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如何确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如何确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定罪与刑期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首先,定罪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如暴力恐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如果符合刑法中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刑期的确定涉及到刑法中对不同罪名的刑罚幅度的规定,以及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刑期的量刑决定。
因此,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的确定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结语
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定罪与刑期的确定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的。
根据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将面临严厉的刑罚,而积极参加者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他参加者也将面临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定罪与刑期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与合理。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在社会发展和治理过程中,黑社会组织的存在给社会安宁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准确的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对于打击和防范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等方面论述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
一、组织结构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是认定其身份的重要标准之一。
通常,黑社会组织具有严密的等级分明的组织架构,以及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这些组织往往有明确的首领、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并且采取类似于军事化管理的方式。
此外,黑社会组织还会有专门负责执行非法活动的分支机构,比如负责敲诈勒索、贩毒、赌博等活动的犯罪团伙。
二、犯罪行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是判断其性质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黑社会组织以非法活动为主要手段谋取利益。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贩毒、走私、赌博等。
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往往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对外进行活动,并通过这些非法手段获取权力、财富和地位。
三、社会影响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也是认定其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组织往往具有比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操控正常社会秩序,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组织通过控制地下经济、利益交换等手段获取合法企业和社会机构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的地位和势力。
针对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例如,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犯罪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其他国家也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黑社会组织进行打击和管制。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准确认定黑社会组织的界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时,需要权衡组织结构、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并且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然而,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常常隐蔽,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加大侦查和打击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各界的合作,共同打击黑社会组织的活动。
总之,准确的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涉恶立案标准
涉恶立案标准涉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
在我国,打击整治涉恶犯罪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确定涉恶立案标准则是对于这一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就涉恶立案标准进行详细的解析。
首先,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对于涉恶犯罪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恶势力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等。
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涉恶立案标准来进行认定,并依法立案。
其次,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程度。
恶势力犯罪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针对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涉恶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并及时立案侦办,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再次,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涉恶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和鉴定。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时,才能依据涉恶立案标准对涉恶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立案。
最后,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合规性。
在依法打击涉恶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在侦办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障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案件的办理合法、公正、公开。
总的来说,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对于涉恶犯罪行为的认定,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以及法律程序的合规性。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相关标准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涉恶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也是对于涉恶立案标准的一个全面解析。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恶案件是指涉嫌犯罪行为严重,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九类,以下将对这九类案件的法律构成进行详细阐述。
二、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1. 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暴力恐怖活动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走私案件走私案件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走私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知识分享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刘振会+摘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体犯罪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特别是本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与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对此,应当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三阶层犯罪评价体系,从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一方面,从参加者身份、参加行为、主观罪过等方面进行入罪要素与标准分析;另一方面,从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视角进行出罪分析,违法性有四项出罪事由,有责性有四项出罪事由。
关键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入罪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专门罪名,该罪的成立与否,应当遵循刑 法学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定要求,从基本犯罪构成、违 法阻却、责任阻却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要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因客体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紧密联系,本文将客体要件置于客观方面一并分析论证。
(一)客观方面。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客观 方面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参加,顾名思义,指参与加人某种组织或者活 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2018年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参加行为包括加人和接受领导、管理两 个要素,而且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加人的方式既可以是举办仪式,也可以是参加违 法犯罪活动,还可以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担任财务刘振会,中国海洋大学刑法学博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55法律适用2020年第24期人员等。
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是最普遍的方式,通常被称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递交“投名 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 了节省开支或者增强隐蔽性 .
等方面判断 , 其组织内部结构是否比较紧密 . 犯罪组织 对其成员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 、 控制方式等 . 也是认定 的重要因素。 关于存在的时间问题 , 应当说黑社会性质
组织一般在短 时间内难 以形成 .但鉴于犯罪集团向黑
社 会性 质 组织 发 展是 一个 渐进 过 程 .没有 明显 的性 质
实行分级管理 , 分散活动 , 需要实施违法犯罪时 , 由骨 干成员临时召集有关人员 . 这样较之豢养大批 固定打手 更经济, 也更有利 于逃避打击 。因此在办案时 。 要特别 注意审查组织者 、 领导者 。 以及在组织运行 、 活动中起 着突出作用 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 否基本 固定 .
