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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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津城管园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城管园规〔2021〕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2021年1月18日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按照职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所涉及古树名木编号,树种,胸径,生长势,生长地点,保护现状,施工项目名称,拟采取的保护避让措施,实施时间等。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组织专家现场查勘、论证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的科学性,并给予完善和指导。

第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实施过程中,市城市管理委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告知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现场检查,确认古树名木生长良好后,解除保护和避让措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背景古树名木是指在历史长河中因自然生长和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具有新陈代谢、成长规律和形态特点的、具有文化、历史、科学、艺术、旅游、生态、环保等多重价值的珍贵植物。

福州市是一座充满文化底蕴的城市,拥有许多古老的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元素,这些历史元素的存在代表着福州市的过去和现在,也是福州市一份重要的文化资产。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是在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福州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发布实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城市古树名木资源,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定义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将城市古树名木的定义定为:在市区范围内,年龄达到5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或者在自然保护范围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植物公园等特定场所,年龄达到 3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经认定后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保护管理机构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的管理体系。

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管理和保护对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的检查,确保每颗古树都维持在良好的生长状态。

禁止在古树周围直径为树高的五倍范围内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的建设。

2.认定和保护根据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认定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古树名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福州市园林管理局会对符合条件的古树进行标识,确保每个古树的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进行。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界定和分类第三条界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美学、生态或观赏价值,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树木:1.树龄超过50年,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的;2.树高超过10米,胸径(离地1.3米处的直径)超过50厘米的;3.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分类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其保护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和普通古树名木。

1.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2.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3.普通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保护原则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第一原则:对古树名木实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其管理和保养工作。

2.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古树名木的观赏、教育、科研等功能。

3.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计划。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包括: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定期进行古树名木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3.加强古树名木的护树、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

4.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5.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

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县(市、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护;(二)生长在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管护;(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管护;(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管护;(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委会负责管护。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于百年之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于300年之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壹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壹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壹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于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于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于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于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2024年9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科学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具体协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xx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五)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树龄在30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在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古树名木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应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出现非正常生长情况,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采取防治保护措施.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可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或保护措施.在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古树名木主干周围5米以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其它非保护性设施.城市道路建设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子、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依树盖房、搭棚或用树作支撑物;三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兴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挖坑、建滤池、熬沥清、点火、排放烟气、倾倒垃圾、污水和其它有害物体;四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采摘叶子、果实和种子;五攀树、折技、挖根或剥损树枝、树杆、树皮;六封闭2×2米范围内的树穴;七擅自砍伐和修剪、迁移古树名木.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一级古树名木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二级古树名木应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十七条〓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为保护古树名木,取得较大科研成果的;二在管理、养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着的;三在制止破坏古树名木方面事迹突出的.第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枯萎的,每棵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棵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视损失程度,每棵缴纳赔偿费3万元至5万元.因移植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棵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损害行为轻微,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责令停止损害行为,每棵予以50元以下罚款;二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棵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棵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给予以下处罚:一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每棵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每棵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砍伐古树名木的,除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棵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实际损失程度和价值由3名以上的专家小组议定.第二十三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买卖、转让、移植、砍伐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园林绿化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实际损失.第二十六条〓执行本办法收取的赔偿费、罚款,统一上交市、县市财政,用于古树名木的管理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历史悠久、极具代表性、具有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树木。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认定,应遵从《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标准》及《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目录》。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应遵从“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第五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搭配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订立有效保护方案,随时开展巡查、修剪、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修剪、疏枝、冠削等操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做好留样管理。

第八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

防治应使用绿色环保的方法,尽量削减对树木生长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定期测量树围、树高、树冠,以了解其生长情形,并依据需要作出相应管理。

同时,在测量过程中要注意不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

第十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如碰到应急情况,需进行拆迁、修路、开挖等工程,应依据情况实行多种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削减对古树名木的影响。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第十一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汇报,自动承当保护义务,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涉及古树名木的活动和操作,应经过相关保护部门的审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企业应依照行业规范开展保护工作,并依照保护计划渐渐提高保护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适时发觉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建城[2000]1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一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镇,下同)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稀有的或者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以资识别和保护。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页共6页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防护林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寺庙、教堂用地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个人负责养护;(七)生长在其他地方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江府〔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2日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两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内和城市绿化用地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六条对名木和一级古树实行特别保护,二级古树实施一级保护,三级古树实施二级保护。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古树名木,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保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认定,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省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晋政办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

