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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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思想简介

约翰-洛克思想简介

主张君主政体, 将主权集中于一 人手中:其权力 不受法律的约束
自 然 法
在《自然法论文集》第一篇论文中,洛克对 自然法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规定:“自然法可以 被规定为由自然之光所认识的上帝的意志的命令, 它表明什么是与理性本性相符合,什么与理性本
性不相符合,并且因此它命令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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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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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学 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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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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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 作用,直至 19 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他的学说为基础, 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就努力《政 府论》中寻找理论根据;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洛克提 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 也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的观点传播很广泛。洛克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 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他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 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因此,洛克 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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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介绍
《政府论》1689-1690年 《人类理解论》1690年 《教育漫话》16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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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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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自然法
三权分立
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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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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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契 约 论
订立契约原因:
1.自然状态和平、自由、平等 2.自然法(理性)维系社会秩序 3.自然状态存在许多缺陷
4. 为了避免缺陷带来的不利,人们订立契
2. 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
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 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 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3)自然人性客观化的后果——自然状态冲突的本质
a.从欲望与激情的冲突到财产权的获得与行使的冲突 b.从单纯的自我保存到共同社会生活的追求 c.和平的权利优先于战争的权利
(二)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代 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2)自然人性客观化的方法——劳动财产权的确立
a.上帝给予所有人以共有的财产 b.人对其自身拥有绝对的财产权(property)
α:自由 β:平等 γ:地产
c.人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成果属于他自己
α:劳动是其自身财产权的体现 β:劳动使共有变成私有 γ:劳动以人自己的本性(财产)的必要需求为限 δ:劳动需以他人能够充分享用财产为前提
c.社会契约的后果:构建政府权力
α:立法权至上 β:执行权作为最高权力
β1:分享立法权 β2:拥有特权 γ:对绝对权力的恐惧
d.重新理解政治信托的本质
α:谁有权撤销此种政治信托 β:财产是政治信托的标的吗? 即使是,受托人可以处分吗? γ:谁有权基于此一政治信托 对受托人主张权利?
(三)
革命与自然状态的复归 ——洛克法律哲学的激进特质
(四) 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四)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1)确立了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2)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结构 (3)落实了人民反抗权的主体承载 (4)强调了社会相对于政府的优先性
c.自然状态的摆脱之原因乃是 私人理性对自然法之执行所导致的 不确定性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法治思想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学号:************姓名:***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正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与宪政的关系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与宪政的关系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与宪政的关系[摘要]洛克的古典自然法学作为众多的自然法学中的一种,在法学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主要论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构成以及其与宪政的关系,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进行更全面的理解。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宪政一、自然法思想的构成自然法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源远流长,一直沿袭到今天。

约翰·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他提出的自然法思想对人类的法治进程的影响是深远的。

其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及对人的自然权利的论述对p(二)战争状态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关于战争状态的论述也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互相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的情况。

然而在自然状态中还有一种非常状态,即战争状态。

它是由于自然遭到破坏时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

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利之下,而想到消灭对方。

谁对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权利造成威胁,谁就是战争状态的制造者。

这种敌对状态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抗,享有毁灭对方的手段的权利。

而这种反抗及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也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

(三)自然法从假设的自然状态中,洛克提出了自然法的理论。

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然状态决不是那种放任的状态,因为他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的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

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 洛克的契约论几点值注意 • 其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时所放弃的 权利,仅限于自然法的执行权。 • 其二,即政府以及执法者,只是缔结契约的一 方而不是凌驾于契约之上的第三者。 • 三,政府和执法者也只能是代表社会中大多数 成员的意志。 • 其四,人类可以互相订立其他契约和协议而仍 处在自然状态之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
• 约翰· 洛克(1632—1704年) •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 •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社会学说的开 创者 • 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 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 •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辩 护者
• 生平背景:
• • • •
主要著作 1、《人类悟性论》 2、《论宗教宽容的书简》 3、《政府论》上下两篇是洛克有代表性 的政治著作,尤其是下篇,在政治法律 思想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 • • • • •
二、分权的理论 1.行政权 行政权的起源 行政权的性质 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权的目的
• • • •
2.立法权。 立法权的来源 立法权的性质 立法权的范围
• (1)立法权不是专断权 • (2)立法权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 在自然状态的人们放弃给社会的权力 • (3)立法权不得与自然法相违背 • (4)立法权不得侵犯财产权 • (5)立法权不得转让 • (6)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 3.对外权 • 对外权,也就是联盟权,主要是决定一 个国家对外关系中的参战与媾和以及和 平时期的外交关系.
• 三、法治原则与自由精神 • “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 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 议来进行统治。” • 他认为,依据法律而管理国家是政府的 职责,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肯定不再 有政府存在。”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 始了。”

洛克林 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 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
政治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

以下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授权: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社会契约将他们的权力转让给政府,以保障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因此获得治理的合法性。

2. 人民权利的保护: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不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3. 分权制衡: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分散,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来制衡政府的权力,以避免滥用和专制。

4. 合法和公正的治理:根据洛克的观点,政府应以法律为基准行使权力,人民应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合法程序和法治的制约。

5. 政府的可撤销性: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民有权以革命的形式废除政府。

以上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和政府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2、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
洛克:“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 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 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 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 悬崖而作的防范,就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 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 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 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 有这种自由。”
洛克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 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 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 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 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 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 关系。
2、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以作为大家共同同意和承认的区分是非的标准以及裁判一 切纠纷的尺度;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 正的裁判者; 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其得到应有的执 行。 (因此: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 是必须的选择。)

