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和认定工作,提高税务师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推动税务师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和税务工作的复杂性,对税务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证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是提高税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为了适应税务职业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务学会、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格认定的条件:规定税务师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等教育学历,通过国家税务师考试,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2.培训机构和课程设置:明确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培训课程的设置内容和标准。
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培训课程应包括税法、财经法律等专业课程。
3.考试的组织和内容:规定了税务师考试的主办机构、考试时间和地点等相关要求。
考试内容包括税务政策、税法法规、税务实务等,涵盖了税务师职业所需的核心知识和技能。
4.资格证书和持证人员的管理:设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明确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
要求持证人员需按照规定的规范从事税务师职业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意义: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出台,对提高税务师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明确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了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其次,设立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建立了持证人员管理制度,可有效监督税务师从业行为,提高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维护税务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规定了税务师培训和考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有利于提高税务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税收制度的和税务工作的需要。
最后,通过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助于优化税务师队伍结构,加强税务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国家税收工作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支持。
税务师考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税务师,作为我国税务领域的专业人才,承担着为企业、个人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服务的重任。
税务师考试是进入税务师行业的门槛,对于提高我国税务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务师考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税务师行业的基石性法规,明确了税务师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条例》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税务师考试的组织、实施、报名、考试科目、考试形式、成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税务师考试的组织与管理1.考试组织税务师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2.考试管理税务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的管理制度。
四、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两年;5.通过税务师考试全部科目。
五、税务师考试的科目设置税务师考试科目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
1.专业阶段考试科目(1)税法一(2)税法二(3)涉税业务案例分析2.综合阶段考试科目(1)财务与会计(2)涉税服务相关法律(3)涉税服务实务六、税务师考试的考试形式税务师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每科目2小时。
七、税务师考试的成绩管理1.成绩公布税务师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
2.成绩有效期税务师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3.成绩互认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八、税务师考试的法律责任1.违规报名违反报名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2.违规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诚信档案。
3.违规管理考试组织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21.03.12•【文号】中税协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修订后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中税协六届十九次会长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21年3月12日附件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
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中税协发〔2015〕06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5年12月8日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税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税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税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税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税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合作公司、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税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试办)报告。
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七条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考试办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制度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轨道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国家税务总局14令-税务师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总局令【2005】第014号发布时间:2005年12月30日状态:有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辽人社职〔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21日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6.05.23•【文号】中税协发〔2016〕032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首批税务师入会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为方便税务师办理入会手续,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在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申请证书发放、完善登记信息的同时,可在证书登记后通过报名系统的链接直接申请入会,入会登记信息即为证书登记信息,入会审核材料以办理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准。
二、税务师申请入会后信息自动进入行业管理系统,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
会员会籍管理操作在行业管理系统中办理,操作方式不变。
三、新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提供二维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扫描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四、地方税协在办理会员会籍管理手续时如需要纸质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附件中的表格办理。
五、为保证首批税务师及时登记入会,请各地方税协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同时做好会员入会的现场宣传工作。
六、税务师入会后的个人会费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方税协收取。
七、《暂行办法》作为政策调整时期的依据,只适用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进行登记的税务师申请入会及后续各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
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关于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国自1996年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
但目前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
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2020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全文文档2篇
2020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全文文档2篇Full text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professional q ualification system of tax agents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全文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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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和实践。
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
机关应当以考试、认定、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业务
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考核和监督。
税收征管人员应当遵守税收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
和职业操守的考核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实践依据
税收征管工作是税收征管机构的重要职能,税收征管人员的业
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是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在实
践中,由于税务工作的繁琐性和技术性,要求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
必须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但是,在现实中,某些
