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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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常山胡柚交收结算补充细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即期交易交收细则(暂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即期交易结算细则(暂行)》和常山胡柚交易、交收、结算的特点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常山胡柚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提交《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库申请书》和附有交易商承诺并加盖交易商印章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入库申请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交易商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上注明“本公司承诺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所提供的商品承担全部质量和法律责任”。

2.交易所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的指定交收仓库和替代品实行升贴水,升贴水设置详见交易所官方网站。

3.交易所根据指定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所的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库申请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交易商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向指定交收仓库完成入库。

2.常山胡柚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验收的常山胡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

(2)办理入库的期限为自该批常山胡柚生产日起5个月内。胡柚茶的保质期为自生产日起18个月内。

(3)常山胡柚入库时,指定交收仓库对办理入库常山胡柚的生产厂家、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核。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查验的实际情况如实开具浙江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专用的《存货凭证》。对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常山胡柚,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其开具《存货凭证》。

(4)常山胡柚最小交收单位为20千克。每一《存货凭证》的常山胡柚,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常山胡柚组成,并且组成每一《存货凭证》的常山胡柚以最早采摘日期作为该批常山胡柚的生产日期。

3.指定交收仓库有权拒绝对生产厂家、品牌、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或其它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常山胡柚办理《存货凭证》。已办理入库的常山胡柚在指定交收仓库储存期间,如果发生霉变、腐烂、虫蛀等情况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通知货主,并采取积极措施协助进行妥善处理。交易所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常山胡柚进行交收,亦可直接注销该批次常山胡柚的《库存凭证》。

4.常山胡柚入库验核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核结果。

(三)质量包装规定

1.质量规格:

标准品:除果径大小外,其他符合GB/T19332-2008要求的一级(含)以上常山胡柚。

替代品:以常山胡柚为原材料加工制作的胡柚茶(执行产品标准号为Q/CZS0004S-2012蜜炼果蔬罐头企业标准)。

2.包装规定:

纸箱包装,每箱10千克。如买方交易商有特殊包装需求,需与卖方交易商协商解决。

(四)交易商凭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的交易所专用《存货凭证》和《库存凭证注册申请书》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库存凭证》。常山胡柚《库存凭证》的有效期为不超过生产日起5个月,交易所有权在到期前注销该《库存凭证》。

第三条常山胡柚出库及结算办理

(一)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配对成功之日17:00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交收意向申请书》,交易所根据买方交易商提供《交收意向申请书》上的规格、数量、提货方式、提货地点、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配送信息及已掌握的资源情况,完成交收匹配方案的制定并在交收配对成功后的第2个工作日12:00之前开具《提货单》。如果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收配对成功后的第2个工作日10:00之前向

交易所提交《交收意向申请书》的,则交易所默认为买方交易商到仓库自提。

(二)买方交易商凭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单》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到指定提货点自提、委托第三方提货或由交收仓库代为发货。

(三)买方交易商选择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的,应在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办理,在确认数量、质量无异议后向交易所提交签字盖章的《收货确认书》。如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数量、质量存在异议的,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的检验申请,买方货款暂缓划拨。买方交易商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被委托方须提供委托方的相关证明及委托方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买方交易商选择指定提货点自提的应在《交收意向申请书》上填写详细的提货点信息,交易所收到后将配送信息通知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配送信息后组织向提货点发货。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配对成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提货点完成提货。

买方交易商应在货物签收时确认外包装是否完好,捆扎带封是否完整,规格、数量是否与交易所的规定一致。买方交易商如对数量、包装、规格有异议的,应对异议处进行拍照取证,经取证确认后,买卖双方交易商在3个工作日内协商货物调换事宜。

买方交易商在提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确认是否存在质量异议,如无异议的,应在货物签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签字盖章的《收货确认书》。买方交易商如对交收货物的质量存在异议的,应在提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的检验申请,买方货款暂缓划拨。因买方交易商原因超过交易所规定期限提货的,由买方交易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买方交易商选择委托交收仓库代为发货的,应在《交收意向申请书》上填写详细的配送信息,交易所收到后将配送信息通知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配送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指定交收仓库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发货后,将物流凭证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到交易所,以备核查。

交收货物配送到户后,买方交易商应在货物签收时确认外包装是否完好,捆扎带封是否完整,规格、数量是否与交易所的规定一致。买方交易商如对数量、包装、规格有异议的,需当场与物流人员核实,同时对异议处进行拍照取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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