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原因分析及防治机制研究宋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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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78期)

Total No .278

收稿日期:2011—09—25

作者简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原因分析及防治机制研究

宋慧宇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33)

摘要:利益趋动、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权力的异化和扭曲、考试制度和管理本身的缺陷造成了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蔓延,

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需要好的制度设计,从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两方面制定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群体性;舞弊行为;防治机制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2—0105—05

考试舞弊作为一种特定和普遍的现象已经呈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之势,

2000年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

2004年湖南省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2008年甘肃天水高考舞弊案,2009年吉林省松原高考舞弊案,直至2011年贵州省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舞弊事件等,整个考试舞弊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呈现出动机商业化、人员群体化、手段科技化、舞弊方式公开化、多样化、有组织化等特征。这种群体性考试舞弊现象之风严重冲击了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教学水平、管理能力和学生素质产生了

质疑,

对考试招生管理工作以及学生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产生了无法估量的消极影响。因此,探讨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问题的提出:考试舞弊缘何屡禁不止近几年针对考试舞弊行为的监督和查处一直在进行,不乏大案被揭出,但舞弊现象仍然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不断蔓延,从各个方面影响和冲击着社会稳定、考试制度和应试人员,其中原因引人深思。

(一)利益趋动激发了群体性舞弊行为的产生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本身就负载着极其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也就是说这一制度本身就存在舞弊的诱因。考试制度本意是考察考生德才、学识、

技能和能力水平状况的一种手段,兼具评价功能、推

动功能和选拔功能。但当前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考试作为相对公平的选拔人才手段被无限放大,恰恰忽视了以教育培养人才的本体功能,使考试制度整体蒙上了一层厚重的功利色彩,当考试结果成为

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

职业资格的门槛、获取更多利益的手段时,已经没有人仅仅想通过考试得到对自

身学习和知识的肯定和检验

,“人们也形成了对考试制度新的价值认识:考试成为社会进行利益分配

和应试者拥有、享受各种社会资源的重要途径。”[1]考试舞弊行为除了牵涉到考生的前途命运,那些策

划、组织、协助考生舞弊,或直接参与偷题、泄题、传递信息和答案、贩售器材等作弊行为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家长、学校和老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不法分子等各类主体的各种利益,正是社会通过考试制度施加给个人的巨大压力和利益激发了舞弊行为的猖獗。

(二)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纵容了舞弊行为的猖獗

理性经济人为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人们是否选择某种行为在于其所获得利益与成本之间的差异。现在的考试制度(无论是高考、考研、各种考级、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等)基本上是“一考定输赢”,舞弊行为对考生来讲意味着能够获得较高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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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更高级的教育、更好的人生发展前途、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等,对学校来讲意味着名誉和教育实绩,对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来讲意味着由“升学政绩”反映的工作业绩,对参与的社会不法分子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等等,这就是收益。但舞弊是有成本和风险的,即舞弊者所支付的金钱成本和舞弊行为被发现而失去一切可能获得的收益。而实际上目前这种成本和风险相对于收益来说却很小,高科技手段在舞弊行为中的使用以及监管者的监督不力使得舞弊者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发现,相对于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学生舞弊受到制裁的可能性和严厉性相对较低,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此外,当舞弊成为一种大规模的群体性行为,选择公平竞争而不舞弊的人就会感觉产生了“机会成本”的损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当考生选择舞弊还是公平竞争只要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当舞弊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时,理性的经济主体会选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在超额利益的趋动下,道德诚信、个人信念和社会舆论根本起不了作用。

(三)权力的异化和扭曲助长了考试舞弊的不正之风

舞弊行为在某些地域的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纵容考试舞弊的土壤。公权力本是群体、社会或国家意志的表达,但公权力的形式主体(具体任职者)是特定的,当公权力游离于公职职务时,它便成为形式主体自己的权力,一种个体的私权力,将权力变为自己的消费物或交换物。[2]当地方教育和升学状况直接决定当地学校和政府的政绩,进而决定官员的升迁和声誉的时候,很难让涉考单位对舞弊行为进行严厉监管,权力的不作为也成了理所当然,于是便出现高考监考的老师对考场上的舞弊行为,称“不敢太深管”,害怕明目张胆的报复;异地监考老师上交的作弊学生的材料,被当地学校的一些主考瞒报;暗访的记者报警后居然被贩售舞弊器材者喝出姓名和职业。更有甚者,一些官员更是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参与舞弊充当保护伞,使教育成为新的腐败灾区。2009年有媒体公布了某市连续3年10位以省级优秀学生获得保送资格的学生家长均为领导干部;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政委利用手中职权为女儿运作盗用他人身份上大学。“任何一种腐败行为都是一种将权力作为资本运用(使用、消耗、积累、增值)的过程。”[3]正是公权力的对舞弊行为的监管乏力甚至以权谋私参与舞弊助长了教育腐败和舞弊的不正之风,“分析人士更是尖锐地指出,在利益与权力的双重驱使下,高考舞弊之风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甚至‘走向产业化与黑恶化’。”[4]

(四)考试制度和管理本身的缺陷难以遏制考试舞弊行为

首先,考试制度的发展水平、程度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素质决定了考试成为当前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考试制度成为公民在社会阶层流动和区域流动的重要方式,一些重大考试甚至决定个人的命运。但由于经济状况和地位等级的差距也会使得教育资源在同一地区的不均等分配,这种知识资源的差距和无序竞争使得教育呈现出两极分化现象,处于弱势地区的群体为了追求升学和出人头地,舞弊成为争取公平的机会、同等的待遇、谋取个人利益的最佳捷径。其次,中国的教育体制本身仍然存在僵化和滞后,忽视人才培养的过程性、多样性和合理性,将考试和升学当作衡量和规范一切教育活动和学生素质的标尺。而各类考试在社会中出现日渐频繁,其承担的评价、选拔和淘汰功能更加显著和明确,加剧了整个社会(包括在校学生和各种社会人员)人们之间通过考试参与的竞争。这些都是整个社会通过考试制度施加给个人的巨大压力。在这种重压之下,相当一部分应试者期望通过舞弊行为来获得考试成功,同时社会公平与正义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成为普适性的核心价值追求,使道德约束形同虚设。

总之,受各种类型考试本身所负载的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所驱动,加之外在教育体制、社会风气、法制环境、政府管理等方面的消极因素都在促使舞弊行为的发生。这些因素集中爆发并反映在新的舞弊行为特征和发展趋势与考场组织和管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管理方式之间的尖锐矛盾和冲突。

二、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需要好的制度设计

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严峻性迫切需要进行有效遏制,但道德约束的弱化、单一主体力量的无力以及地方权力的干扰决定了更加良好和完善的制度设计无疑是最佳选择。

(一)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群体性考试舞弊现象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消极影响。首先,考试舞弊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考试制度和社会秩序。考试制度本身具有评价、鉴定、选拔人才的功能,这就要求考试应当尽可能精准地测试人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行为,加强自身实施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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