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可能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和能力,甚至存在一
些职业道德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因此,制
定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要求税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考试和认定,才能胜任从事税务工作的职位,这是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包括法律和实践。
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的职责,而税收
征管工作的繁琐性和技术性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而需要制定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税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 税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持报名时上传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 行现场审核 : (一)学历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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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 7 期
法规公告 Regulation Bulletins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 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第四章 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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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告
(二)身份证原件 ; (三)2 寸证件照 ; (四)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五)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 聘任材料)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税协现场审核考试合格人员提供的材料,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 规定报考条件的,发放资格证书。 地方税协在现场审核时发现考试合格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等行为的,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号,统一管理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资格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补办。 第三章 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为税务师建立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 (一)良好行为记录 1. 受到行业协会对业绩表现、行业贡献等方面表彰、奖励 ; 2. 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 ; 3. 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 ; 4. 热心公益事业 ; 5. 积极参与行业内各类活动 ; 6. 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2. 未通过当年定期检查 ; 3. 被行业协会给予提示性非自律惩戒 ; 4. 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 ; 5. 其他需提示社会公众知悉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 1. 在登记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 ;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 3. 连续三次未通过定期检查 ; 4. 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 ; 5. 受到行政处罚 ; 6. 受到刑事处罚 ; 7. 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税务师诚信档案由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 向社会提供税务师诚信档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地方税协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视情节轻重, 予以谈话提醒、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二)未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报中税协取消登记 : (一)在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 (二)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
税务师执业条件
税务师执业条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税务问题已成为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税务师作为专业的税务顾问,承担着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策划和代理等服务的重要角色。
税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完善的执业条件,确保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税务师执业条件的法律法规、学历要求、职业资格考试、实习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税务师执业条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法》和《税务师执业管理办法》。
《税务师法》规定了税务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条件、执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税务师执业管理办法》则对税务师的注册、备案、考试、实习、执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法律法规和税务师行业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学历要求税务师执业条件的学历要求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税务师法》规定,税务师考试的基本条件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税务有关。
本科学历是税务师注册考试的最低要求,但是考生所学专业必须是与税务有关的专业,如财务会计、税法等。
此外,还要求考生具备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这是保证税务师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条件。
三、职业资格考试税务师执业条件的职业资格考试是税务师执业的重要入门条件。
税务师考试是我国税务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税法、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等多个方面,是对考生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全面考核。
税务师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格审查,第二阶段是笔试和面试。
考生必须在第一阶段通过资格审查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笔试和面试。
考试合格后,考生需要进行实习和注册,才能正式获得税务师执业资格。
四、实习经验税务师执业条件的实习经验是税务师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保证。
税务师考试合格后,需要进行2年以上的实习经验,才能获得税务师执业证书。
实习期间,税务师需要在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单位中工作,积累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税务师的职业规范和业务操作流程。
税务师含金量高吗
税务师含金量高吗税务师含金量高吗导读:很多考生会有疑问“税务师含金量高吗”“就业前景如何”?虽然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CTA)更名为税务师职业资格(TA),但“含金量”不减!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你的不二选择!此时不搏更待何时?!机会一旦错过后悔莫及!李林军指出,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李林军强调,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高。
注册税务师虽然更名为税务师,但其职业资格考试的难度和合格标准不变,其所承担的涉税鉴证和涉税专业服务的职责不变,其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变,这是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高的根本原因。
首先,税务师职业资格既是毕业生进入涉税服务行业的敲门砖,也是业内职场人士晋升的必要条件;其次,税务师职业资格将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其三,税务师职业资格也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其四,税务师职业资格还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李林军表示,税务师行业将迎来大发展。
税务师行业经过近30年的成长,已发展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的第三大鉴证咨询类专业服务行业。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经中组部批准,税务师行业于2013年成立了全国行业党委,是全国第二家成立行业党委的行业协会组织。
截至2014年底,全国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有12万多人,税务师事务所5455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2014年收入总额超144亿元,近5年行业收入总额年均增速超过15%,高于我国GDP增速。
税务师已经成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不可替代的涉税专业服务力量。
李林军还就税务师考试的积极变化及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
同注册税务师考试相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如下六个方面有显著的积极变化:第一,中税协是独立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第二,报名条件对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要求,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第三,原来报名阶段的现场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初核,发证前再进行现场终核,这减轻了考生负担;第四,考试时间由原来的每年6月改为11月,更加方便从业人员备考(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为了让广大考生有更多时间复习备考,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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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
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
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
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
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六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税务师职业
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