章计算机网络概述 4学时第5章网络通信基础 5学时第6章计算机网络协议 12学时第7章计算机局域网络 8学时第8章计算机广域网 8学时第9章计算机网络互联 10学时第10章网络操作系统 4学时第11章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 6学时第12章Internet应用技术 6学时(二)各章教学内容第一篇计算机技术基础第1章计算机基础知识1、了解计算机的发展历程,掌握计算机的性能特点、应用领域及其的分类。
2、理解数制的概念、二进制数在计算机中的表示和存储方法。
3、掌握不同数制之间的转换方法、二进制的算术运算和逻辑运算。
4、理解数据的单位、数据的存储形式、计算机汉字编码方法。
5、掌握信息、数据和信息处理的概念。
第2章计算机系统结构1、掌握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构成及其工作原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可获得该课程的《课程结业证书》。
五、免修免考第九条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第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教育专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须同时遵循相关规定)。
第三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突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我校学工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教职[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我省自1984年率先进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试点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创新和艰苦努力,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显现出一定的优势,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五年制高职发展道路,为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和发展模式,培养职业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我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科学发展、彰显特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定位和发展原则1、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定位。
五年制高职是以专科学历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职业教育。
2、明确五年制高职发展原则。
发展五年制高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有利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满足学生发展需求;坚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有利于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和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有利于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坚持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五年制高职优势特色。
二、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主体和布局安排3、明确五年制高职的办学主体。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承担我省五年制高职办学任务,专门承担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提出办学规划,指导和组织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提出专业(分院)招生计划,配合职能处室和评估院做好专业评估工作、分院考核工作。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80]教视字018号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80]教视字018号1980年11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为确保广播电视大学有稳定的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根据电大学生比较分散等特点,对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入学和注册1.凡按招生规定,经省、市、自治区电大核准录取的全科和单科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持有关的证明,向教学班申请延期报到。
开学后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教学班应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名册”。
并按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及时上报。
3.新生入学后,由省、市、自治区电大统一颁发贴有相片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教学班办理注册手续。
教学班应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工作站(或分校),再由工作站(或分校)转报省、市、自治区电大。
5.凡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籍档案。
全科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审批表”、“学籍卡”以及学生个人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材料;单科生的学籍档案只需“入学审批表”、“学籍卡”。
学生个人的单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转走;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交学生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的分级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按实际情况自定。
6.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工作站(或分校)报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取消其学籍。
7.凡全脱产的正式学员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大学。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大学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市电大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省电大和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秘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按上述权限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教务档案。
第五十四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3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3号)各市教育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健,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市电大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必修课累计有五门课程(含五门、体育课除外)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应届毕业生,各市电大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必修课累计有五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市、县电大及教学班应按录取新生名册和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市校、专业代码编制学号,填写有关表格。各市电大要根据录取新生名册进行认真审核,于入学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到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并领取学生学籍卡。新生注册有关表格均由市电大盖章。
第六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各县电大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生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结束后,各市电大于每年11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按教学班填报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一式两份)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电大统一向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市电大签署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不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电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市电大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定神病]癔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6.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分为3—5门,最多不超过5门。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与所修的课程名称相同,经学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凭有效的成绩证明,按照课程的管辖要求,由各级电大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相应的实践课可以免修、免考,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籍,方能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承认学历。
第三条学生受取消学籍的处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统一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右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病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秘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按上述权限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教务档案。
第五十四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在“补考”栏内。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补考、重修原则上折算平时成绩。经批准的缓考可视为正常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即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216学时(旷课一天,按第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县电大批准,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市电大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职教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市电大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省电大和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赙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和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肢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停学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条经复查发现在政治、文化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确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理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各教学班在每学年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前,要对学生进行毕业鉴定,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第四章课程的重修、补考、缓考和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缺课程按照课程的管辖要求,由各级电大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