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浙江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等单位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工作站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实施我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柔性引进高端领军型人才,建立长效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提升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服务。
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协(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
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第四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1.为企业及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五条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设立,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省属高校、行业协会、各类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主体也可设立。
设站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企业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其他性质建站主体具有50人以上规模。
2.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工作站从事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5人以上。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任务已顺利开展一年以上。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快速提升,设立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建设以学科为依托,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通过院士及其团队的指导、参与,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为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建设与发展,发挥好进站院士的重大作用,根据XX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站(室)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求,学科具有一定优势或发展潜力,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二)拥有一定数量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研发人员队伍;(三)与1名以上院士(包括外籍院士)签署有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研发目标;(四)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能够为院士及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工作站(室)的职责任务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主要职责任务是:(一)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主体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二)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省、地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设立,由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填写《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申报书》,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授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三章建站主要任务和建站条件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五章资助经费第六章管理与评估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团队,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资助经费纳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是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第四条工作站是以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工作站资助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科协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二)负责将工作站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三)负责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经费拨付、经费追回等全周期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资助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四)负责向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报备我市建站情况;(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工作站建站公开工作;(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工作站管理,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加强我市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促进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的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院士高端智力对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是我市高端智力开发的重要创新载体之一,也是人才工作的重要服务点。
院士工作站建设以“创新引领、高端引领、人才优先、企业优先”为指导方针,坚持以提升企事业单位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核心,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开发园区、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重点行业机构为依托,引导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向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集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技术服务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采取以企业为主体、开发园区和各类行业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建站和运行模式,用5-10年时间,在全市建立50个左右院士工作站,引进100名左右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进站服务,引进或与建站单位合作研发1000个以上高端科研项目。
第四条建立院士工作站须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一)建站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能力;(二)建站单位要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两院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明确的科研课题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三)建站单位高度重视,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一)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二)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三)引进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在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着名品牌;(四)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我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企业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合作建立的,以院士团队为依托,开展科技研发、人才培养、技术交流等活动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开放合作,鼓励国内外院士团队参与;(二)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工作;(三)坚持成果导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坚持动态管理,实行定期评估和优胜劣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工作站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审核、评估、资金管理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与院士团队的日常沟通、项目实施和成果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建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研发方向;(二)有稳定的科研投入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三)有与院士团队合作的意愿和基础。
第八条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院士团队介绍、合作意向书等。
第九条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管委会批准建立工作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院士团队和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工作站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进展,包括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管委会应组织专家对工作站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作站继续运行和发展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管委会有权责令整改或撤销工作站资格。
第五章支持与激励第十五条省政府将对工作站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厦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厦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厦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服务,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闽科协发〔2010〕5号),《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建立的工作站。
第三条工作站应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建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引导院士专家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为建站单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工作站以建站单位命名,名称为“厦门市×××(设站单位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工作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第六条工作站主要任务:(一)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为产业及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建院士、专家和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组成的联合攻关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先进科技成果,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和产业化;(三)协助建站单位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四)与院士专家团队或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共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建立各类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五)与建站单位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市级(含)以上的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在国家战略优先领域率先实现跨越。
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件1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工作,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我省聚集,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河北高层次人才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和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逐步建立起院士专家与企事业单位协作的长效服务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
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企业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报各设区市科协。
各设区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审查后报省科协审批,于当年9月中下旬由河北省科协(或省科协联合当地市委、市政府)统一授牌为“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昭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昭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昭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大我市招才引智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根据《昭通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类人才到脱贫攻坚一线创新创业的意见》(昭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力争到2020年在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3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昭通市特色优势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需求、人才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搭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着力解决我市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推进创新型昭通建设。
第三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在市科技局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工作,与建站单位签订任务书,定期检查指导,建站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二)负责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省内外高校院所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事宜;(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使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运行,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规范**医院建设和运营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等单位的考核管理以及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
具体管理工作由**医院负责。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结构及职责:(一)站长:由**医院院长担任,主持全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
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二)副站长(院士):由医院聘请的院士担任,全面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研攻关,并研发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三)副站长:由医院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在站长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副站长(院士)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
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
完成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站长助理: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与协调院士及团队开展工作。
(六)项目部: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七)转化医学研究院:根据项目研发的需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