( ) 于“ 一 关 形成 较 稳 定的 犯 罪组 织 ”
所 谓“ 骨于成员”从 《 , 刑法》 24条第 1 规定 第 9 款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组织者 、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法 定刑幅度完全一致 .以及 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法 定刑幅度相差较大来判断 .积极参加者一般应 当是黑
是 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不 是 一 个 松 散 的 临 时 纠 合
实社会 中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实 际情况 ,也体现了 《 刑 法》 24 的立法精神。 第 9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一个主要
21 0 0年第 6期( 司法实务)总第 1 1期 , 0
目的是打破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 秩序 .获得通过正 常渠道不能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 因而经济特征也是 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一个基本 特征。 对此 ,立 法解释》 《 从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 经济利益 的组织性 、 手段 、 经济实 力及用途等方面进行 了界定
涉黑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是我国刑法所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侵蚀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为了有效打击涉黑案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涉黑案件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法对涉黑案件的规定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2. 涉黑案件的主要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成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涉黑案件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涉黑案件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是我国专门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部法律,于2009年12月2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司法认定浅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司法认定浅析作者:但雨珂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关键词黑社会性質组织犯罪界定特征司法认定我国从2018年开始就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社会上的黑恶势力进行了严重的打击,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会根据多种因素无法顺利进行,不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惩戒,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一直存在。
组织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具有稳定性,组织内的人数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动;二是具有较多的人数;三是组织内阶层分明;四是组织内部具有很高的纪律性。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具体包括:暴力性、地域性、目的性,即追求经济利益,有“保护伞”存在,以及对政权的腐蚀性。
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组织特征,这些组织特征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性较大,危害了我国社会的稳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方面会对我国人民群众带来危害,另一方面会对我国社会带来危害。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其犯罪出发点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其会以暴力行为、贩卖武器等行为,获取利益、干预政务,不仅危害了我国社会秩序与国家的稳定,还影响了我国部分地区政治决策的公正性,不利于我国政治决策的发展。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司法认定,不仅表明了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态度,还为我国进行反社会行为严惩,提出了有力的后盾支持。
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严惩,避免其对我国宪法造成更大的破坏。
(二)犯罪客观方面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客观上具备的特征通常可概括为“等级森严的垂直结构,两三个高位是终身制;接纳成员有限制性或提他性,量力使用,严格选拔;时间上有连续性,不以成员死亡而中断;暴力和行贿是实现目的的公认手段;按高度分工的原则运转,基层单位只通过上一级领导单线联系等;一贯谋求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非法活动建立霸权;口头或书面宣布的内部规章,成员必须遵守。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严厉打击⿊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打早打⼩、除恶务尽”的⼯作⽅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管 辖第⼀条 公安机关侦查⿊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对⿊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多个地⽅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并⽴案侦查。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并案侦查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民检察院⼀并审查批准逮捕、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由符合审判级别管辖要求的⼈民法院审判。
第⼆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由同级或者符合审判级别管辖要求的⼈民法院审判。
第三条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民法院对于已进⼊审判程序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及其辩护⼈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民检察院、⼈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民法院共同的上级⼈民检察院、⼈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移交。
对于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上级检察机关已经指定管辖的案件,审查起诉⼯作由同⼀⼈民检察院受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依法进⾏调查或者⽴案侦查。
⼈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 案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进⾏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有组织犯罪法第5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有组织犯罪法第58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的人员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协助组织、领导者进行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未成年人实施组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协助未成年人实施组织、强迫交易罪等其他犯罪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组织;对未成年人实施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而构成其他法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对未成年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构成其他法定之罪;对成年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协助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之罪。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并有支配地位罪状。
三人以上分别实施上述两个行为后均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当就事实和证据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准确定罪量刑。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胡某某等20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贵阳市经营一赌场。
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胡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开设赌场行为。
为达到在贵阳市开设赌场条件,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该组织使用暴力方法对部分赌场进行打击讨债、恐吓索要赌债、殴打他人。
其中: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该组织先后通过暴力方法敲诈勒索被告人刘某某10余万元。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会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还会严重地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其中涉及的三个案例。
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曹某某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进行非法勾当,通过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依法对曹某某及其涉黑组织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定罪。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一涉黄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采用“采用威胁、抗拒管理、打砸杂乱等手段违法牟利”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向游客和居民非法售卖性服务,并通过举办夜总会等聚集性场所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案例二:四川省乐山市涉黑恶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实施了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强迫摊贩纳保金、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针对涉黑恶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定罪和打击。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一涉黑案件在该案中,该涉黑团伙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搞钱色交易,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当地的街道经济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依法打击。
