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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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200903120609 历史学云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的监察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最完备时期,明朝监察制度纵横交错,结构严密,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系统,其执掌明确,监察官任用管有序。明代监察制度对我们今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体系等有借鉴意义。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皇权得到了空前膨胀,监察制度变革的方向必然是强化对上下百官包括监察官本身的监察,明初统治者为快速稳固政权,恢复生产力。曾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事,至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其功能将公安、纪检、司法权限会集一身,地方上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和六科给事中,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察中央六部的活动,明朝的监察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朝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同

时它对明朝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朝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明朝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明朝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朝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

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

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

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从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来看,其一,监察体系完备严密,明朝的监察网络十分严密,监察范围也很广大,明朝在中央设立督察院和六科两个监察机构,对中央各个衙门进行双重监察,在地方上,监察机构也比其他朝代都更为庞大和复杂。首先,建立了督抚这种新型的监察机构赋予他们在一定范围内便宜行事的权力,他们对地方拥有极大的监察权,还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是监察地方的主力,地方上还设有常设机构按察司,这样明朝不仅在中央有双重监察机构在地方更是有三重监察机构,可见明朝监察机构的严密。其二,监察机构组织独立,分工明确。明朝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除皇帝以外的各级官员,监察目的是维护君权,限制官权。明朝皇帝为了达到此目的,有效的监督百官,对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监察机构不隶属于政府任何其他部门,它们完全受皇帝节制,而不是吏部。监察官员的工作就是言谏或专门监察各级官吏,不受任何行政管辖只对皇帝个人负责。明朝监察机构虽然很严密,但讲究分工配合。督察院以监察为主要职责,监管谏议,而六科给事中则主要是规谏和封驳,监管监察这种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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