(三)自然权利

生存权
自由权 财产权
三、洛克论法律与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自由思想的始祖。” 博登海默:“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在第一个阶段的侧重点是 安全,在第二阶段的侧重点是自由。”洛克无疑是侧重于 自由的法学理论的开创者。 洛克不但提出了系统的自由学说,而且将自由和法律紧紧 联系起来,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使其法律思想具有 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

洛克

洛克

• 4、自由与平等。 • 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制约的。人们都享有 自由,但是,自然和理性同时告诉我们, 人们拥有的一切权利也是平等的,,“没 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为此, 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前 提,“当一个人凭借一时高兴可以支配另 一个人的时候,又谁能自由呢?”
• 平等原则 • 一个是法律的适用上平等,这也是 司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无论贵贱 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人人必须遵守法 律,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 • 二是立法上的平等,社会必须通过一 定的形式和原则来实现这种平等。所以, 洛克提倡代议民主制,就是从人民中选出 代表来进行立法。
• (三)社会契约论 • 与霍布斯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处于和平阳光的 照耀之下。 • 第二,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目标问题上,霍 布斯最为关心的是人的生存,而洛克最为关心的 是人的自由。 • 第三,在建立国家的目的上,霍布斯认为建 立国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和平、友好的 生活,摆脱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建立政治社会 及国家的目的不是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而是 为了保障人类神圣的自然权利。
• (二)分权学说 • 1、权力的分类。 • 洛克认为在《政府论》中将国家的权力 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 立法权: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 执行权(行政权):指执行法律的权力, 实际上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类; • 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 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 切事务的权力。” • 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其它两权要服从立法权。
第二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自然法论 •三、法治论 •四、洛克法律思想的意义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西方近代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学、哲学、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可以概括为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三个方面。

以下是对洛克思想的总结。

首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提出了个体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理念。

他通过反对封建专制和绝对君主制的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洛克认为,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而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政府应该受到合法性和合约原则的约束,并且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认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其次,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强调了理性和经验。

他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来自于对经验的直接感知和观察。

他反对启蒙哲学家笛卡尔的先验主义观点,主张人的知识是通过感官经验和实证方法建立起来的。

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对于后来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后,洛克的权利理论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概念。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存在和合法性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世界上没有任何势力可以擅自剥夺个人的权利,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的权利理论对后来的人权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总之,洛克的思想在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政治学、哲学和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还激发了后来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创作灵感,为我们理解和探索社会政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追求自己的幸福。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

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成的契约之上的。

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

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只有在人民的利益范围内才能行使。

四、私有财产洛克将私有财产视为人民的自然权利之一。

他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存在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也能保障个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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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法律思想
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这是一个由全体国民共同签订的契约,而且这个契约也是由全体国民来遵守,包括国王。

好了,既然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了,那么应该怎么运作呢?
洛克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系统的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了三种,分别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利。

而且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但立法权也不是万能的,有四种情况可以限制立法权:
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可专断
2.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立法权
3.最高权力机关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

4.最高权力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别人
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分析这三种权利,我们就可以得出,首先,立法权和执行权是绝对不能放在一起的,因为如果由同一批人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执行权,就很容易通过这些权利来谋取私人利益。


个很多老师都讲过,我就不多说了,而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这两种权利几乎是连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分权实质上是两权分立。

从上面我们不难看出,就像我刚开始说的那样,洛克的法律思想始终都是围绕着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展开的。

但是,我却认为洛克的的观点有一些不对的地方,这是我自己的一些观点,不知道大家认不认同。

第一,洛克说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其自然权利而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

这一点我认为是不对的,不知道大家看过一些关于生物进化的一些知识没有,里面有一条概念我一直记忆犹新,他说生物的进化往往并不是往最正确的方向发展,而是什么样的进化能够使生物继续存在下去,那么这种进化就极可能得到保留。

一个国家的存在,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他完全为人民着想,只是因为他的政策法令等能够使人民不至于发动起义,动摇这个国家的根基。

所以说,其实不存在什么自然状态,国家也不是商量一下就形成的,而是从一开始的部落慢慢的发展而来的。

再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洛克的想法真的能实现,国家就是洛克想象中的样子,那么人们的自然权利真的能够得到保护吗?
在说出我的观点之前,我先跟大家简单讲一下我曾经看过的一篇科幻小说的一段情节,这是对未来社会的一种猜测,说当社会发展到后期,财富的累积变得越来越极端,最终,全世界百分之九十九的财富集中到了一个人手中,而这个人的财富包括了大地,海洋甚至空气等等,而其他人只能几个人挤一栋全封闭的房子,除了阳光不能从外界获得任何东西,大家觉得,这样的社会好吗?我相信所有人都不希望生活于这样一个社会之中,但是,这社会也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的侵犯。

所以,我认为洛克的法律思想其实是有些片面的,他只注意到了国家的保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作用,但国家真正的作用应该是使所有人都能够自由自在的生活。

最后,我要说说洛克关于法律和自由的理解。

首先说说自由,洛克认为,自由是在理性的指导下,并遵守法律才能获得自由。

而法律,它并不是来限制自由的,而是指导一个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到这里,我还是基本认同的,但是他后面又说了,如果离开法律就根本无自由可谈,这点我就要提出质疑了,法律和自由正的是共进退的吗?我认为,法律既然是指导人们去追求其正当利益的,那么它本身就相当于一个导师的存在,不会有一个导师会永远的教导你,当你学成的时候,自然就会离开这个导师。

所以,当我们能够不依靠法律就能够做到追求正当利益的时候,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并不是永远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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