本办法所称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第四条本省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对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对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四)对城市大树实行四级保护。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常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7日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关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年以上不足年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年以上年以下的古树,或者比较稀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1 / 8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鼓励社会单位、个人以认养树木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相关调查、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登记、建档,统一编号,设立标牌,标牌应当包括树名、树龄、等级、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蚌政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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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
• 古树名木是自然与历史长期孕育的产物,是自然界及前人 留下的珍贵遗产,体现着当地人人历史变迁,具有丰富的 文化内涵。 • 古树名木兼具材用和功能价值。古树名木均属国家I、II 级 保护树种。其中如樟树、银杏、格木、水杉、水松等,它 们具有上等的材质,其市场价格比一般用材树种高出几倍 甚至几十倍。因此,古树名木与其他林木资源一样,能够 获得预期的材用收益。尤其是珍贵保护树种和大胸径的古 树名木,比一般林木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另外, • 古树名木生长在城镇或公园,具有人文景观和美化环境的 功效。 • 古树名木,还具有难以度量的生态效益和科研价值。
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邓明星 201106194073
目录
古树名木简介、保护意义、现状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案例分析 思考
古树名木简介
• 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 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 根据《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古树是指树龄 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国家予以 重点保护的,或由历史上、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名人 所种植的,或具备某种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与纪念意义的 树木。
古树名木图片 • “杜鹃王”
位于重庆垫江县沙河乡境 内的宝鼎山主峰崖壁上 该树高接近10M,主树干 直径接近1M,据考证已有 1600岁。 它生长在宝鼎最高峰—— 八角亭的后崖石壁上,属紫 杜鹃,枝繁叶茂,树干须两 人才能合抱。在缺营养、缺 水分的石壁上,一株小灌木 能长成如此参天大树,真是 一个奇迹。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 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林场护林员报案,称国有林场金土地片区杨家垭口一株上百年 的挂牌古皂角树被盗伐。县森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在克服案 发地偏僻,案发时间深夜等困难,认真勘查盗挖现场,了解周 边情况,经过仔细摸排并走访当地群众,很快将这起盗伐古树 名木案的疑犯之一锁定为大足区万古镇王某。办案民警在大足 区森警大队的配合下,将王某抓获。经审讯,王某交代了与铜 梁县围龙镇陈某、夏某、夏某某等共同作案经过,并从其家水 田里查获了部分被盗伐后制成的皂角树菜板。办案民警乘胜追 击,将陈某等其余三个全部抓获归案。王某等四人因涉嫌盗林 木罪和非法采伐、损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等待 他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 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 •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3年8月7日清晨6时许,县森林警察大队接到县国有
案例分析
案例二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可知被盗伐的树木为树龄上千年,已经满足 古树的条件,因此可以套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可知此古槐树是属于蓝田县集体的,胡 埝四组的组长根本无权将其以任何理由卖给任何人。所以这个 组长已经违反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而同时买 方也违反了条例中的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所以胡埝四组的组长和买方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案例分析
案例一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可知被盗伐的树木为树龄上百年并且已经挂 牌的皂角树,已经满足古树名木的条件,所以这棵被盗伐的皂 角树是古树名木,因此可以套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所以王某、夏某、陈某等几人违反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并且对古树已经造成了 严重的破坏,情节严重,已构成了犯罪。因此四人将受到法律 的严惩。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 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 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 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 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 案例三:右图为铜梁县巴
岳山脚的“黄葛门”,虽 然只有400多年树龄,但是 名声异常响亮。“黄葛门 ”本是两棵树,相距5米左 右,长到6米高时,两棵树 合抱在一起,共同生长一 段时间,又分别离开各自 生长。两棵树干下面,有 一条小路,还形成了一个 特殊的门洞,可容4个成年 人并排穿过。
案例分析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 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 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 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 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二:在西安蓝田县有一
株生长了1000多年的国槐 ,这棵古树树高26米,胸 围5.6米。但是胡埝四组的 组长为修路筹钱,就决定 将这棵古树卖了。2013年 2月28日下午,村上突然来 了很多车辆,有大吊车等 。下车后就有人对古树进 行刨根、锯树冠,在根部 被砍到一半的时候,有人 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及 时制止。
古树名木图片
古树名木的名牌
古树名木保护现状
• 近年随着森林分类经营的稳步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日益频 繁。同时,各地的城市绿化也形成不小的热潮。在此背景 之下,非法采挖、倒卖古树名木的现象正在一些地区愈演 愈烈。这导致了古树名木在大部分死亡。古树名木之死, 不仅意味着其自身价值的消亡,更意味着其存之于生态环 境的价值灭失。
案例三分析:
“黄葛门”的树龄有400多年,因此满足古树条件,所以 可以套用《城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 不仔细看的话,很多人都会觉得案例三中右图是没有任何 违规行为的,就算看到了也不会觉得那是违规行为。但是在管 理条例中的第十三条的第一小条明确指出严禁城市古树名木的 树干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在右图中明显的可以看到在 黄葛树的树枝上挂了很多的红布条。 很多时候在古树上悬挂红布条是一种祈福行为,但殊不知 这是损害古树的行为,并且违反了《城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 中的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图片
• 黄葛树: 位于成都市昭觉寺 中,树龄近千年, 树围需要四个成年 人才能合抱
古树名木图片
• “银杏王”
位于城口县明中乡龙门 村银杏,被专家确认为我 国最古老的银杏,也可能 是我市年龄最大的古树, 树龄1900多岁。 这棵银杏高33.17米, 相当于11层楼房高。胸围 10.52米,要5个成年人手 拉手才能将它环抱。
思考
古树名木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环境要素,除了具有一 般资源的价值属性之外,更具有相当的环境功能价值,同 时古树名木在园林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人文景观与生态景观 价值。 古树名木资源的灭失,不仅意味着其自身价值的消亡 ,更意味着其存在于生态环境的价值的消亡。因此,对古 树名木资源的保护应当更加注重其生态价值,将其纳入到 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在明确其环境资源属性的基础上 确定其物权权属、流转及相应的养护、管理措施,以期实 现这一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地区“立体生态系统”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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