因此,无论是哪个案件,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过上安定和和谐的社会生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拒不认罪、潜逃等情况下,公安机关要依法采用暴力讯问、抓捕等手段,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量刑,并对其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二00六年十一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282号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二)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三)参加组织人数相对固定,一般在10人以上,或虽不固定,但为实施违法犯罪临时纠集、雇佣参加者在10人以上的;(四)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帮规。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一)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组织的利益,以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或者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及利用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二)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并被用于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三)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
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
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着重体现从严,对一般参与成员可着重体现从宽。
【案号】(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35060064号【案情】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收取六合彩赌债结识了宋逢源、王傲,进而网罗了陈思学、宋某某、翟某某、常某等多人,并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至2005年初恺撒歌城非法开业,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范某某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以恺撒歌城及范某某持有空股的多家煤矿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凭借范某某作为云南省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的身份,在镇雄县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以范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与对立的以王林(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团伙长期展开帮派斗争,多次发生殴斗,造成对方2人死亡、1人重伤;殴打与范某某发生纠纷、干预其组织活动的群众,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利用恺撒歌城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同时,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宋玉奇、段定云、陈琨等人支付六合彩赌债;为收回范某某的工程投资款或收取赌债,拘禁镇雄县板桥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许忠俊和申杰、邓成松;以帮助解决煤矿纠纷为由,迫使镇雄县乌峰镇富华煤矿老板李祖汉,塘房乡兴源煤矿老板李丕清、陈治兴,中屯乡张家院煤矿老板吴某某分别出具收到范某某所谓股金的空股收据,并让4人共出资约40万元给范某某购买丰田路霸越野车;聚众哄闹富华煤矿以威胁原富华煤矿老板李世华;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迫使熊洪德、徐国超放弃购买张家院煤矿;威胁、殴打富华煤矿职工涂云清,煤矿周边村民张孟学、柯昌达、张孟江、周训江等人以及在恺撒歌城娱乐消费的客人李克江、文浩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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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看法: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涵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以下规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性、控制性四大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原因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陆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由此从封闭转向开放,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关系的多元化,还有发展过程贫富差距,以及转轨时期社会制约机制的弱化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在中国大陆是有基础的。
中国有五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封建帮派的观念至今都在影响着人们,拉帮结伙,重江湖义气被其视为立足之道。
社会因素: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由于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工作,所以整天无所事事;对这些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
社会出现了一个由城乡失业者、失学少年等组成的庞大、复杂的阶层,在严峻的生存环境面前,一旦失去正确的引导极可能相互勾结,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
三、关于我国刑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基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及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分析,应当迅速启动刑法典的修改程序,对刑法中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
1、增设罪名、完善刑种、区分量刑由于我国刑法对涉黑犯罪行为涵盖面不足,在法律层面下,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处罚方面,我国的刑事制裁的轻重程度尚没有达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应,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完善。
严格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从重”定罪量刑。
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时,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严格剖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
(1)增设财产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只是在自由刑、权利刑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财产的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应该增设财产处罚方面的刑罚。
一是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成员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剥夺其组织成员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以达到斩草除根、禁绝黑社会犯罪的功效。
否则,仅将不法之徒监于牢狱中,而犯罪资产仍可有他人继续运用,则对犯罪行为或犯罪集团之组织活动将毫无影响。
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主要成员拥有的财产增设特别的没收措施。
主要是针对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要分子、领导者、组织者,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成员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将不再证明其个人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犯罪所得,均予以没收。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无法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所得而无法予以追缴的困惑,也有利于严厉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2)首要分子禁止适用缓刑、增设特别累犯、并从严适用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特别是领导者其反社会性倾向一般比较强,往往不会轻易接受改造。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认识到,没有改造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特别是领导者,一旦重返社会就有能力招集旧部或重新“招兵买马”再次组建新的犯罪组织,并且其犯罪的经验更丰富、手段会更加残忍,其对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安全的威胁将更大。
所以,在对他们适用减刑时一定要从严掌握。
可减可不减的则一般不减,依法确实应当减刑的也应注意控制其减刑的次数和幅度。
另外,我们认为,应当对刑法第81条第2款进行修改,增加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建议增设特别累犯制度,即黑社会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犯黑社会性质之罪,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3)完善“洗钱”犯罪洗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极为敏感的环节,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其经济实力的保持和增长。
因此,要打击和削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格控制其犯罪收益是最可行的措施之一。
对洗钱犯罪的完善,主要是针对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对象范围过窄的缺陷进行修改,扩大洗钱犯罪的范围。
现行刑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而把近几年大量出现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资本外逃、制造假币等行为排除在其上游犯罪的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
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行为”,以提高打击有关原生罪的司法效率,遏制其滋生蔓延。
2、在“严打”实践中,为了营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浩大声势,有些司法机关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执行等不正确作法;有的在所谓的联合办案过程中,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程序限制和约束,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罚轻泛化的世界潮流面前,死守重刑主义其实是不理智的,“严打”应充分尊重“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的最高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灵魂,它不仅是守法公民捍卫人权和自由、民主与进步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适用刑罚一律平等原则的提出,不仅否定了“特殊公民”的存在,也要求司法机关敢于刚直不阿、力排干扰,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罪犯厘定刑罚时应当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因此,“严打”的“从严从重”原则,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多年奉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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