(八)实验检测中心:配合项目开发及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第五条本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以建站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相关学科为依托,以医学科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端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医疗新技术应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海岛群众。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一)为**群岛新区肝癌等肝胆胰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就相关发病因素进行预防干预。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贯彻产学研合作方针,更有效提升成都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高科技成都和试验区建设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原则。
“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称为成都市××(设站单位简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第四条鼓励各行业专家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工作站”的工作。
企业可采用多种形式与专家或专家团队合作。
第二章建站第五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第六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条件(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和有条件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进入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态势好,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各类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科研队伍。
(三)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后勤保障.(四)对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第七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申报与授牌(一)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并填写《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表》(见成都市科协网站http://www。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服务,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闽科协发〔2010〕5号),《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站”),是指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建立的院士站。
第三条院士站应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建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引导院士专家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为建站单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院士站命名,名称为:授予“厦门市×××(设站单位全称)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院士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第六条院士站主要任务:(一)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为产业及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建院士、专家和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组成的联合攻关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先进科技成果,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和产业化;(三)协助建站单位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四)与院士专家团队或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共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建立各类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五)与建站单位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市级(含)以上的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在国家战略优先领域率先实现跨越。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制度建设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制度建设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公司人才基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保持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国家一流的竹制品科技研发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公司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公司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浙江省和丽水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院士工作站接受XXX统一领导和XXX的具体业务指导,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院士工作站接受其动态管理和评估。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企业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设立工作站学术秘书,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看法和办法;征集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部门对院士工作站研发项目标建立和看法;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送审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辅佐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题目;负责院士工作站常务事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点、监视、检查、考核;和谐院士工作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管理办公室同时还要制定海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与计划,在工作站不定期举办海内外技术交流会,邀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工作站讲学或授课,不定期参加相XXX主办的各种会议,了解海内外发展趋势,研究最新技术,提升工作站研发能力和程度。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XXX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实施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促进综合交通行业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发挥院士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决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站)。
第二条为促进院士站规范化管理,保障运行质量,根据《XXX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二章目标管理第四条院士站建设坚持以交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任务为:(一)以综合交通研究为核心,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将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关于综合交通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维护好建站基本条件。
与相关专业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订不少于3年的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环境条件;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配备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健全,有年度工作指南、工作计划和总结;发挥企业XXX在创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项目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促进行业进步关键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以及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开展技术创新,广泛征集意见,建立课题研究项目库。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 5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认证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 6 —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研发平台作用,规范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5]3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坚持项目合作、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评审小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第四条在福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税收关系隶属于本市,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设站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中可体现科技活动经费数据的此项可不提供。
);6、企业与院士(专家)签定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书原件;7、院士(专家)工作站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工作站的办公条件、研发条件、后勤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8、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设站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运行经费投入情况、工作站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影响情况等内容。
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推动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院士工作站。
本制度旨在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确保工作站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院士工作站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二)发挥院士的学术引领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三)注重人才培养,提升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站规范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调整第四条院士工作站由单位申请设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第五条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发展方向;(二)有稳定的研究团队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三)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设立程序:(一)单位提出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三)经批准后,单位正式设立院士工作站。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同设立程序。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士担任,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学术指导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工作站管理制度;(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三)人才培养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五)档案管理制度;(六)保密制度。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
第十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人才培养第十四条院士工作站应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应选拔优秀人才加入工作站,为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发展平台。
第十六条院士工作站应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为其提供学术指导、项目支持和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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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
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
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3.工作站运行管理要求:工作站应建有必要的制度和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认证申报。
1.组织认证申报。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发布认证建设工作通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2.评审认证单位。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照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审核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确定各地开展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
授权单位须制定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审批。
3.开展认证建设工作。
授权单位按照批准后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
各建站单位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认证申报,填报相关数据材料。
各授权单位根据分配账号登录系统,按照逐级申报审核的原则,对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初审结果,重点核查认证标准的符合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
初审结果在9月30日前上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4.审核认证。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各授权单位上报的初审结果,采取专家评审及抽检核实的方式,开展认证,在11月30日前确定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结果并公布名单,公示后发放认证证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条已由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授权开展认证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变化,负责本辖区内已认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年度数据更新,以及后续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已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须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年度数据更新报备。
各授权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对于未能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第一年将予以整改处理,第二年度仍未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认证。
第十二条对于后续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已授权单位无需再上报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每年度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发布的认证建设工作通知开展认证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通过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取消认证资格:
(1)在认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合作院士专家团队反馈评价差,主动要求取消的。
(3)无故不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更新报备、考核的。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对通过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评选工作;对认证组织单位,优先推荐参
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并积极争取后续政策支持;对通过认证的工作站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推荐参加中国科协组织的相关评选。
第十五条为通过认证的工作站,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产业发展趋势,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定期发布院士专家科技成果、企业难题技术需求,开展院士专家与企业对接活动,围绕国家重大产业发展,组织通过认证的工作站开展协同创新,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源信息库共建共享,为各地开展建站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认证标准及认证结果将在院士专家中进行发布和宣传,推动更多的院士专家积极参与到建站合作中去,为建站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